考点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
各考点必须按规定在考前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考试工作人员端正思想认识,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考试业务,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一、培训对象和要求
(一)考点工作人员实行选聘制。受聘人员必须参加两次培训(派出学校和考点),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二)考点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考点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的,须向考点主任报告,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三)考点工作人员培训实行考点主任负责制。培训工作以考点为单位进行,由考点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并须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培训内容
(一)学习有关文件,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之提高认识,明确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其实施考试的法制意识、目标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项工作。
(二)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及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考试纪律教育。
(三)学习本细则及其他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状;熟悉各项考试工作规则,尤其是考试实施程序;掌握考试程序和操作要求;熟悉考点、考场环境,明确本职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四)学习《中考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提高有关人员对偶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五)学习《中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提高考试工作人员依法治考的能力。
(六)进行试卷、答题卡启封、清点、分发、回收、密封、缺考空考处理等业务训练,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七)明确考点其他有关要求。
三、培训时间
派出学校培训工作应于考前一至两天内进行,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考点学校培训工作应于每场考试开始前进行。
四、其他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对考点培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和有关考试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由县(市、区)招生办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