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说


  没有受到制衡的权力要么暴政,要么腐败

  由于美国幅员辽阔,可居住地方多,成就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自然境界。美国人一开始就设计了独特的政治系统,让政府的权力相互制衡,使普通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这些制衡主要是:联邦与州的纵向制衡,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制衡,人与政府之间的交叉制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制衡。

  美国把整个国家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三级政府管理职能和作用的大致分工是: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主体大事,如国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移民出入境、对外贸易、交通、烟草武器、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资助等。这些是州级政府无法单独行使的职能,只有通过美国联邦政府的专政来实现。州一级和地方政府负责一切联邦政府管辖以外的各项内政事务。

  这个联邦制解决了很多难题,如美国人叫嚣自立,在国外鼓噪别人搞独立,但从不分裂自己的国家,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伊利诺伊州要独立成国,从美国分开了,加利福尼亚要搞“加独”了。为什么呢?因为在联邦集权的大框架下,各州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方式,都拥有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每个州管理起来像个国家,但又不是一个国家。

  就联邦政府来看,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国会,但国会也不是一言堂,也被人为地分成两院,参议院与众议院。然后在参众两院里,也有共和党和民主党两派。

  司法机关是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十几个上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组成的联邦司法体系。

  行政机关是以由公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若干行政部门。

  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系统各司其责,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国会主要负责各项法律、法案的制定,监督咨询行政系统各项内政和外交事务执行情况,批准国家预算,设立行政机构。以总统为首的行政系统负责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各项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提案,总统也可以否决国会的决议。国会和总统久争不决的问题,最后由司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但最高法院的法官又由总统来任命,并由国会批准。司法系统决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但其经费又由国会划拨,由行政机构管理,三个机构谁也不控制谁,但谁也离不开谁。

  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立得非常合理,从制度上杜绝了联邦权力的过度集中和各州的各行其事。联邦法院管辖联邦事务,主要涉及宪法问题和跨州诉讼,具体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来管。为了强调联邦的中央集权和大一统的框架,也设立一些联邦的刑事和民事条款,作为地方政府的后盾和补充。

  在联邦最高法院之下,就是12个按大地区划分的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并加上一个专业性的巡回上诉法院,专门管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政府责任和退伍军人事务。在12个巡回上诉法院之下,主要是九十几个联邦地区法院。这九十几个联邦地区法院基本按州的行政区域划分,大的州如加州可以有北区、中区和南区三个联邦地区法院。以上所有法院的法官均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联邦参议院通过。他们只要“行为端正”,就可终身任职,这种终身制保持了法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行政和议会部门不能降低他们的工资,保证了他们行使职责的独立性。同时,法官们也离不开行政和议会。首先,他们的任命来自以上两个部门,经费由议会每年批拨,判决的执行还要由行政机关来实施。①

  美国各州都有县级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就可以裁定很重要的案件,但做不了最终的判决,原告、被告还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且,联邦把全国分为近100个地区,在这些区里设有联邦基层法院,往上就是大区的巡回法院,最高到联邦最高法院。一级一级的联邦和州法院,管辖权和管辖区交错着,把美国控制得井井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