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12期

法官的思想

作者: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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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具体操作者,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法官的智慧不仅仅体现在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他在审判的全过程中都能保持一个思维活力和思考张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显然不单纯是一个娴熟地运用法律的高手。适用法律不是一种技术,而是一种人文关怀。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是一个睿智的法学家,一个富有怀疑精神的思想家,一个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的学者。这就决定了法官的眼光、境界和视野必须高人一筹,法官对社会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之上的。法官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虽然法律条文是有限的,但是法官所面对的现实生活却是无限精彩的,法官的工作决不仅仅是寻求法律与现实的简单对接,法官的价值在于,充分调动法理和思想,赋予审判实践以鲜活的法律精神。当然,法官是法律家,而不是学院里的法学家,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理论思维和思想性,法官如果仅仅满足于个案的求证,人为地扼制法律理性,过多地依赖于经验和习惯,把自己当成一个法律工匠,把主要精力用在修修补补上,就很难超越自己,甚至还会陷入偏见和无知状态。
  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都是抽象法律规则在具体事实中的适用和转换。这就要求法官同时要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种是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和判断,一种是对法律规则的价值追问。如果法官不能实现“形而上”与“形而下”两种思考和完美结合,就会出现思想的“空缺”,只能通过外在的才智资源来加以弥补。法官的思想不仅仅来源于法律与社会知识的积累,而且也离不开法官对公平与正义的本质性思考。一个没有思想的法官,很难会对社会正义怀有无比强烈的追求。法官的哲学具有非功利性,法官的目标不只是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一个高明的法官总是努力在技术操作中体现个人的价值理想和司法信念,因为法官的任务不是照搬照抄,更不是削足适履。
  法律是一门艺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培养崇尚思辨的理性品质。然而,我国法官的理论素养却先天不足,这不仅是由于学历水平和知识结构的限制,而且也与法官重实用轻思想、重技术性素质轻理论素质有关。我们的法官普遍缺少书生气,注重社会交往,忽视博览群书。大多数法官的思考只停留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上,不愿意进行“多余的思考”,更不肯无缘无故地进行玄思。固然,法官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判活动,正确适用法律,裁判争议和纠纷,但这不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思想性问题。对于法官来说,掌握法律规则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但是,如果没有丰富的哲学基础,法官的人格和行为就会出现非理性化、非道德化的倾向,法官的价值判断也会出现不稳定性。我们不仅要呼唤“知识型”法官,更期盼更多的“思想型”法官。法官的思想不同于学院式的哲学思考,他的思考离不开具体生动的审判实践。孔子说,道不远人,远人非道。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性、崇高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拥有高尚的精神生活、健康的生活态度和情感。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法学专业的知识背景,同时,也要有两点做保证,一是丰富的社会阅历,二是善于思考和追问。否则,法律知识就会成为“死”东西了。
  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法官的思想也变得日趋复杂。由于法律信仰的缺失,许多法官尚未从内心确定“法律至上”的信念,在审判工作中常常会偏离法治思维。目前,社会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反映强烈,但关注点大多针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状况。这些都是一些底线要求。一名出色的法官不仅要严格自律、依法办案,同时还要积极探求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形成根深蒂固、不可动摇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司法权力具有公共性,法官通过审判以实现对公众的平等的法律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众稳定、和谐地生活,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价值体现。安格勒斯的《哲学辞典》认为,正义应包含以下几种价值内容:“(1)公平、应当;(2)正确的处理,应得的奖或罚;(3)正直应用公正原则或正当判断中的正确性和不偏不倚;(4)一个社会的美德(理想、价值和原则)的体现;(5)建立个人权利和他人(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法官要想全面充分地体现这些价值理想,必须对人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这种思考贯穿于法官运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一个缺乏思想的法官,其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随机的,不系统的,极容易受到外在功利的干扰。法官违法是克服成文法局限的有效途径,法官造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官思想的过程,是对法律原则的反思与追问,也是对法律漏洞和立法缺陷的纠正和弥补。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官来说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官没有思想。法官的权威不仅来自法律授权,而且来自法官法律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不懈追求。如果法院仅仅把裁决纠纷当作一门“技术活”,机械地获取案件事实,套用法律规范,就会不自觉地形成一种法律工具观,导致人文关怀的匮乏和法律理性的退化。各国在衡量法官素质时,除考察其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经验外,还把其思想品格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如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官素质的考核应把握三个标准,即正直(integrity)、职业能力(professional comperence)和司法品格(judicial temperament)。司法品格强调的就是法官独立思考、果断决断的能力以及对公正、正义等司法理念的内心坚持。
  总之,法官的思想不是现实以外的遐想,大量的纠纷为法官思考提供了生动素材,法官只有从具体的个案中跳出来,以一种理论的态度反省法律、社会和人生,才能够真正领悟法律精神的本质,从而赋予审判活动浓重的理性化、人文化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