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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民主刍议
作者:白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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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民主的观点,新闻媒体是为公众而不是为政府服务的,表面上扮演了"政府的批评者"的角色,但是,从本质上看,它是以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利益为宗旨的。这一点,特别是在竞选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总统候选人正是在报刊上和电视屏幕上被制造出来的、被毁灭掉的。"54当然,新闻自由也使政府的丑闻、腐败、渎职行为、不当政策得到及时的揭露和批评,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政府官员陷于困境,甚至不得不退出政治舞台,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新闻媒体的根本动机,充其量只不过是纠正资本主义政治运行中所出现的某些错误,并非是要从根本上颠复资本主义制度。恰恰相反,他们处处事事都是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为准绳的,所以,西方人直言不讳地把新闻媒体称作是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第四种权力"。
(五)法律机制
在西方民主国家,法律笼罩一切。自由民主国家就是法律统治的国家,宪政也就是政治问题的司法解决。各种制度是由法律规定,各种活动如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都是在法律之下进行的。这里的法律,其核心是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指国家用法律统治人民,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超越法律。西方民主制度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没有法律的统治也就没有民主。首先公民参与政治不能没有法律,是法律赋予人民以选举权,当其选举权受到侵犯时,又是法律保障了他们的选举权,是法律在纠正选举中的舞弊行为,是法律在监督选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西方人看来,没有自由舆论的选举是毫无意义的选举,又是法律提供了人民自由舆论的空间和平台,提供了舆论沟通的渠道。在重大事务上。法律同时还提供了全民公决的权利。不仅如此,法律还为人民提供了其他多种多样的参与方式,如它使人民在地方性事务中能够直接参与,并拥有决策权。因此,没有法律,政治参与是无法想象的;法律规定了政党竞争方式和手段,使政党竞争有序化,避免了你死我活式的流血斗争,是法律确保了权力的和平交接。各种权力机构的权力,是由法律分割并予以明确的。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也必须遵循法律。没有法律,在权力分立的国家,我们看到的可能是权力的勾结、权力之间的倾轧与互相推诿责任,而不是"有限政府"的保障。在纠错机制中,人们常常看到新闻机构的巨大作用,如美国新闻记者对"水门事件"的揭露是导致尼克松下台的重要原因,但新闻的作用只是暴露事实真相,最终使尼克松下台的是美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事实必须纳入法律程序才会起到纠错的功能;政府是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中运转的,法律划定了政府的权限,即使民选的立法机构也不能制定侵犯个人权利的法律,法院会根据高级法即宪法纠正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正式法律的这种普通法规条例,而排除那种针对特定个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强制权力的立法"55。或许在这一切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了人们权利与自由,使个人挺立为权利主体,这是自由民主的根本基础。所以,自由民主也就可以称为"合法型民主"56。
四、余论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也不是实现民主的惟一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民主的全部内涵,"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宣称独占了此中的奥秘"57。
即使在西方,对它的批评也从来没有间断过。左派不满意这种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是一种富人的民主而不是大众的民主。在他们看来,在实行自由民主的国家,政府往往被少数政治精英所把持,而普通民众则被排除在外。它不能也不可能体现人民主权的实质,因此,自由民主是伪民主,不自由。人类的最高理想是人民民主,自由民主最多是一种初级的民主,是一种因直接民主一时不具备实现条件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凑合的权宜之计。一旦条件具备,应放弃自由民主,改行直接民主。与完美的全民民主相比,作为民主的初级阶段,代议民主是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少数人的民主。它的形式和内容相脱节,原则与实践相矛盾。直接民主才是最高级、最完备的民主,其形式与内容相一致,原则与实践相一致,比代议制民主优越千百万倍。因此,他们认为,只有直接民主才可能通过允许所有人参与统治,才能给所有的人带来真正的自由。
多元主义民主论者后来也认识到,多个权力中心的存在并不能保证政府完全平等地倾听他们的声音。很显然,许多团体并不拥有在国家舞台上与强大的院外集团或社团相抗衡的资源。林德布洛姆就此解释说:"因为市场制度中的公共职能掌握在商人手中,那么当然,就业、物价、生产、增长、生活标准、个人的经济保障等等都掌握在他们手中。因此,政府官员不能对实业家如何发挥职能漠不关心。衰退,通货膨胀,或其他的经济危机,都可能推翻一个政府。所以,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照看实业家们履行他们的职责。"58一个政府的政策必须遵循一定的政治议程,而西方民主这种议程至少是有利于私人企业制度发展的。西方民主植根于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制度中,这个制度把一种"特权地位"系统地赋予了商业利益。按照达尔的看法,所有有兴趣探讨民主制度中全体公民原则上的自由与实际的自由之间关系的人们,都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其他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对它同样表示了不满,在哈耶克看来,现在很难在极权国家与现代民主国家之间指出一条确定的界线,因为法律已变成立法者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政治工具"。现代立法机关已经获得太多权力,同时他们的首要目标是为不断变化的多数和利益集团寻求更多的利益。在追逐私利的政治市场中,立法机关要求免除宪法限制,而把宪法规则和传统抛到了一边,这种情况要求对"民主政府的机构做出根本性改造",尤其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职能和限度59。因此,在他们看来,作为民主政治之现代形式的代议制是有问题的。代议制民主政治是上个世纪为适应产业革命初期的政治需要制定出来的,自那时以来,它没有多大改进,这种政治技术包含着一种根本的内在不平衡性(公共行动利益分配的集中性和费用分配的分散性),使国家的增长只能损害市场和公民社会。正如布坎南在其《自由的限度》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法和其它宪政民主的宪法中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自由这一目标上,那些制定了美利坚和法兰西自由宪法的国父们失败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存在着自我毁灭的因素,应该发明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表示民主的方式60。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起,为了唤醒无产阶级的觉悟,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在揭露自由民主制度的虚伪性与反人民性,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西方民主在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列宁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61
但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伟大之处在于科学地、全面地看待西方民主,区别了西方民主的实质与形式。当代西方民主在实质上是反人民的,但并不等于其形式也毫无可取之处。的确,实质必须通过形式才能实现,形式必须与实质结合才有意义。然而,实质的实现并不必定套在惟一的形式上,同一形式下也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如果不比实质更重要,那么,它至少和实质一样重要。所以,恩格斯反复强调:"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62"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63列宁在1915年也曾指出:"无产阶级借以推翻资产阶级、获得胜利的社会的政治形式将是民主共和国。"64因此,"民主共和"作为一种政体形式,与市场经济一样,资产阶级可用,无产阶级当然也可以用。只不过资产阶级是用它来欺骗人民而巩固自己的统治,我们则是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使人民当家做主。
注释:
〔1〕(英)奥维尔:《政治与英语》,载《奥维尔文集》,董乐山编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162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25页。
〔3〕〔4〕(法)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冯克利校,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305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6〕Patema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7〕R.Miches,Political Parties:A Sociological Study of the Oligarchical Tendencies of Modern Democracy,Free Press,1966.
〔8〕(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5~356页。
〔9〕(美)达尔:《民主理论前言》,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46页。
〔10〕D.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Alfred A.Knopf.,1951.
〔11〕(美)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12〕〔13〕〔14〕R.A.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p.133,132~133,151.
〔15〕〔56〕(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王浦劬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324~329页。
〔16〕〔58〕(美)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36~237、250页。
〔17〕〔30〕〔42〕(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146、122页。
〔18〕(德)康德:《论永久和平》第2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19〕〔34〕〔48〕(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十、三十九、五十一篇。
〔20〕见(英)洛克:《政府论》,瞿居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七章。
〔21〕〔27〕(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62~381页。
〔22〕〔5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8、6页。
〔23〕Acton,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 Macmillan and CO.Limited 1919,p.4.
〔24〕ConradP. Waligo rski, The Po1itical Theory of Conservative Economists,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0,pp.101~125.
〔25〕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outledge & Kegan Paul l982,pp.472~478.
〔26〕〔29〕参见张辰龙:《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张力》,《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28〕(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埃尔斯特和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