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4期

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作者:杨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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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在二战后纽伦堡的废墟上,由美国独家主持的审判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的法庭开庭。当诸多第三帝国的司法官员站立在被告席上时,一个问题定然困扰着人们: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曾经身披法袍,手握法槌,头顶法学专家、学者等高贵头衔,面相庄严的前法官们,大约谁也不曾高举火炬行进在“帝国水晶之夜”,亲手残杀犹太人,砸碎犹太商店的玻璃橱窗,焚烧犹太教堂和“邪恶思想”的书籍;也未必亲自启动“洗浴室”的毒气装置毒杀妇孺,或者扣动扳机,射杀手无寸铁的平民;更未必身着军装,脚登马靴,手执佩剑,践踏被侵略的国土——即使成了被告,那一脸的神圣和不屑,只会让人生出对司法的敬畏,却实在难以联想到“恐怖”这个可怕的词语。然而,在德国法学家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中1,却分明记载下如许事实:正是他们,在经过严谨、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之后,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使反犹排犹的条顿剑得以从司法的剑鞘中抽出;也正是他们,端坐在国民法院、特别法院、党卫军警察法庭、军事法庭之上,挥动法槌,将成千上万“玷污种族”的犹太人和“社会蠹虫”、“社会渣滓”驱赶进集中营,接受死亡的“洗礼”;同样是他们,为了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作出惨无人道的判决,对智能低下者强制性绝育,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乐”中死亡;还是他们,把无数反战的平民甚至德国军人送到绞刑架下,以鲜血润滑着第三帝国的战争机器……是的,从这些司法官员白皙的手上,的确看不到一丝血迹,但谁又能说,在被毁灭的五百多万犹太人的尸骸旁,在被虐杀的二十万“不值得活的生命”的坟冢前,乃至在被整个战争屠戮的五千五百万生灵的周围,除了游荡着希特勒死神般的身影外,就没有抖动着这些司法官员们恐怖的黑袍?!本应由希特勒占据的被告位置,如今由他们来填补,的确是合乎逻辑的,可人们依然要追问: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对此,《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似乎已经给出了一些答案,其“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家的必要性”2。不过,既然是“从反面论证”,那么,英戈·穆勒下笔的着力点就在于揭露真相,将法官们的恐怖事实曝光于世人面前,至于法官缘何如此恐怖的更多答案则留给了每一位读者。于是,就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我们有了充裕的思考空间,也有了伸手触及更多答案的可能。
  
  一
  
  在英戈·穆勒的笔下,有几个数字颇值得玩味。1933年10月,在莱比锡举行的德国法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法院的门前呈现出一个壮观的场面:一万名法官举起右臂行纳粹礼,在“嗨,希特勒”的声浪中,“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将希特勒“作为德国法官终生追随的元首”3;而在战后清除占领区法院体系里的纳粹分子的过程中,盟军发现面对着的居然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在威斯特伐里亚,有百分之九十三法院工作人员为纳粹党员或其所属组织成员。在巴姆堡上诉法院辖区内,三百零九名司法人员中的三百零二名为前纳粹党员,而在希维恩伏特即决法庭,该比例则高达百分之百。在英国占领区内的美国辖区,美国人总共只找到两名称得上完全与纳粹无染的法官”4,以至于“简单化的非纳粹化措施将使所有的德国法庭永远关闭”。这些惊人的数字构成了一幅可怕的图景:倘若将德国纳粹时期的司法体系拟制为人,那么,指挥它庞大身躯的则是一颗长满纳粹毒瘤的头颅——只听命于希特勒及其纳粹主义的头颅。
  司法体系是良善还是邪恶,端赖于是否具有公平正义的灵魂,而这一灵魂只能安顿在一颗仅仅遵从法律,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干涉,具有司法自主意志,亦即司法独立的健全头颅之中。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尽管司法的独立并非绝对等同于司法的公正,但司法的公正却只能在司法独立中存活和生长。睿智的德意志民族早已认识到这一点。1887年,“法官独立”写进了德国的《法院组织法》中;1919年,在由德国人创制的,被世人视为二十世纪最民主、最自由的宪法即《魏玛宪法》中,“司法独立”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而司法独立的要旨,不单体现于司法体系服从法律的惟一性——这只是司法独立的一个面——另一个面,即司法体系对于外界力量的排斥性更为重要。很难想象,一颗失去自主意志的头颅,听凭他人的操控居然可以令自己的双足正常行走。正因为如此,有德国学者在论及司法的独立性时,曾归结为:整个司法体系都应当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5。也就是说,有这诸多方面的独立,司法体系才会保有健全的头颅;而换另一个角度看,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不能独立,都可以成为独裁专制力量砍去这颗健全头颅的利器。过往的历史验证了这一点,在纳粹德国,同样验证了这一点。只不过较为独特的是,希特勒的“斩首”行动是颇为轻松惬意的,因为即使在魏玛共和国时期,一颗健全的头颅就没有从德国的司法体系中长出,纳粹化的司法官员们早已以令人惊异的自觉和“独立”的姿态——独立于宪法原则之外,独立于法律之外——蝇集于纳粹主义的旗帜下,背弃司法独立,像弥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一个正常司法体系只遵从于法律的司法自主意志。
  如果说,在组织上成为纳粹党徒,或者在情感上成为希特勒的拥趸,仅仅是德国司法官员们自觉纳粹化在外观上或形式上的一种表现,那么,以一个个具体的司法运作,将宪法和法律撕开大大小小的口子,直至粉碎,最终将整个司法体系置于希特勒的意志之下,成为一台只听命于纳粹的司法机器,这毫无疑问就是他们背弃司法独立的实质。
  这里,必须提及几桩审判。一个是1924年对“啤酒屋暴动”案件的审判。发生在慕尼黑的“啤酒屋暴动”,是一起希特勒及其纳粹党人颠覆政府的未遂事件,尽管场面上颇为滑稽,不亚于一出闹剧,但以魏玛共和国的法律来衡量,却是不折不扣的叛国行为,作为组织者、指挥者的希特勒以及其他纳粹分子理应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然而,案件到了慕尼黑国民法院,法官们却以“被告的行为均是受着一种纯粹的爱国精神和最高尚的无私理想的指引”,“是以行动来挽救祖国”等等荒唐的理由,对希特勒等人仅仅判处堡垒拘禁的最低刑;倘若依据彼时的《保卫共和国法》,像类似希特勒(奥地利公民)这样的外国人犯颠覆罪,则“应判处驱逐出境,不服从者处以徒刑”,但在法官们的眼中,希特勒是一位“具有德国人的思想感情的外国人”,法庭因而声称“该法律之意旨并不适用”!在这起审判中,“法院第一次有机会显示其对新生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怀有的同情”,法官的无耻与被告人希特勒的无耻相差无几。而在1923年的另一桩案件中,一个纳粹分子因为撰写“可耻啊,犹太共和国”的歌词,被几个低级法院依法认定其污辱了共和国政府,应犯污辱罪,但最高法院却以一种极为鲜明的反犹反共和的态度推翻判决,宣布被告无罪,理由是:“‘犹太共和国’这一用语可以用于表达不同的意义……被告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犹太共和国’一词并不明确,甚至也不能断定被告污辱了以合宪方式建立的帝国政府形式!”
  更值得一提的,是对所谓“浮船桥案”的审判。在一次军事演习中,意外溺水死亡的士兵里有非法的“志愿兵”,此事被两个新闻记者披露于报端,戳穿了政府公开宣称的军队里根本不存在志愿兵的谎言,而最高法院却于1928年认定这两个新闻记者犯有“叛国罪”。判决中宣称:“每个公民都必须忠于他的国家。公民的首要任务就是保卫祖国,而不得考虑外国的利益。现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只有依靠为此目的建立起来的政府机构才能得以实现。”这段听起来义正辞严的话,对它的真正读解应当是:即使新闻记者揭露事实真相是宪法所给予的新闻自由的权利,但它也必须置于政府权威和国家利益之下,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更确切地说,“只要是为了国家利益,无论多么罪大恶极也可以逍遥法外;而一旦与国家利益相悖,则合法的行为也会遭受惩罚”6。这个判决被纳粹们视为“向崭新意义上的国家高于宪法条文的辉煌胜利迈出了第一步”。它的可怖之处,在于创立了“国家”利益高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学理论”,并且在数年之后成了纳粹独裁政权的基本法律信条,甚至是整个纳粹时代一切罪恶行径的法理依据。需要提一句,这几桩审判都发生于魏玛共和国时期,其时,希特勒尚未攫取政权,然而法官们却已经清晰地显露出了拥护纳粹、反犹和蔑视国家宪法的“司法”立场。
  只要拈出上面几个数字和几桩可耻的审判,我们就可观察到德国司法体系纳粹化的大体模样。毫无疑问的是,对于司法独立,德国法官们并非偶然地偏离,而是主动地背弃。不难想象,一台早已向着纳粹倾斜的司法天平,一个密布着纳粹党徒的司法体系,在登上权力宝座的希特勒手中会变作怎样一个玩物,怎样一把专门斫杀公平正义的利器!
  “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7,英戈·穆勒如是说。既然是附庸,便是任意使唤的工具,也是亦步亦趋的仆从,更还是为虎作伥的鹰犬,这样的司法体系当然毫无独立性可言!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司法体系纳粹化的原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官们所选择的纳粹主义的政治立场,即对希特勒及其法西斯专制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那么,是否应当把法官们的恐怖缘由归咎于此呢?回答并非如此简单。
  政治情感、政治信仰或政治立场,无非是生活于现实中的人对于现实政治生活的一种回应、一种态度、一种选择。对于法官来说,既然要食人间烟火,那么某种政治情感、政治信仰或政治立场的产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区别仅仅在于政治色彩性质的不同或浓淡的差异而已。如同许多德国人一样,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后一片沮丧阴霾中的德国法官们——当然并非全体——对于招摇着“德意志民族复兴”、“国家社会主义”旗帜的纳粹主义莫不具有相当的亲近感,这也正是希特勒及其法西斯专制得以在德国大行其道的一个基本原因。即使我们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以为此种信仰是肮脏和可怖的,是德意志民族的莫大悲哀,那么至少必须承认它当时的存在有着自身的逻辑性,但在事实判断上,它是属于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的那种历史现象。问题在于,虽然法治并不排斥法官个人的政治色彩,而且在事实上也无法剔除法官个人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但它要求每一位法官端坐于法庭上时,无论他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如何,都必须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坚守在法律的立场上。更确切地说,当法官不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而是作为一个司法者时,惟有法律,才是他能够奉献并且必须奉献自己情感的神圣祭坛;惟有法律,才是他能够信仰并且必须信仰的宗教。这是维系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一条最基本的底线,也是法治下的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信条。以此来观察,作为个人的德国法官对于纳粹主义的认同固然恐怖,但是,在这种肮脏、可怖的情感和信仰的支配下,以践踏宪法、法律的“司法”运作,向着法西斯专制施以群体性的顶礼膜拜,从而使整个司法体系成了希特勒的工具、仆从和鹰犬,无疑是更为恐怖的。因为,“法律的力量与纳粹党和德国政府的指令都集中在一个屋檐下,在这个屋檐下,恐怖主义已通过集权主义站稳了脚跟”8
  在欧洲古老的传说中,将自己出卖给魔鬼的浮士德迷失了人的本性;而在德国的现实中,将司法的灵魂出卖给纳粹的法官们,自己则也成了令人恐惧的魔鬼。
  
  二
  
  既然已经背弃了司法独立,那么,德国法官们还在司“法”吗?回答同样是复杂的。置于人们眼前的表象是,在整个纳粹时期,诸多以立法程序通过的,被称之为“法律”的东西依然高高地竖立在德国法官们的审判席上:《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护德国人民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军事法条例》、《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对于这些“法律”,法官们不仅时时捧读,细致领会,稔熟于心,而且以一种近乎疯狂的忠诚精神,既坚定不移又富于创造性地执行着——每一纸被血浸染的裁决,无一不是以这些“法律”作为依据。然而,只要稍稍揭开几部“法律”的封皮,就可嗅到其中刺鼻的血腥和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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