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5期

法律:一种激励机制

作者:陈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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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和经济学:“馅饼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不是学法律“科班”出身的,对法律的理解,和常人一样,通过学校的相关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社会生活的经历获得基本常识,并由此引申出了对于法律的最基本的概念。我理解的所谓法律,它和其他制度类规范不同之处,就是通过强制力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强制力”的特殊性。那么,通过强制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说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为了什么呢?通常的回答是,为了社会公正或公平。
  我是学经济学“科班”出身的。经济学理论告诉我的,不是理论的本身,而是面对社会生活凡人俗事所时时不离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和常人有所不同,学经济学的人喜欢什么事情都来个“成本-效益”分析,看合算不合算,有无效益或效率。我有幸是这支队伍中的一员。我们清楚,常人也在不时地计算经济成本和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实人人都具有经济学理论描绘的行为特质,这就是所谓的人的“经济理性”问题:人人近乎本能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比较、选择和行动。与“科班”出身者比较,常人的差距在于,他们通常将如此的比较分析局限于自己的经济活动范围之内,并不将经济学理论作为一种思维工具,并不对所有的事项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尤其不将如此的分析演化到社会生活的宏观方面。
  经济学家们不论大大小小之事,不论自身行为还是社会组织活动,也不论所及之事是否属于直接的经济活动或行为范围,都无一例外地进行“成本-效益”比较分析,讲究所有活动是否“合算”的目标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讲,经济学也就是关于人类社会活动“成本-效益”分析的学说,是关于效益或效率的学说。很清楚,作为解决社会效益或效率问题的学说,经济学的作用或功能,就是引导人们更广泛地思考“成本-效益”对比问题,实现各方面的最大效益或效率,其中包括个人的效益或效率和社会的效益或效率(在不会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本文将“效益”和“效率”两词通用)。
  社会生活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人的效益与社会的效益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相反,它们常常处于相互对立状况。换言之,个人效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社会效益必然增加,有时甚至于还造成社会效益的减少;同样,社会效益的增加,也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个人的效益都会增加,即有的个人效益增加,有的则没有增加。例如,“零和交易”最典型的形式“赌博”,某人赢了,这个人效益就增加了;同时,另外的人一定输了,他人的效益就减少了,而参加赌博整体的效益并没有增加。如,自助餐厅每位用餐者的价格是同一的,吃得少的人数多于吃得多的人数时,餐厅由此得到整体效益的增加,显然这种效益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再分配到每个用餐者的头上,也不大可能分配到餐厅每个员工头上。这时,整体效益增加并不带来每个人效益增加。
  如果存在这样的理想状况,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个人效益的增加,其简单相加总是社会效益的增加,那么,社会将是极其美好和谐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效益增加,都不是通过减少别人的效益来实现的,每个人都没有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让别人承担应当由你支付的成本,这样,也就没有个人在效益增加中的外在矛盾、对立、磨擦和争斗,最后形成的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是真实的、净额的。这就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关于社会效益最优的状况描述,它被经济学理论界简称为“帕累托最优”。不无遗憾的是,如此的状况并不会自然而然地生成,接近这种状况都困难重重,但它引发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思想家们对此的追求欲望。如何通过制度或其他人为的干预,改善、接近或实现这样的“最优状况”,成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思想家理论探讨的重大题目。当然,这也是许多有志于人类社会进步实践者推进社会管理和变革的理想目标。
  为此,经济学家们在制度领域苦心思虑的是如何实现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一致,或者说,是如何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效益增加的问题。如果将效益比作馅饼,经济学家们的具体任务就被定位在如何“做大馅饼”上,经济学家则可以看成是“馅饼师”。然而,“做大馅饼”并不意味着个人效益得到保证。效益的总量增加了,馅饼是做大了,但它可以是平均分摊到每个人头上的安排,也可以是一些人“富可敌国”和一些人“一贫如洗”的组合。这就产生了分配制度体系的问题。显而易见,经济学家们也自然而然地加入到分配馅饼的制度思虑中来了。他们在这样的制度思虑之中大做文章,试图以较低的分配制度成本取得最好的分配效益,以利于未来社会人们有积极性再去“做大馅饼”。这就有了从分配角度来看的经济学理论中的激励问题。
  现实社会生活表明,经济学理论及实践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分配问题。这是因为分配问题具有基本人性基础上的复杂性。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的现实情况下,基于人的“经济理性”,即人总是试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益而不顾他人或整体的效益(社会效益),如污染厂家只顾自家的生产效益而将污染的负担交由他人或社会承受,社会就将某种强制力的制度规范要求提出来,法律由此上场了。一般而言,法律可以在已经存在着馅饼的格局下,通过强制力的制度规范,实现馅饼分配的调整,达到公平的目的。如让污染者承担污染费(直接分配“补偿费”给受污染者),或让污染者加大投入限期改造污染源(通过承担治理污染费用,实现间接分配)等,调整污染者与外部他人或社会之间在馅饼分配上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法律具有的社会效益分配的功能体现出来了,尽管这不是它的全部功能。
  由此而来,经济学和法律以不同的面目走到了同一个问题面前,对社会生活中的“馅饼问题”行使着相互补充的功能:前者更多地关注效益,而后者更多地关注分配。现在的问题是,在对待“馅饼问题”上,法律仅仅只具有分配的力量,还是另有更深刻的内涵?进一步说,社会制定和使用法律,仅仅只用考虑它的分配功能还是应当考虑它更为广泛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另类功能?
  张维迎教授新出的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1〕,讨论了法律在分配功能之外的另一重功能,这就是与经济学相同的“做大馅饼”的功能。他认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分配原则应当在效率原则之下。”如此一来,法律的另类功能被展示出来,即在“做大馅饼”的队伍里,增加了新的成员。
  法律如何能够做到保证效益或效率呢?张维迎从经济学的理论入手认为,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的缘故,它激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选择保有和增加社会财富的行为。就我所知,认为法律具有保证效益或效率的功能,并非张维迎的新创,法律经济学已经有关于这一理解的大量研究成果。而且,许多的研究成果还不仅仅肯定已经产生过“效率”作用的法律规范,并将人类社会进步对于法律完善的期望,也定位在“保证效率”的标准之上。然而,“保证效率”和“如何保证效率”并非同一个问题。张维迎关于“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的分析结论,为“保证效率”找到了一条实现之路——目的是明确的,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应当给予明确。
  
  二、“损坏东西要赔”、“杀人偿命”等规则背后的激励问题
  
  从法律的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转向“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理解,自然需要大量的分析、解释和逻辑连结的路径,当然还会产生更加令人激动的另类结论。我们举两个例子来演示如此的思维推论过程。
  例子之一:“损坏东西要赔”。这是一个普通而又普遍的法律规则,也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事项。当“损坏东西”的事项发生后,在事实清楚、信息完整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完成赔偿,如你不小心当着同事的面打破了对方的一只杯子,你与同事协商,赔偿一只即可;如果事实相对复杂,信息也不完整,如开车人在没有他人知晓情况下,撞坏了他人的车,当事双方就会要诉诸相关部门来处理,通过证据的收集,清楚事实真相,扩大信息来源,最后由法律处理部门判定损坏者的赔偿责任。不论是协商解决还是法律部门的介入,“损坏东西要赔”首先给予我们的直接感受就是它维护了一种社会公平。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这种保护公平的处理,在经济价值或社会财富总量减少的情况下(有东西被损坏了),引起了经济价值或社会财富在不同人之间配置的变化,损坏者自己承担了损坏的责任和成本。因此,经济学认定如此的处理,是一种财富分配的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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