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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踏入河流

作者: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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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裁判是一种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过程。但是,理性的发达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正目标的实现。因为法律的真理性是相对的,随着世界的变化而发生变动。法官的理性判断受到各种外部条件的制约,必然掺杂进各种主观的成分,致使法官偏离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先例,形成一种个性化的“偏见”。法官对法律命令的不折不扣执行,只是一个神话而已。因为人生阅历和社会的、司法的各种经验隐蔽在法官的知识结构里面,成为实现或影响司法公正的默化因素。在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法律冲突面前,法官仅靠对法律的照搬照抄或死扣字眼是无济于事的,只有融入法官对社会人生的体验才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将客观事实转化为价值事实,从而才能达到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所以,法官不仅要经受良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因为后者会帮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再次踏入河流”。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准入年龄过低,使得法官队伍整体的人生成熟度较低。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办案骨干大都是缺乏人生磨砺的年轻人,其法律操作带有很大的机械性、技术性和模仿性。从法律条文到正确的司法判决之间,有一段很大的距离和诸多空白点,需要法官用深刻的人生体察、厚实的社会阅历、丰富的司法经验来充实和填补。只有这样,法官在逻辑思维上的努力如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才能获得充分的意义支持。英国大法官柯克在与英王詹姆斯对话中说:“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为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司法是专业性与社会性高度融合的工作,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不是万能的,司法裁判面对的是人,是具体而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法律条文的运用不可能像使用机器零件那样顺手合适和天衣无缝。有学者发现:“法律不是逻辑自足的体系,它也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只是社会中的法律,法律不可能包括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2〕法官的司法创造是由法律理性与法律经验共同推动的,经验和阅历所提供的是与机械运用法律所不同的观察问题的角度和方法,是在追求判决合法性目标下的价值衡量。经验在个案中的体现是对法律的补充和超越。一个经验和阅历丰富的法官在个案处理中会通过记忆的搜索和利益的权衡进行比较判断,从而获得对法律规范的突破性理解。卡多佐说:“我们并不能像从树上摘取成熟的果子那样摘取我们的成熟的法律规则。每个法官在参考自己的经验时,都必须意识到这一时刻:在推进共同善的目的指导下,一个创造性活动会产生某个规则,而就在这自由行使意志之际决定了这一规则的形式和发展趋势。”〔3〕可见,正是经验发展了法律理性,才使法律意义获得提升和彰显。
  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家庭风气对于法官的修养和司法判断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置切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但是,不能阻挡人生阅历对法官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素质的无形渗透。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是建立在一张白纸之上的,阅历和经验决定着他的“前见”,构成理解法律的前提条件。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指出,法官以往的经历会被增加或减少他对妇女、金发女郎、大胡须男子、南方人、意大利人、钳管工、牧师、大学毕业生、民主党人等不同人的反应。他对不同人的同情或反感,会直接影响到判决过程〔4〕。一个出身底层的法官对弱势群体的命运会表现出更大的关注,一个遭遇挫折打击或苦难磨练的更能够理解当事人面对人生重大关节的心态。这种“理解之同情”会给法官一种有效的直觉,会使他对法律作出更加符合人性的解释,对案件有一个更高境界的把握。这是人文精神在司法中的体现。人的问题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问题,过分强调法律概念、法律技巧,就会造成“见物不见人”的法律的异化。有学者认为:“人对其生存的自觉,对其生活问题的关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的不安定感,使人创造出法律。”〔5〕一个阅历肤浅、生活体验单一的人,其对法律的理解也必然受到限制。一个人生准备不足、生活见解不成熟的法官,怎么可能会对别人的生活作出合理的判断呢?司法裁判不是从文本到文本的简单反映,而生活经验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中介。只有忠于生活、热爱生活、善于生活的人才能做出对生活世界负责任的判决。学者季卫东认为:“市民更关心的是公正不公正的道德问题以及司法能不能保障或实现自己切身利益的功利问题。这种现实的关心很难容许法官像读小说那样超然。”〔6〕所以,人生阅历和生活经验不仅可以消除法律操作上的技术完美主义、浪漫主义和幻想,而且还可以充分增强法官关注当事人现实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对于法官能动地司法是有积极的作用的。
  法律智慧是一种实践智慧。一个精通法律的法学高手同样会在复杂的社会事实面前力不从心。波斯纳说:“逻辑不能决定最困难的案件。作为批判武器的逻辑不是创造者的逻辑。”〔7〕司法智慧是生活智慧的一种职业化表现。法律不可能独立于生活之外。否则,法律存在的意义就会成为问题。生活是具体、生动、细腻的,法律理性的一切努力都应当以良好的人性生活为旨归。一个饱经风霜和沧桑的老法官的案件调解率一般要高于年轻法官。同样的道理,从老法官的嘴里说出来的司法解释,分量就要重许多。比如诉讼调解中当事人的自愿让步,老法官一般不会简单理解为法律权利的让渡,而是描述为特定环境下对生活的妥协或和解。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是一种信息,也是一种精神资源,在法律价值观的催动下,会转化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有益支持。但是,在法律信仰缺失的情况下,所谓的“经历丰富”就会变成一种世故,一种“熟人社会”特有的精明,把法律当成按照“潜规则”交换人情和利益的工具。例如,腐败者通常会用“我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来为自己抵制不住诱惑而辩解。这句话撇开某些借口不谈,但从字面上看的确不错,因为司法权力的公正不可能在真空中保鲜,法官无法过滤掉全部的个人因素,特别是对那些文化的、历史的东西而言。因而,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他们不是简单地遵守着既定的解释规则,而是依着进入其主观意义领域的多种因素,其中既包括利益权衡,也包括宗教信仰、个人情感、对自己所属特定社会群体的认同、道德、传统、教育背景等”〔8〕。所以,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积淀在法官的意识深层,蕴含在法官话语之中,正等待着司法实践的召唤。正如苏力所言:“这种知识是法官同具体生活情境相遇时‘自发’产生的。”〔9〕即这些东西对法律运作的介入和参与不是实用策略实施的结果,而是对司法规律的内在遵循,它们不会脱离法律规则、法律价值而单独存在。
  人生阅历和经验的获得当然不是主要靠学院教育,而是要靠在生活的“广阔天地”里摸爬滚打。但是,大学的人文教育对于学生健全人格和健康人生态度的养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对于个人而言,大学就是‘整全’,就是人生的完成,就是把人培养成独立自主的自由人,使人融入历史、文化之中,立于天地之间,面对个人与社会、有限与无限,能担负起‘公民与人的张力’和‘可能与现实、超越与审慎的张力’。”〔10〕当下中国的法学专业因为经济效益的预期较好而大量盲目扩张,急功近利的教育观造成了教育质量大幅下降。法学本科教育实质上已经沦落为司法考试和“考研”指挥棒下的一种“应试教育”,而研究生教育因为招生过滥,又成为一种“放羊式”教育,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的文学嗜好十分稀少,人文阅读量严重欠缺。有几个法学学士、硕士乃至博士通读过鲁迅、陀思妥耶夫斯基、索尔仁尼琴、卡夫卡等大师的作品呢?而国外就不一样。日本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倡导教养主义,实施“通识”教育。美国法学院所开设的课程中带有人文色彩的占相当比重,如“法律、社会科学与人性”、“体育、文娱与艺术”、“家庭与儿童”、“受歧视与被蔑视群体”、“穷人、非营利组织与经济发展”等等〔11〕。这些课程无疑大大有益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
  
  注释: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248页。
  〔2〕陈金钊:《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载《法律方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3〕(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4页。
  〔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6页。
  〔5〕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论》,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9页。
  〔6〕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7〕(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8〕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10〕刘铁芳:《大学品格:在精英与大众之间》,《大学人文》第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11〕李红云:《谈谈美国的法律教育》,《北大法学文存》第1卷《价值共识与法律合意》,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4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