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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一门艺术

作者: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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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一门艺术,这并不是从表演和修饰层面而言的。司法和艺术一样,都是反对急功近利的,而追求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司法的高境界是自由的境界。此时,法律不再是处理纠纷、调节利益的权宜手段,而是实现公正和谐的一门艺术。技术理性可以通过系统刻苦的法学学习和司法实务操作获得,而司法艺术的造就却靠的是天赋和灵感。
  法学是务实和世俗的。重视眼下利益,讲究现实成本,这些无疑都是与艺术的本性相悖的。当下中国法律话语的勃起是建立在文学话语边缘化的基础上的,带有鲜明的反乌托邦色彩。“二十年前门庭若市的文史哲相继飘落凋零,而法学院却后军突起,招生的分数一年高于一年。‘法律的治理’已经代替‘文学的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导模式。”〔1〕人们强烈急迫的趋利心态遮蔽了司法作为一种自由实践的意义。人们已不再对温暖而渺茫的文学承诺感兴趣,而是急于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我的欲求。这种急躁的心态却大大压制了司法诉讼的游戏性质。在美国,“人们把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作为一种游戏来‘玩’”〔2〕。“他们明确地将法律比作一场游戏、一种伎俩,像一次对弈,简言之,像一个运用自身的资源、展示自己的技能实现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的竞技场”〔3〕。这种状态更近乎艺术境界。自由意味着法律规范下的统治,而法律规范的运转又无处不闪烁着自由的火花。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认为法律中存在着游戏因素。他说:“一旦我们认识到,不论法律的理想基础是什么,法律的实施(换言之即讼事)如何正酷似竞赛,则法律与游戏间可能存在的密切联系就将我们变得明显起来。”〔4〕这种游戏心态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而未带有不严肃和玩弄权力的意思。游戏是严肃而神圣的,是人类向审美境界的一种努力。所以讲,只有怀有游戏冲动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的人。而那些被游戏所抛弃的机械生存者,则只不过是一种单向度的人。正如席勒所言:“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5〕因为,游戏放飞了想象的翅膀,拓展了心灵的空间,游戏中的人必然是一个诗人。而诗也同样是法律的本源状态,也是人发展到极致的必然结果。维科说:“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6〕诗性智慧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这一历史事实表明,法律与诗有着某种妙不可言的联系。
  司法操作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抗诗性思维和浪漫情趣的过程,“法律就是在案卷制作、整理、装订等等这样的琐事中完成了它的想象的统一性,它对生活的想象的覆盖和穿透,发现了自身被实施、被拓扑的证据。法律对案件程序、实体、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最终落实为案卷制作的合法性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实现的证据还要到卷宗中去寻找”〔7〕。审判就是司法权力借助于法律知识和技术运行的过程。这中间要消耗很多的智力和精力。但是,法庭并不是一台机械运转的机器,正义的实现并不能和精密的程序与严格的行动划等号。吴经熊强调法律作为艺术的意义时认为:“与在音乐中一样,在法律中美感是透过比例和有秩序的节奏而出现的……正义是人际关系上的美,而美是现象世界的正义。”〔8〕司法是一种从容的秩序操作,它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现实的纠结,更重要的是扩充人们生存的意义世界。吴经熊认为,法律大师也会像那些创造出伟大而普遍受人承认的作品的艺术大师那样,能够制定合乎正义的法律,并作出平衡的判断,而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则是“丰富的情感、广阔的眼界与精细的分辨力”〔9〕。司法的自由度来自司法者的专业才能、司法经验和人文素养,它并不排斥理性和逻辑。司法者无法像艺术家那样随心所欲,而是要按部就班,遵循合理程序和路径,顺从正义生长的规律,以获得一种超乎技术层面的从容。
  古罗马法谚曰: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之所以称之为艺术,而不是冠之以技术、事业、职业之类的名号,是因为法律有着和艺术更多的相似性。法律和艺术的成果都是在运用规则的过程中创造的。完成一个慑服人心的高明判决和创作一件艺术品一样,需要付出厚积薄发的巨大努力。伟大的法官和艺术家一样都不可能是速成的,个人才华和人格魅力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难以效仿的过程。司法作为一门艺术是潜藏在法律大师心中的无以言传的一种东西,很难描述,也很难把握。正如钱钟书所说:“大学问家的学问,跟他的整个性情陶熔为一片,不仅有丰富的数量,还添上个别的性质。每一个琐细的事实,都在他的心血里沉浸滋养,长了神经和脉络,是你所学不会、学不到的。”〔10〕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法律经验又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由此来看,司法的艺术性质决定于司法者的内在修养和历练。
  一个把司法审判当成一门艺术的法官必然是一个致力于公正的精英法官,因为他会把法律规则转化为心灵律条而有机地运用。更重要的是,他必定不是一个唯利是图的市侩,而是一个对司法事业充满热爱之情、把审判当成人生最大乐趣的敬业法官。这种快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动力。我们很难设想一个面对案件审判就畏难发愁、心存敷衍的法官会积极地去寻求正义的结果。贺卫方教授认为:“我们的法官管理制度使得人越来越觉得自己无关紧要,自己只是官僚机器里毫无个性的一个螺丝钉。”〔11〕“法官们会想,我不是一个很有权力的人,我也不是一个很能够体现自己才华的人,我不是一个能够对这个社会有所影响的那种人,我不能通过自己卓越的判决来影响法律制度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的变革,并且名垂青史。”〔12〕由此可见,让司法成为一门艺术,不仅要靠法官的个人气质和魅力,更需要一个能够激发法官追求正义的激情和灵感的空间。一个“只为稻粱谋”的例行公事的法官是体会不到司法的美感的。舒国滢主张:“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13〕因此,让司法成为一门艺术可以成就法官的学识和美德,燃烧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真诚热爱之情。因为司法艺术不只是一种方法,一种思维,更是充溢于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生动的精神。在这种精神的照耀下,法官的个性、品格、心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历练和提升。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美、创造美,是法官司法理想的重要内容。而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种良好的生活,这与法官的审美理想是一致的。建构司法美学可以有效地纠正法官的实用主义态度和工具价值观,从剪裁事实的“格式化司法”〔14〕的误区中走出来,用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塑造坚实的公正之基。
  时下,法院文化的话题被提了出来,但很容易陷入简单化、庸俗化的窠臼,用体育运动会、文艺汇演、书画比赛等文体活动将法院文化这一价值构造行为变得无比肤浅甚至恶俗。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应分为知识完善、价值建构和艺术升华三个层面,知识的完善决定了法官的能力,价值建构影响着法官的信仰,艺术升华则体现着法官的境界。随着前两个层面的推进,司法艺术化的目标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认识和接受。
  
  注释:
  〔1〕《复调的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编后小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页。
  〔2〕〔3〕(美)苏珊·索比: 《为什么美国人相信法治?》,载《法律与社会——社学会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150、150页。
  〔4〕(荷)胡伊青加著、成穷译:《人:游戏者——对文化中游戏因素的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5〕参阅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8页。
  〔6〕(意)维科著、朱光潜译:《新科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63页。
  〔7〕赵晓力: 《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见王铭铭、王斯福编: 《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8〕〔9〕转引自田默迪: 《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144、143页。
  〔10〕钱钟书: 《论交友》,转引自陈子谦著《论钱钟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11〕〔12〕贺卫方、沉睡:《法律的躯壳和精神》,载《北大法学文存》第1卷《价值共识与法律合意》,第169、168页。
  〔13〕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4〕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