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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之痛:国家权力下的清代民间慈善事业

作者:万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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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杭州的锡箔商兼典当商、被称为清末四大藏书家之一的著名学者、“八千卷楼”主人丁丙(1832—1899,字嘉鱼,别字松生,晚号松存),在病榻上编纂了一部被后世誉为“详细记录了一个城市慈善事业的全貌……是其他资料无与伦比的”资料集——《乐善录》。
  这部资料集一直编纂到次年(1899)春天才基本完成。同年,积劳成疾的丁丙走完了六十八岁的人生。遵从他的遗嘱,其子丁立中继续对该书进行补订,并在全书刊刻之际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写下了一段感人肺腑的跋语:“光绪辛丑涂月,先大夫所纂《乐善录》刊成于甬上。立中谨书其后曰:呜呼痛哉!先大夫秉性淡泊,书籍外寡所嗜好,生平精力均消耗于善举之中。戊戌孟夏,从事斯编,粗创条例时,身已积劳病矣。药炉茗碗之外,积牍丛叠,甚至枕函左右,充塞均满……”既然“乐善”,则兴奋愉悦还来不及,又何来“呜呼痛哉”?这不能不留给世人许多深思和叹惋!
  
  一个承担了半政府职能的民间善举组织
  清代中后期,即从嘉庆十七年(1812)到清王朝覆灭,一批以丁丙等人为代表之热衷于社会慈善救济事业的杭州士绅,经过近百年的努力和惨淡经营,创建了一个在当时全国规模最大者之一的民间善举事业综合体,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将其称为清代“杭州善举联合体”。联合体有三个核心设施,即“育婴堂”、“普济堂”和“同善堂”。
  联合体三个核心设施中最早成立的是“育婴堂”,这是一个专门收养弃婴的机构。在旧时,基于家族、家庭的计划或者是迫于贫困,世界各地区、各民族普遍都有杀婴的习俗,在信奉由男性传宗接代之中国封建宗法社会中,所杀者基本上都是女婴,民间称之为“溺女”。此一陋俗,在明清时期的江淮地区尤其严重,许多具有人文精神及宗教情感的士绅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于待溺婴儿予以施救,如建立对贫穷育儿家庭的补助救济机制,设置“育婴堂”、“保婴堂”等婴儿收养机构等。这些善堂机构中所收养者绝大部分都是女婴。清代初期,由于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它们终于成为各地区普遍设置的常设救济机构,雍正帝还于雍正二年(1724)专门为此颁布了在各地民间普及设立育婴堂的上谕。杭州育婴堂设置的准确年代诸说不一,有人认为成立于清顺治年间(1644—1661),但最迟不会晚于清康熙五年(1666)。杭州育婴堂最初为民办,后一度收为官办,具体时间不详,到嘉庆五年(1800)前后,因“事务官办,经费不足,立法未善”,又转为民办,后又归属到杭州善举联合体的管辖之下,成为其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最兴盛时,堂中建有供为婴儿哺乳之乳妇居住的房间二百间,到丁丙担任杭州善举总董时的光绪年间,还有乳妇住房一百零七间,共收养婴儿四百名,其规模可见一斑。此外,自同治十年(1871)开始,为解决房舍不够无法扩大收容量的局限,还以每年支付若干资金、米谷的方式将部分婴儿委托给有哺乳能力的民间妇女抚养,并定期检查监督;同时,极度贫穷之家因无力抚养婴儿,也可以送到该堂寄养,日后由其父母家长领回。
  “普济堂”是三个核心组织中最早成立的一个综合性善堂。这是一个由当地监生于嘉庆十七年(1812)联合创立的慈善救济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杭州善举联合体开始形成。据《杭州善堂文稿》记载,这一组织的活动至少持续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除了太平军占领杭州的短暂岁月外,一直没有停止过活动。这是一个带有综合性职能特征的慈善救济组织,自创始就在官方的指导之下。普济堂下辖五个职能设施,即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和残疾人的“养老院”、收养七十岁以上无依无靠寡妇的“清节堂”、对贫穷无依少年施行免费教育和培养的“正蒙义塾”、收容在旅行途中因不幸患病而滞留杭州者的设施“栖流所”,以及向因普济堂满员而无法收容进来的老人们发放食粮的设施“给米所”。
  远在先秦,封建政府之“仁政”所特别关注和施惠救济的对象是鳏、寡、孤、独四种人,这已经形成了传统。上述之杭州善举联合体最初施行善举的范围,包括育婴堂及普济堂下属之除“栖流所”以外的所有设施,都表明其与明代乃至更早之传统社会慈善救济事业所涵盖的范围及行为并无多少区别,即没有脱离对“鳏寡孤独”的救济范围。其职责功能的“近代性”、公益性之社会转型,是将后来设立的“同善堂”整合进来之后。
  “同善堂”是联合体三个核心设施中肩负职能最多的机构。它成立于同治三年(1864),是杭州被清军从太平天国军队治下重新夺回后,为了处理战争善后事宜,由闽广总督兼浙江巡抚左宗棠出资一部分并组织一些地方官吏和士绅一道捐助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官办背景。左氏还专门为该堂题写了《同善堂碑记》。同善堂下辖十个设施,分别是制作并对贫穷之丧家施舍棺木的“施材局”,负责对倒毙街头的无名尸体进行掩埋的“掩埋局”,为普通民众提供免费诊疗的“施医局”,利用自海外从广东经上海传来之牛痘负责接种以预防天花的“牛痘局”,申请验尸的机构“报验局”,对守寡但有公婆子女需要抚养的妇女进行援助的“穗遗集”,负责对溺水遇难者进行施救的“救生船”,负责对贫穷者提供无息贷款的“借钱局”,负责收集写过字的纸张并郑重其事地予以焚烧的“惜字会”,及对贫穷无依少年施行免费教育和培养的“正蒙义塾”。从同善堂下辖十种设施所承担的职能可以看出,联合体已经从比较单纯的传统慈善救济逐渐向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转型。
  在上述核心“三堂”之外,杭州善举联合体下面还有九个独立的机构,即储存米谷以备荒歉或调节市场米价的“三仓”(即“大仓”、“义仓”和“富义仓”三个粮仓),设置于钱塘江上供人们过江的免费渡船“义渡”,负责联防巡逻带有地方联防性质的组织“保甲局”,收容教育那些够不上刑律处罚的轻罪犯人并教以手工技术的“迁善所”和“洗心所”,临时或短期向贫穷者或难民施舍米粥的设施“粥厂”,收容乞丐的栖息所“丐厂”,专为疏浚西湖而设置的“浚湖局”,消防救火团体“救火义集”,以及对贫穷无依少年施行免费教育和培养的设施“宗文义塾”。
  就性质而言,上述杭州善举联合体三个核心设施及其所辖之二十五个分支设施中,“养老院”、“清节堂”、“三仓”、“栖流所”、“粥厂”、“丐厂”、“施材局”、“掩埋局”、“穗遗集”以及三个“义塾”,均可归属于传统之社会慈善救济的范围,虽然在近、现代看来,其中的某些设施应该属于社会基本保障范围,如“养老院”、“穗遗集”等,“义塾”则应该属于义务教育。然而,其中某些设施之慈善救济行为虽然在明清之前已经出现,但并无专门之恒常设施予以实施,因为在传统小农经济社会中,人口密度不大,民众(农民)的居住非常零散,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相应设施。例如“丐厂”,走村串户的乞丐历代有之,但不会相对集中而考虑必须对其予以收容,当然也没有丐头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取缔;贫穷之家无力对已故亲友收殓埋葬之事时或有之,暴尸荒野的现象亦能常见,病困旅途者也不乏其人,但由于其具有偶发性和零散性,一般多为乡里宗族有力之善人施以援手,恒常之“施材”、“掩埋”、“栖流”等设施亦不可能出现。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促使城镇社会经济形成到一定规模,人口相对集中,才具备设置的条件,也才有设置的必要。从这种意义来看,这是近代社会转型、城市形成、市民社会萌芽发育后所产生的新问题。正是如此,诸如“给米所”、“施医局”、“牛痘局”、“报验局”、“借钱局”、“保甲局”、“迁善所”、“浚湖局”、“救火义集”等设施,才能够得以出现;而其中的“保甲局”、“浚湖局”、“救火义集”等,并不属于传统的慈善救济,而应归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市政设施;负责社会治安的“保甲局”和负责不良少年改造教育的“迁善所”、“洗心所”等,就其性质功能而言,更与传统慈善救济渺不相涉。就此而言,被视之为“善堂”、“善会”联合组织的杭州善举联合体,其实肩负着许多既非传统而且在近、现代社会看来也并不属于慈善救济事业的一些职能,而覆盖了杭州市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于此,夫马进认为:“将如此庞大的善举联合体与现在的市政府联系到一起来考虑,或者将其首领善举总董视为市长之类的存在,恐怕没有什么不妥。”其中某些职能,政府本应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经费也应该由国家所收的赋税中列支,全部推卸给民间自理,最终的资金负担者既非官府,也不是一般民众,而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强力参与,对一些行业商家劝募而来,从事和主持其事的绅董们也或“自愿”或被迫地捐赠贴补,成为了一种“徭役”性质的负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从而最终形成非但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甚至连基本维持都难以为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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