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物权法”呼唤公共财政

作者:司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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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实施。毋庸置疑,《物权法》中具有实质意义的是对私人财产权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深层次改革才刚刚开始。一个历史的分水岭呈现在我们眼前。
  
  (一)
  
  “私人”范畴是与“公共”范畴相对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资本的出现和劳动力商品的形成,才得以产生“私人”这一范畴。“私人”体现了市场和资本的意志与本质。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社会成员,无论是有产者还是无产者,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才可能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这正是市场交易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只有在“私人化”的基础上,政府及其财政才有可能逐步走向“公共化”。
  首先,劳动者本身的“私人化”,是人类解放自己的必经之路。在古代社会,奴隶是不自由的,谈不上“私人化”。到了中世纪,农奴尽管有了自己一定的利益,但仍处于封建依附状态,没有自己独立的政治地位和利益保障,从而也不能称之为“私人”。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西欧国家的劳动者才逐渐摆脱了农奴身份,最终成为政治上的“自由人”,其中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对这种“自由”身份,我国传统理论往往将其视为“一无所有”而加以批判,但它却是真实的。正是由于劳动力可以独立自主地出卖,才使得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完全市场化,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也使得劳动者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相应的价格,即“工资”。这样,劳动者就拥有了自己独立的个人利益而“私人化”了。如果没有这个“私人化”过程,则社会的“公共性”也就不可能形成。如同古希腊和古罗马一样,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因素和政治上的民主制与共和制,但不能出现市场经济,不能形成“公共领域”,也就不会产生公共财政。
  其次,资本的独立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人类发展史上,某些个人积聚大量财富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并不能转化为资本,只是到了近现代社会才转化为资本。对此,传统理论的解释是因为没有劳动力商品存在,但这只是其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货币尚未独立化。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和货币都只是经济的从属性因素,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和主导的经济因素,于是就表现为中国的重农抑商,甚至禁止商人“衣丝乘车”,也表现为欧洲中世纪城市手工业的行会束缚和商业城市从属于农村等历史现象。如果只是出现了劳动力商品,而货币本身不拥有独立的地位,它就无权去雇佣劳动力,即使雇佣了劳动力,其向资本转化的过程也会受到种种干扰,并且由于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政治地位而最终夭折。货币转化为资本除了它必须积聚到“一定数量”之外,还必须加上实现政治和经济的独立性这一先决条件。欧洲货币获得这种地位就是通过赎买等活动从封建主及手工业行会手中获得的,而中国封建社会中虽然也曾出现过相当发达的商品货币因素,但它们自始至终未能获得独立的地位,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因此得以长期延续,资本主义萌芽未能生长壮大。
  劳动者和资本的独立化,使得整个社会处于“私人化”的状态之下,使得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具有了独立地位,都可以独立地追求并拥有自己的私人利益,这就是为什么“私人”和“公共”的区分只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根本原因。由此可以知道,为什么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只能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存在,我国的劳动者只能依附于企业,而从根本上说是依附于政府。
  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方面,最具特殊意义的是私有财产权。财产权是一个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保证。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是空话,蔑视财产权,将导致蔑视人的安全与生命。
  对财产权最常见的偏见是,财产权是富有者的专利,是偏向于富人的,然而,历史一再证明,财产权不只是富人的权利,更是穷人的权利。一般说来,富人总是拥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或是金钱,或是权力)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倒是穷人更需要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财产权都首先是穷人的权利。只有财产权牢不可破,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如果财产权对穷人真的有害,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为穷人争得财产权而“抛头颅,洒热血”。
  普通的、平等的、私人化的财产权与专横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受到节制。正因为财产权对社会大多数人(包括穷人)有利,统治者才不愿让平民百姓享受这一权利。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再穷苦的人,他的寒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这说明他认识到了财产权对于穷人的极端重要性。相比之下,我们看到的是十八、十九世纪中国皇帝指挥军队大规模的“抄家”,任何豪宅大院,风不能进,雨不能进,但皇帝却可以随意进出。这一历史现象说明,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享受的人越少,受益的人越少;享受的人越多,受益者越多;所有人都享受,则所有的人都受益。财产权还是实现平等的有力杠杆,财产权会造成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恰恰相反,过分追求平均才是不平等的真正原因。在财产权受保护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多、干得好而竞争;在财产权无保障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少、干得差而竞争。
  “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的出现,对于“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划分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首先,“公共”活动是由“私人”活动构成的,是“私人”活动的集合体。没有“私人”,何来“公共”?几十年的计划经济环境,使得人们根深蒂固地形成了否定“私人”范畴的观念,“私心杂念”、“自私自利”是极其可鄙的名词。在这样的社会中,只有“个人”而没有“私人”,而“个人”又是从属于“组织”的,是“集体”这台大机器中的“螺丝钉”。由于取消了“公共”的对立面——“私人”,此时的“公共”与“私人”现象混于一体,尽管仍有“公共”活动,但从根本上看,已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范畴。
  其次,“公共”是建立在“私人”基础之上的。在“私人”领域,个人追求着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私利最大化而与别人竞争,而公共活动作为私人共同利益的集合体,不能仅仅体现某些个人的利益,而只能体现和满足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共同利益,但它从根本上又是保护和促进私人利益,而不是危害私人利益的。
  “私人化”,乍一看似乎将导致独裁,因为将“私人化”推向极致,最终将形成公共权力高度集中于个人,其实不然。财产的私人化,是社会所有成员都享有的权利,如果只有少数人才享有这一权利,那是谈不上什么财产“私人化”的。正是由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获得了财产私有权,而且有能力保护这一权利不受侵犯,才决定了在无数独立的社会成员面前,是不可能出现个人独裁状态的,即使出现了,也将很快为历史所否定。因此,财产私人化的社会,必然是民主和法治的社会。
  我国市场化改革所引起的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财产“私人化”趋势日益突出。这种变化,是导致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逐步确定的决定性因素。目前个人消费品已基本上由市场提供,极少数非市场型个人消费品的市场化进程也明显加快。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个人也基本上摆脱了企业的行政束缚,不仅开始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逐步具备了独立的个人消费能力,而且还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而拥有了资本要素。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私人化”的过程已有很大进展并将最终完成。相应地,我国的公共需要也开始与私人需要相分离,逐步取代了原有的国家需要,而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需要,最终将形成以满足公共需要为活动目的的公共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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