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三纲六纪”与独立自由意志

作者:张寅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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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6月2日王国维自沉之后,当时一般舆论均认为王氏此举乃为殉前清君主而发。独陈寅恪以相知之深,申以“殉文化”的高论。先是在事发当年所作之《挽王静安先生》与《王观堂先生挽词并序》二诗中,即已有“文化神州丧一身”等句,并具体解释云:“凡一种文化值衰落之时,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苦痛,其表现此文化之程度愈宏,则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达极深之度,殆非出于自杀,无以求一己之心安而义尽也。”《挽词序》进而指出“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又以有形之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此种抽象之理想文化的依存根据,并用以分析说明晚清以来的实际情形:“近数十年来,自道光之季,迄乎今日,社会经济之制度,以外族之侵迫,致剧疾之变迁;纲纪之说,无所依凭,不待外来学说之掊击,而已消沉沦丧于不知觉之间。”正因为传统文化的消沉沦丧在于“不知觉之间”,故一般人或尚未察觉,而在“表现此文化之程度”达于极深的王国维,却非自杀不足以自处。陈氏曾一再感慨王国维的这一“志事”不能为世所解,晚至民国二十九年,在其《王静安先生遗书序》中,仍悲观地认定“必非其同时间同地域之众人所能共喻”。
  王、陈之心志与所谓俗谛的隔阂,主要在于对“三纲六纪”的认识上。陈氏释“三纲六纪”,首创抽象层面与具体层面分说的思路,其具体层面或因社会经济制度的剧变而难以为继,但其抽象层面作为“理想最高之境”,却自有历久弥新的普泛之价值在,此即陈氏抽绎出并一再申言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或谓:陈腐之“三纲六纪”何能包蕴近代之自由独立思想?殊不知这正是寅恪先生哀叹世人难与共喻的症结所在。以君臣之纲为例,一般都解作“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专制之义,已为常人所熟知;而陈氏则从臣属一面立论:“君为李煜亦期之以刘秀”(《挽词序》),强调了臣下反施于君主的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不论明君治下的贤臣(如唐太宗时的魏征),或昏君治下的忠臣(如楚怀王时的屈原),乃至亡国之君无所治下的孤臣(如南宋祥兴时的陆秀夫),都是存在的。他们既谨守臣道,又能不服从具体君王的具体意志,表现出彼一历史时期存在的同样极可宝贵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这就是将君纲作为一种抽象的常理、位分对待的结果。这在实际政治中虽多表现为悲剧而不易实行,但确是儒家纲纪之说中原本即留给隶属一方反制主宰一方的权利。君纲对于具体某位君主,一方面肯定他作为“天子”的天然合法性,故须绝对服从;一方面对其同样有所约束,即天子必须合乎“天道”,否则臣下即有讽谏纠失的权利。屈原、魏征们的独立自主行为之所以历来被当作维护君臣纲纪的典范来加以颂扬,就是因为他们实质上服从了作为常理的“君位”,同时又必不可少地平衡了绝对君权。“君为李煜亦期之以刘秀”,一个“期”字,恰如其分地表达出了臣下在君主面前所拥有的那一份独立自由之志的正当性。这样一种主从关系确立前提下的独立自主性看似有限,然就行使者的意志而言,实际上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其他如父子、夫妇等关系中的情形也是一样。所以纲纪关系是一种抽象绝对服从和具体相对自主合二而一的关系。历史地看,这确是深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合理的关系。社会若无绝对服从的权威,则将无法组织;若无具体纠失的自由,也会失去调节。至于陈寅恪在《论〈再生缘〉》一文中所表彰的陈端生欲借创作《再生缘》“摧破”“吾国当日奉为金科玉律之君父夫三纲”之举,可谓表现出了“三纲六纪”关系内部在我国古代所能做出的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陈端生及《再生缘》主人公孟丽君的“自由及自尊即独立之思想”,究其实质,应与政治领域中的屈原们并无不同,仍属纲纪关系内部的一种极可宝贵的调节现象。如果阉割了纲纪关系内在的这种调节机制,那就根本无法解释它能够维系一个古代大国长盛不衰的事实。这也就是王国维以身殉他所托命的传统文化,何以非但不是出于传统文化的胁迫,反而能“以一死见其独立自由之意志”的根源所在。
  陈寅恪先生的此种解释思路显然得益于他所接受的西学背景,但上述他所抽绎出来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并非舶来品,而为我国传统文化所固有,则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碑文会将“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归结为“斯古今仁圣所同殉之精义”,而并不分中西。古代社会伦理规范中包蕴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其内涵虽然与现代社会奉行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有所不同,但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古代社会主流思想文化中存在着这一成分,却一直对现代的文化乃至社会建设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此予以否认,结果使得外来的先进文化无法切实着地落根,本土的现实思想也因为被掐断了历史来源而只能成为一种无根据的怪胎,国民思想遂普遍陷入无自信的盲目崇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