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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进”五十周年祭

作者:雷 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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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中国社会、民族和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的“大跃进”已经过去整整五十年了,而以解散“人民公社”、实行“联产承包制”为先导的改革开放至今也已整整三十年了。在这样的时刻,重新审视“大跃进”确有意义。
  
  发展模式与速度之争
  
  今天看来,“大跃进”的种种举措荒诞不经,难以理解。然而,它的产生却是其来有自,并非完全偶然。事实上,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模式、发展速度的争论就一步步导致了“大跃进”的发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制度”作为相当长时间内的基本制度,但是围绕这一中心问题,不同观点却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斗争。
  刘少奇在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所作的《关于新民主义的建设问题》和12月在华北财经委员会所作的《新中国建设的方针与问题》这两篇报告中明确提出:“过早的社会主义政策是要不得的”,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的办法“则要犯‘左’的错误。”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明确了新民主主义建设的路线和政策,据此,刘少奇于同年4、5月间到天津调研,发表了著名的“天津讲话”,其核心内容是对资产阶级的态度问题。他明确表示:“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对资产阶级的政策历来就是党的路线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对资产阶级的政策处理对了,路线就对,否则就犯错误。这是党的路线的一个基本问题,对此问题有偏差,则党的基本路线就有偏差。”“今天的重点是联合自由资产阶级,而不是把重点放在斗争上。”他主张私营企业“可以和国营企业平行发展”,“现在私人资本是有积极作用的,必须充分发挥”。“今天在我国,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
  同年5月,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了致东北局的电报,对高岗领导的东北局的一些“左”的做法提出批评,指出那种“实际上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倾向,实际工作中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在根本上相违反的”,对那些“左”的做法,“望东北局立即加以检讨并纠正”。1951年3月,刘少奇为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起草的《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一文的第二条明确写道:“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它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在将来要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最后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而斗争。”他将“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之一固定下来。
  “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并非仅是刘少奇个人的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建国大宪章规定在经济方面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将“新民主主义”由执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大法。1950年春,针对共产党内一些人急于转向社会主义的倾向,周恩来在《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中指出:“这说明一些同志对新民主主义缺乏切实的认识,不相信按照《共同纲领》不折不扣地做下去,社会主义的条件就会逐步具备和成熟。”这一时期他经常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不是现在的政策”,今天“只有巩固与发展新民主主义,才能争取早日实现社会主义”。对资产阶级,他明确说道:“今天的中心问题,不是什么推翻资产阶级,而是如何同他们合作。”对于一些地方对私人工商业改造出现的“左”的做法,他批评说:“用逼的办法,也逼不出社会主义来。”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周恩来仍强调要处理好同资产阶级的关系,要向工人讲清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虽能使资产阶级获得一些利益,但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国家的财富,他再次强调“新民主主义就是要准备社会主义的条件,而不是现在要实行社会主义”。
  当然,中国共产党内对“巩固与发展新民主主义制度”或“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非常大的分歧。但重要的是,这种不同观点得到了毛泽东的支持。
  在农业合作化方面,两种观点的争论更加激烈。1951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写了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对“农民的自发力量”表示担忧,要把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以动摇、削弱、否定私有基础,“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对这种观点,刘少奇在随后几个月的一些讲话和批示中多次予以批评,认为“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这是完全的空想”。“我们中国党内有很大一部分同志存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但毛泽东知道此事后则找刘少奇等人谈话,表示反对他们的意见,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指示陈伯达召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起草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化决议。10月14日,高岗向毛泽东送上《关于东北农村的生产合作互助运动》的报告,强调要有重点地发展农业合作社。这个报告立即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赞扬,亲笔写了批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不久,中共中央专门印发了有关通知,要求把“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毛泽东加上了“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和“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全国性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发展。
  1953年1月,毛泽东对中央政府根据“新民主主义”精神制定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新税制”提出严厉批评。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认为“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并在5月对中央政府领导分工作了重要调整,将原来由周恩来领导的政务院所属的二十个部中的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等八个部划归此时已任国家计委主席的高岗领导。这种重新分工无疑是对周恩来权限的削弱,表明了对他的强烈不满和严重批评。薄一波后来也被免除了财政部部长职务。在同年6月15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宣布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他对“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提出了公开批评,指责有人在民主革命成功后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这就要犯右倾错误”;“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的唯一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中工作的中心”。“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和“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提法是“右倾”“有害”的,“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毛泽东实际上否定了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路线。至此,建国初期有关发展模式的重大选择已经完成。
  由于批评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农村的合作化运动和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便急速进行。
  1951年底,因毛泽东对山西省委和东北局农业合作化表示支持,实际已发出了合作化运动的信号,各地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到1952年底,在“老区”有百分之六十五的农户、“新区”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这一运动中,单干农民受到打击,中农利益受到侵犯,不少地方以强迫命令,一些地方甚至以惩罚、胁迫性手段强迫农民加入互助组。随着运动的发展,互助组也开始被干部轻视,认为“越大越好”、“越社会化越好”,许多地方开始不顾条件地办社甚至办“大社”,盲目追求高级形式。这种不顾农民利益、违背自愿原则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出现杀、卖牲口,砍树杀猪,吃光喝光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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