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自由派的门槛

作者:周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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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神父之惑
  
  下面这段话,据说是一位在纳粹屠刀下遇难的德国新教神父留下的,近年来在国内引用甚频,几乎每位试图强调“积极自由”之必要性的学者,撰文时都会用它来为观点鸣锣开道: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这段话具有强烈的震撼性,骤然面对,大脑里再闪回出电影《辛德勒的名单》的苦难场景,那么,不假思索地服膺其中哲理,让胸膛随之急剧起伏,就会成为一种条件反射。果然,差不多每位引用者都是把它作为不证自明的公理来看待,似乎它既是我们思考的唯一前提,也构成我们思考的当然出发点,而对这段话本身进行推敲则属多余。
  当然,秦晖先生是例外,在大作《实践自由》里,他对这段话里隐含的逻辑漏洞进行了稍纵即逝的辨疑,指出:“再残暴的专制也不会杀掉一切人,最后轮到自己被害只是一种几率有限的可能性”,不过,秦晖也仅仅指出其涉嫌夸张之处,对这段话的精神则全盘继承。他著名的“自由主义实践者三层次论”,从情感到逻辑,都是在这位新教神父的精神照耀下启航的。
  其实,这段话除了具有震撼人心的特点,还兼有逻辑不通的特征。它预设的前提是,世上只有两种人:追杀者和被追杀者,任何仅仅没有出面阻止追杀的人,都将难逃一死。所以,不出面阻止(即“不说话”)与遭到追杀,最终将合二为一。秦晖先生从“几率”角度对它略启疑窦,而它真正的问题出在前提有误,可敬的新教神父漏算了一种人:虽不反抗但绝不助纣为虐者。假如把这种人作为预设前提,再原样搬用德国神父的逻辑语式,意思已全然不同: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厌恶做帮凶,我不干;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厌恶做帮凶,我不干;此后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厌恶做帮凶,我继续拒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厌恶做帮凶,我还是拒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结果他们发现,根本没有人愿意为他们效命,所有人都厌恶做帮凶。
  
  假设性推理必须遵循由易至难的原则,更高级、更苛刻的假设条件,必须建立在相对初级的假设已被推翻的基础上,而不能忽略初级且可行的假设,直接拿更高级的条件作为前提。这也符合经济学原理,在成本低廉的原材料(假设是塑料)足以完成生产的情况下,却偏要以黄金作为预算依据,如果不是存心做假账的话,所有的老板都会怒不可遏。回到新教神父的语境,充当暴力的反抗者较之拒绝充当暴力的打手,条件苛刻得多,前者非勇士莫能为,后者却对任何人都谈不上苛求。而如果目标仅限于避免遭到追杀,那么,假设人人都拒绝充当暴政的鹰犬,实际上也就达到了假设人人都是勇士所能获得的效果:没有一个人会被追杀。既然如此,忽视“人人不充当打手”的平易目标、转而把希望寄托在“人人成为勇士”的高难度目标上,不仅学理上说不通,在现实生活中也势难奏效。它唯一奏效的领域,恐怕就是纸上慷慨了。
  所以,把这段话作为推导的前提,几乎注定了结论的错误。
  
  二、缺乏层次感的“三层次”说
  
  秦晖先生的长文《实践自由——再祭李慎之》逻辑绵密,辩义精当,立意高远而能脚踏实地,读来深受教益。我发现,该文唯一可商之处,几乎都源自那个“神父之惑”,由于未能对神父的语境多加运思,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先天地而生”的不二法理,遂致由此展开的种种分析误入了歧途。
  在该文里,秦晖从实践角度提出了一个划分自由主义者的原则或标准。不知是措词上的疏忽还是思虑不周,他把这三条不知该如何定位的东西命名为“层次”,而我们读来却嫌其严重缺乏“层次感”。秦晖认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自由主义的实践者,必须依其所处环境的制度特征而异,“已有自由秩序的条件下”与“还存在奴役的条件下”势同冰炭,故入选标准也将随之上下,不宜等同。“三层次”依次为:“1.维护自己的自由(不做奴隶),2.尊重他人的自由(不做奴隶主),3.反对他人之间的强制(坚持废奴主义)。”
  所谓“层次”,通常指一种循序渐进的进阶,无论地质分层还是观念或境界分层,都是如此,比如王国维的“三种境界”说,马斯洛的五大意义层次,都只表明程度高下,而非性质上的云泥之判。“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虽不及“众里寻他千百度,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来得高迈,但总还不失为一种“成大事业、大学问者”的初始境界,正如马斯洛意义树的顶端虽遥遥俯瞰着末端,但位居末端的总还不失为一种人的意义而非兽的意义,则无疑义。君子、贤人、圣人也不妨自成一道层次序列,而小人、泼皮、奸佞之流则属另一道序列,两者不得交叉混淆。
  反观秦晖的三层次说,就颇令人愕然了,所谓“1.维护自己的自由”,原本不在此层次之内。秦晖自己不仅强调“愿意做自由人,这是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他还提到:“因为‘人性恶’的低调预设已经假定,人往往易于重视自己的自由而漠视他人的自由,甚至于不希望被支配而希望支配别人也是一种不仅人之常情,在生物界也常能见到的现象。”既然标准已大幅放低至“生物界”,且言外之意还包括此“第一层”会让自己走向自由之反面的可能,那么,再将其视为自由主义实践的层次之一,岂非多事?难道,“维护自己的自由”不是只有在与“自愿做奴隶”的状态进行比较时,才略具意义?自由主义者的标准实不必迫降到这般地步,好比为了说明金刚钻的强度,我们不应拿豆腐加以论证——简单地说,这个“1”是多余的,应予剔除。
  再看“2.尊重他人的自由”。按说,这才是自由主义实践的真正发轫点。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实践的自由主义者,借助“1”这个窗口我们极可能毫无所获,而一旦他做到了“2”,那么,说他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也就八九不离十了。秦晖也有此念,不过他设定了一道不容逾越的界限,即只有“在自由秩序已存在(即‘他人之间的强制’已不是问题)的条件下”,我们才可以把做到“2”者称为自由主义者,而在“还存在奴役的条件下”,仅仅做到“2”,尚远远不够。秦晖以陈寅恪、钱钟书为例,毫不含糊地指出:“如果处在今日西方那样的环境中,说他们是自由主义的典范的确不为过。”而在中国,他们“充其量只是个自由民,却不能说是自由主义者”。于是我们看到,这个第二层次,对于西方人来说,其实倒是第一层次,而对于苦难的中国人而言,它仍然连第一层次都没有够上,依旧被秦晖版的自由主义高墙堵在门外。从“三层次”说的立论严谨度来看,确实够错乱的,论证了半天,前两个层次竟然不算数的。
  秦晖虽然弄出了个“三层次说”,他留给中国自由主义实践者的“层次”,实际上只有一个:你非得一跃达到第三层次,即“反对他人之间的强制(坚持废奴主义)”,秦晖才会认定你是一位自由主义者。理由是:“在存在着奴隶制的条件下,自由主义者不仅自己不当奴隶也不做奴隶主,而且应当积极推进废奴运动,他也许可以不反对别人‘自愿当奴隶’,但他绝对不能容忍别人强掳或强卖他人为奴,最简单的理由是:容忍了别人强迫他人为奴,就难免有一天别人会强迫自己为奴。”我们已经看到,这条“最简单的理由”,逻辑直接来自德国新教神父,而我刚刚指出这条逻辑的桩基不稳。该说法虽然在道德层面闪烁着熠熠辉光,在逻辑和经验层面只能视为一种中邪,所以,类似“自由主义者自己必须做圣徒,必须有殉道精神”的指示,我也就姑且当成一种鼓舞人心的口号来听听了。一种道理,如果在理性和经验的层次上双双败北,那么,我是不可能因其道德辉光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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