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禁果的启示

作者:启 良

字体: 【


  从知性上看,一部《圣经》充满诸多悖论,而在这诸多悖论中,有关“禁果”的故事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在《创世纪》中,描述这一故事的文字虽曰简练,情节亦非复杂,然而其中的疑问却是多多。
  一、上帝全智全能全善,为何要创造魔鬼这一恶的化身?倘若没有魔鬼的存在,人类始祖就不会背上原罪,整个人类社会亦无罪恶之可言。
  二、人类同样是上帝的造物,为何只有他们才拥有自由意志?
  三、人类拥有自由意志,乃是因为他们是上帝最满意的作品,然而一旦他们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即偷吃禁果),上帝为何如此严厉地惩罚他们?因而进一步的问题是,人类拥有自由意志,究竟是他们的幸事还是祸事?
  四、禁果为何是区分善恶之果?假如人类不应区分善恶,他们又如何做到趋善避恶,其自由意志在道德领域又如何得以体现?
  世上有无上帝,姑可存而不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圣经》是人的作品而不是上帝的作品。作为人的作品,其“禁果”故事的悖论诚然是其作者思想上的自相矛盾,然而从整个一部《圣经》看,我们又很难得出作者思想肤浅的结论。唯一的解释就只能是:“禁果”故事的悖论是作者有意为之的。或者说,作者为了说明某些深刻的道理,不得不把这一故事作一悖论的处理。
  《创世纪》中的“禁果”故事富含着极其深刻的政治智慧。此种智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不被人们所重视,或者说人们思想的兴奋点尚未侧重于这一方面。然而上帝的原则是永恒的,超乎时空的,随着人类政治活动愈来愈理性化,“自由”二字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有关“禁果”的故事也就愈发体现出其思想的深刻。尤其是当我们联想到近年国内外有关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乃至新左派的诸多话题、诸多争论,更能感觉到两三千年前的犹太先知们是何等的富有远见。
  新自由主义是上一个世纪的思想产物。其学说既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继承与发展,又是对现代极权主义的反思与批判。应该说,从自由主义几百年的发展史来看,这一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派别可谓达到了较为成熟的思想形态。然而就在其形成之日起,便引来各家各派的商榷与批评,其中尤以社群主义为甚。在社群主义看来,罗尔斯用以架构新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范畴,如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社会契约、个人主义等等,几乎都存在学理上的问题。新左派虽然同新自由主义没有大的交锋,兴趣亦主要不在学理上的究辩,但是其社会发展之主张,同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却又是两股道上的车。
  这几种思潮究竟孰是孰非?如果说,相对于另外两种思潮,罗尔斯的学说确可胜出,那么它的学理根据究竟何在?特别是,面对社群主义或新左派关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普遍主义”诸问题的诘难,新自由主义将如何据理力辩而不是勉强性的且退且守呢?
  对此,《创世纪》的“禁果”故事或许可以给出一种根源性的答案。
  
  自由意志与个体本位
  
  个体主义又叫做个人主义。以往,我国学界乃至民间谈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常常是从道德的层面上去理解,等同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这实在是一个莫大的错误。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一对政治哲学或社会哲学的范畴,思考的问题是社会组织构成的出发点以及制度法规的价值性前提,而非道德动机与行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则纯系道德范畴,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完全不是一回事。
  个体本位一直是自由主义所坚守的一个重要原则。道理很简单,如果撇开“自我”、“个人”这样的概念,自由主义将无从谈起。新自由主义者亦不例外,而且在他们的学术著述中,也没有为这一基本原则增添多少新的内涵。然而尽管如此,社群主义以及新左派,无论其自家观点的阐发还是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首先瞄准的就是个人主义这一靶的。在他们看来,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将历史与社会一并简化了,似乎一切复杂的历史活动、政治事件、经济变迁乃至社会制度,都可最终约简于个人行为。所以他们将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又称之为“原子主义”。倘若从经验事实看,自由主义对个体的张扬与社群主义乃至新左派对集体、国家、民族的重视,很难说孰是孰非,一如人们常有的“大河无水小河干”与“小河无水大河干”两种说法均为不谬一样。
  之所以会有“公婆吵嘴”式的无果之论,缘由便在于新自由主义所继承的个人主义,哲学理据在康德和亚当·斯密那里,仍只以个体之恶与整体之善的关系看待个体本位的理论合理性。虽然不能说康德和亚当·斯密欠于深刻,但康德有关树木的比喻(森林中的树木因为互相争夺阳光和空气而变得美丽挺直)以及亚当·斯密关于面包房老板的分析(我们靠面包房老板的自利考虑得到我们的晚餐),总不免有些形象有余而理据不足。康德的树木比喻虽曰精妙,但树木岂可同人相提并论。树木只能遵从自然法则,而人则有自由意志,岂可仅用自然法则予以说明?亚当·斯密的“面包房老板”固然因其私恶而得公善,但问题是,善恶公私四者之关系的组合乃有八种(即私恶公善、私善公恶、公恶私善、公善私恶、公善私善、公恶私恶、私善公善、私恶公恶),我们在分析其经济行为与其社会效应时,为何仅取其中的八分之一呢?私恶可以导致公善,为何私善不能带来公善、公善不能带来私善呢?因之,问题的关键不在私恶如何带来公善,而是在于除了这一致善的途径,余者何以都不可靠?
  对善恶问题的思考,或是实际生活中的善行恶作,主体只能是行为者自己。主体的置换词是“行为的自我”。“行为”和“自我”同样重要,也许有无自我的行为,但那只是动物的行为,不在上帝的格外关注之中。人类作为上帝最满意且被赋予自由意志的物种,行为必须同自我联系在一起。因而对于人类来说,上帝既是慈母又是严父。慈母对其格外宠爱,赋予他们一种特别的礼物即自由意志;而严父则格外看重这份礼物的珍贵,对其受惠者也就格外地苛求。既然受惠者已得惠赠,那么对于这份特别的礼物也就应该予以特别的珍惜。由此亦可说,自由意志之于人类,既是一种荣幸,又是一种负担。伊甸园有那么一棵智慧之树,实乃上帝对人类的一种警示。魔鬼的意义亦在于此。
  受惠于上帝的自由意志,在受惠之时为被动之物,然而一旦受惠,并且因之而作为人的内在本质,那么人类之与自由意志也就不再是被动与主动的关系。因为上帝创造人类,物质的与精神的创造是同时进行的,绝不是先有肉体然后再有精神。或可说,在上帝造人的设想中,物质与精神就不是二元论的关系。在这里,“在”与“思”是不可分的,远不是笛卡儿所说的那样:“我思故我在。”因为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类,“在”是作为“思”的“在”,“思”是作为“在”的“思”。
  然而不管“思”也好,“在”也好,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思者之“在”抑或在者之“思”都是对“自我”的痛苦体验,都是对自由意志的炼狱般的考验。原因在于,有着自由意志的人类,生活远没有其他动物那么简单。上帝没有给其他动物以自由意志,同时也没有给它们可供选择的东西。它们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即任凭自由律的摆布。而人却不同,他时时处在十字路口,亦必须时时对是与非、善与恶作出自己的判断。
  判断是自我的判断,而且也只有自我才能判断。自我只能是个体的。别人可能在旁劝告或是唆使(后者如唆使夏娃的蛇一样),但决断权始终只在自我。人类的始祖夏娃和亚当不听上帝的警告而听了蛇的唆使,自然要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在可否之间,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类完全可以做出自己的决断。这就好像未成年人同成年人的关系一样。未成年人作奸犯科可以宽恕,至少可以罪减一等。而成年人不一样。你只要有了判断能力,一旦犯罪,便只能按律论处。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