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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1999年第6期

什么是最好的辩护?

作者:杨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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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固有理,婆亦有理”,正义即是如此,它的实体体现并非如想象的那样,仅仅是单一的和平面的,以一个人或一方所应得的东西就足以包容;它是多元的和立体的,必须周延“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控辩双方的对抗,正是在同一面正义旗帜下对于各自不同的正义目标的追求。
  在克雷洛夫写过的俄罗斯寓言中,有一则颇为有趣,大意是一辆马车陷进泥里,热心肠的动物们看到了,一块儿帮着赶车人拉车,大家都很卖力,可就是没往一处使劲儿:天鹅拉着车朝天上飞,鱼儿拖着车拼命向水中游,马儿在赶车人的吆喝声中大汗淋漓向前拉,有的则在车尾使劲向后拽,也有的在车的两侧瞎使劲……结果呢?“大车待在原地一动也不动”。后来有一位好事的科普作家,也是俄罗斯人,写了一本《趣味物理学》,非要跟克雷洛夫较真,他从力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寓言中动物们虽然朝不同方向使劲,但却可以形成一种合力,使大车向某个方向运动,而并非“待在原地一动不动”。倘若仅仅从纯科学的角度来考虑,这位科普作家的结论大约更符合物理的法则——这当然并不意味着抵销了克雷洛夫寓言的劝喻或讽刺意义。实际上,一辆大车被不同的力作用的情形同样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为了各自想得到的东西,固然分别朝着不同的具体目标努力,但对抗和矛盾却反而形成一种合力,并且在最后,裁判者的作用力也加诸其中,诉讼之车因此而向前拉动——往往促成一个基本符合司法正义要求的结果。在德肖微茨看来,即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着令人难以容忍的缺陷,或者“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致上公允的正义”。他肯定地认为,“能作出大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判决”,端赖于诉讼制度中“对立双方进行论争的法定程序”。在德肖微茨所说的“法定程序”中,作为控诉方的对抗者,律师辩护的作用力当然是绝不可少的。
  与律师辩护相比,国家司法力量作为控诉方的作用力当然更为强大,这不仅在于有着国家机器的支撑,也还在于国家诉讼制度在对控辩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其倾斜(比如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真正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是在侦查机关将公诉案件移送起诉之后,而不是当侦查开始之时),还由于人们在通常观念中,更多地将国家司法力量认同为司法正义的唯一实现者,对其越轨之举常常宽容和忽略,而对律师辩护中的失误则多了苛求和放大,尤其当这被告人的确是一个十足的犯罪人时。问题在于,这些原因以及由这些原因所构筑的强大,却使国家司法力量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从西耶格尔案件的侦查、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多事实:或非法窃听,或非法搜查,或以威胁手法逼迫被告人充当“坐探”,或随意推翻对被告人的承诺;而在别的情形下,我们还更多地看到了滥施暴力和刑讯逼供……。
  其实,即使国家司法力量被滥用,也完全有可能结出正义之果。正如德肖微茨说的那样,“尽管人人都可以援引宪法声明自己是无辜的,但绝大部分刑事被告事实上犯有他们被指控的罪行”,这些人中当然也包括被政府公诉人指控而德肖微茨竭力为之辩护的西耶格尔。由此可以成立的逻辑是:不论警察或检察官有过什么违法行径,但指控西耶格尔,不能不说是一种正义的诉求。可以假设这样一种结局:西耶格尔及其同伙们被判有罪,锒铛入狱,而被害人则可暝目于九泉——谁会说这不是一种正义的结果呢?!
  然而,这种正义是残缺的。当这柄司法之剑朝西耶格尔砍去时,它的另一面刃同时斫伤了宪法给予西耶格尔的权利,也破碎了法律的秩序。而更为糟糕的是,这一切是在“司法正义”的名义下,以国家司法权力之手操作的,这种残缺就尤其令人心痛,也就尤其危险。
  那么,德肖微茨在辩护中摘下的果子呢?
  很遗憾,德肖微茨所获得的正义依然不完美。最后的裁决虽然捍卫了一种正义,但也失去了另一种正义:被害人所渴望的“东西”并没有得到!“最好的辩护”就是这样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诉讼现象:在某种背景下,当控辩双方十分合理的正义诉求如此矛盾又如此相互排斥时,裁判者的最终选择总是难堪的:在迎来的正义女神身上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很应验了《红楼梦》的一句词: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也仿佛是一个悖论:只有放弃一种正义,才能得到另一种正义。
  问题在于,最终必须选择一种体现更高价值之正义的结果。
  假设裁判者判定西耶格尔有罪,这正义的另一面便潜藏着一个巨大的危险:承认国家司法力量违反宪法原则的合法性。就如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罗伯特·杰克逊所说的,“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行动,那个已经过去的事件就变成宪法原则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东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却会损毁宪法原则本身”。在德肖微茨看来,在极为棘手的犯罪面前,政府官员采取违反宪法的手段,多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也是“较容易理解和宽容”的,然而,最不能容忍的,是法官使这种行为合法化。因此,德肖微茨辩护的胜诉,从表象上看,仅仅是“解救”了一个西耶格尔,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应当看作是对宪法原则的一种解救,同时也是宪法原则的胜利。这一价值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他所迎来的正义女神,尽管残缺,但与另一种残缺——为了惩罚犯罪而牺牲宪法原则——相比,毋宁更接近于断臂的维纳斯,至少还具有一种残缺的美,而不是一尊肢离破碎失去基本审美价值的雕塑。所以我们看到,德肖微茨虽然惶恐不安,但却“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这或许是我们理解“最好的辩护”的一个最重要的视角。
  平心而论,德肖微茨的胜诉让另一种正义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也是人们所不愿意看见的。然而,这个代价的原因是国家司法力量生成的,并且先于辩护早就存在了,德肖微茨的辩护只是使这个原因合乎逻辑地引出了这个结果,如果把正义的残缺迁怒于律师们,板子就打错了屁股。
  从另一方面说,正因为这种正义代价的惨痛,或许才能教会警察、检察官乃至法官们学到点什么,懂得点什么。倘若如此,这也可看作是“最好的辩护”的最好注解之一。
  “律师必须是法律和政府的教员”,哈佛法学院院长罗伯特·G.西蒙斯在新生入学典礼上如是说。
  本文引文除注明外,全部引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好的辩护》(德肖微茨著)一书。
  
  注释:
  
  1. 在严格意义上,警察和检察官因其并无司法裁判权,理应不属司法力量;但我国刑法已将具有侦查、检察、监管职权者与审判者并列,统称为“司法工作人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故将其视为国家司法力量的一支,亦无不可。
  
  杨忠民,学者,现居北京。发表有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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