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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6期

以职业安全保障学术自由

作者:刘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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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声明。1934年到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代表与美国大学协会的代表举行了一系列联席会议。双方最终对这份声明达成完全一致。这份声明遂成为著名的《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声明首先阐释了大学的理念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建立大学是为了公益,而非教师个人或学校机构的私利。这种公益的实现取决于能否自由地探讨和展示真理。因此,研究和教学自由,即学术自由是十分必要的。
  声明认为,为了实现大学的理念,一要确保教学和研究以及校外活动的自由,二要提供经济保障,以确保大学教职能够吸引有才华的人士。终身教职正是能够一箭双雕的最佳手段。声明根据一些学校的做法,对终身教职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首先是试用期的年限。声明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七年;如果在一所学校试用已经超过三年,转到另一所学校后,试用期不得超过四年。如果试用期满后不予以续约,那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本人。其次是终身教职的含义。声明规定,一个全职教师在试用期履行了合同,那么期满之后就应该获得终身教职;所谓终身教职是指直到退休为止不得随意解除教师的教职,除非遇到两种情况,即严重的财政困难或其它充足的理由。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受到指控的教师必须有机会在自己选择的顾问的陪同下,在所有做出决定的机构面前直接听取指控和进行自我辩护。
  1941 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协会在声明上正式签字。此后六十年,有一百八十多个学会和教师协会在声明上签字。终身教职成为美国大学的一个常规性制度。美国大学教师获得了一种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当学校发生财政困难时,已经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是最后被解雇的。六十多年来,这项制度的细节有所修正,但是基本制度始终没有动摇,反而得到强化。最突出的变化是,在1994年的一个判例中,根据国会在1987年通过的《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的补充案规定,判定高校不得强迫教授退休。由此,退休的决定权也完全掌握在教师个人手中。
  
  三
  
  六十多年来,终身教职制度在美国得以维系,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包括终身教职制度本身的特点、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作用、美国司法制度的支持等。
  终身教职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强大的自我维系能力。首先,终身教职制度的实行,使大学教师深受其惠。它是一项以经济安全、职业安全来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它不仅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给大学教师提供了一个避风港,而且确保了教授在学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实现了教授治校。这个既得利益群体自然要竭力维护这项制度。其次,按照1940年声明的要求,解聘一名教师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被解聘教师必须获得听证的机会,听证会由包括教师在内的各方组成,校方必须出示充分的人证和物证来说明解聘理由。这种程序构成了解聘的重大障碍。当然,即便如此,在个别情况下,教师仍可能成为劳资关系的受害者,因此需要强大的外部支援。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教师最根本利益即终身教职制度最有力的捍卫者。协会的宗旨十分明确:致力于通过捍卫终身教职、学术程序和质量标准来促进学术自由。协会也是美国大学教授最大的组织,到2003年有遍布美国各大学的4.5万多名教师加入。因此它具有强大的集体谈判力量,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发布谴责名单,即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是从1930年开始实行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把主要精力用来监督全国各个大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实行终身教职制度的情况。其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对教师的投诉极其重视,认真提供咨询意见。一旦发现有学校当局严重侵害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的情况,就启动调查程序。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秘书长将授权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将到该学校对当事各方进行调查,然后提交调查报告,并对学校当局行为的性质做出判断。该报告将送交当事各方听取意见。定稿后的报告将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双月刊会刊(1979年以前称《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学术界》Academe)上发表。翌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A全国委员会(负责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事务)在春季会议上审议上一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提出谴责建议。当年6月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年度代表会议将讨论通过A委员会的建议,将侵犯学术自由的学校列入谴责名单,公之于众。
  A委员会将继续关注黑名单上的学校。对情况改善的学校,A委员会将提出报告,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年度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黑名单上除名。
  从1930年到2002年,先后共有一百八十三个大学或学院(个别为学区或联合大学)被列入这份黑名单。
  到2002年为止,黑名单上仍列有五十二个学校(个别为学区)。可以看出,榜上有名的直接原因统统是教师解聘事件(包括有终身教职的教师被解聘和试用教师不被授予终身教职)。细分一下,大体有以下几种:
  1. 在少数具有教会背景的学校中,教师因不合乎教会要求的观点或行为而被解聘。如北卡罗来纳州南浸礼会神学院董事会认为《圣经》绝对正确,在教师聘任问题上无视教师权利,不再续聘两名教师。再如,美国天主教大学一教授因发表有悖天主教神学教义的性道德研究文章而被解聘。有摩门教背景的杨百翰大学一女教师因讲授女权主义理论在试用期满时被拒绝给予终身教职。
  2. 一些教师在试用期满后没有获得终身教职而被解聘,也有工作年限超过1940年声明规定的试用期最高年限的教师被解聘。这些都违反1940年声明关于教师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3. 一些教师被解聘,没有经过1940年声明规定的正当程序,没有得到充分解释,没有获得听证机会。
  4. 有个别教师因为发表对学校和校长政策的批评意见而被解聘。
  5. 学校以财政困难为由解聘教师。有的学校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有的学校没有能够向教师充分证明这种困难;有的学校是以财政困难为借口,压缩全职教师数量、扩大兼职教师规模;有的学校确有困难,但无视教师权利。
  6. 有的学校在解聘教师时,提前通知的时间太短,不符合1940年声明规定的时间要求(必须提前一年)。
  当然,经过试用期而未能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数量很多,其原因各式各样;向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申诉的人也不少。协会并非全部受理和提供支持。从黑名单可以看出,协会既维护实质正义,更维护程序公正。除了一个学校被界定为侵犯了个人自由外,其它所有被谴责的学校都被认定侵犯了终身教职制度(包括试用期制度),因而侵犯了学术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国,终身教职制度不仅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体现。对终身教职制度的破坏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
  如何使用这份名单,协会中也有过较大的争议。总的来说,这个名单并不具有直接的制裁效力,但它是对求职人员的警告,也使上了黑名单的学校蒙羞。其中多数学校感受到这种压力,纠正自己的做法,争取从名单上除名。现在仍然留在黑名单上的学校,近一半已经有所表示或者已经纠正错案。但是,它们的制度或政策仍不完善。对协会的黑名单不予理睬的学校约三十所。美国总共有三千多所大学,敢于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公开对抗的大学不到1%。它们大多有较深的教会背景。
  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着学术自由以及相关的终身教职制度。在度过了艰难的麦卡锡主义猖獗时期后尤其如此。有两个著名案例经常被人们用作学术自由乃至终身教职制度的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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