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略论汉唐两代的监察体制

作者:韩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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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不断澄清吏治,进而稳定政治,安定社会,发展生产,以最终确保大一统的封建统治,从秦始皇时代起,中国历史君主都在努力探索和构建严密而行之有效的监察体制(包括考核制度),从而严格“尊君卑臣”之道,鼓励人臣尽忠尽职尽智,打击弄权篡权的野心家、阴谋家及其他奸臣佞人。这之中,以汉、唐两代堪称典型。
  
  一、位高权重的御史大夫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是由秦始皇按照商鞅、韩非、李斯的设计思路并在李斯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监察官员主要指御史。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夕,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一职,专门监督和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丞和御史中丞,有专门的府第办公;同时又在地方郡县设监御史、郡监。这样便形成了—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络。
  不过,从事实上看,由于秦始皇接受了韩非大权独揽的告诫而以集权称著,连丞相也没有多少决定政策的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因而所谓监察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不过,秦始皇对这—制度的首创之功却是应该正视的。
  汉承秦制。虽则如此,但汉初却一改皇帝专权的局面,丞相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并得到充分的施展,因而御史监察制度开始名副其实起来。汉武帝时,为限制丞相的权力而使御史府的行政职权愈来愈强化,组织也日趋庞大。“元封元年(前110年),御史止复监。后御史职与丞相参增吏员凡三百四十一人,分为吏,少吏属。”[1]张汤任御史大夫时,“每朝奏事,语国家用,日旰,天子忘食。丞相取充位,天下事皆决汤”。他甚至直接“承上指”而主持经济改革事宜。汉武帝时代,御史大夫都同张汤一样,享有很大的权力,《汉书·石庆传》记;元鼎五年(前)112年),以御史大夫石庆为丞相;元封四年(前107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公卿议欲请徙流民于边以适之。上以为庆老谨,不能与其议,乃赐丞相告归,而案御史大夫以下议为请者”。《汉书·霍光传》记载武帝疾,在“并受遗诏,辅助少主”的大臣中,有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碑、太仆上官桀,还有御史大夫桑弘羊,惟独没有丞相田千秋。这说明在武帝眼里,御史大夫的职位比丞相要重要。武帝死后,御史大夫桑弘羊实际成了外朝的总头领,这才出现了后来盐铁会议上舌战群儒的场面。
  对此,王勇华先生在《秦汉御史大夫的职能》一文里认为,汉武帝如此看重御史大夫,是意在利用素为近臣职掌的御史大夫来分割丞相的权力,从而造成御史府和丞相府在职能上的日益靠近,以至昭、宣时期,称为“两府”或“二府”。这样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汉初相权过重的局面,弥补了丞相才干的不足。但从实践上看,对提高工作效率并未起太大作用。所以成帝才于绥和元年(前8年)实行改制,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以“备三公官,各有分职”。其间几经反复,直到东汉光武帝时,去“大”名司空,定职责为“掌水土事”;其他二公,司徒主民事,司马主军事。至此,三公职责才有明确划分,加强了君权,分散、削弱了相权,又解决了“职事难分明”的问题。不过,御史大夫——司空的监察、执法的职能便告消失;晋以后御史大夫多不置(隋唐以后虽有置,却与汉制不同)。至于“司空”,则被后世用作工部尚书的别称。
  
  二、刺史制度和两个法规
  
  再回过头来看汉代的监察制度,其实是在秦朝的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有很大的发展。其发展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汉初,将全国分为13个州,每州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于每年八月巡视所属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3]但是,到了东汉,刺史—职又慢慢成为地方的行政长官了。
  二是临时设有绣衣直指御史,“出讨奸滑,治大狱”。他们穿着“绣衣”,手持大斧,即尊荣又有权,不仅镇压各地民变,而且还监督地方官吏。
  三是建立起限任制,目的是限制宗室、外戚、宦官擅权和滥用职权。如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三河指河东、河内、河南三郡,它们为京畿重地。不让宗室典三河太守职,是为了防止他们就近形成势力,觊觎帝位。又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是针对外戚和宦官参政、干政而作出的规定。
  四是建立起久任制。这是对政绩良好的官吏实行的一种奖励办法,指就原官增秩、加俸,而不轻易提升、迁官。这是为了“吏称其职,人安其业”,使官吏能对本部门或本地区所负责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各方面的建设有—个长远的通盘考虑,并在任期内得以切实实践。这显然有利于本部门或本地区工作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安定、生产的连续发展。西汉对官吏职位虽无固定任期,但在某职久任者却很多,如萧何、曹参、公孙贺各为丞相13年,张苍15年,陈平12年。东汉官吏一职久任的情况也很多,如冯鲂为魏郡太守27年,王霸为上谷太守20余年。但是,官吏久不调动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结党营私、上下串;通、贪污腐败等,此不赘言。
  汉代监察制度主要执行两个监察法规:一是汉惠帝手制的《监御史九条》,一是汉武帝亲订的《刺史六条》(即前举刺史“以六条问事”中的“六条”)。
  《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所针对的是:“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
  按赵映林先生在《威慑万民之法》一书里的阐述,这九条可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狱讼,包括诉讼、冤狱;二是财政违法,如铸伪钱,徭役赋税不均;三是社会秩序混乱,如盗贼蜂起;四是吏治败坏,如贪赃不廉洁,为政苛刻;五是违制,为官讲究排场,贪图享受,是为逾侈;而弩力十石是指私自制作过量的弓箭,亦属违制。仇条》明令所纠查内容,对惩治不法官吏、整饬吏治无疑有积极作用。
  《刺史六条》专供刺史监察郡国豪宗强绅。这六条法规是:
  一、地方豪强大地主有占土地房产超过国家规定,且横行霸道,肆虐—方者,查处。
  二、地方高级官员有不听朝廷号令,不遵守礼仪规章,以权谋私,渔利普通民众,横征暴敛者,查处。
  三、地方长官中,处理案件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感隋用事,杀戮无辜,乱刑滥赏;残害百姓,为百姓所痛恨;信传谣言,动乱人心者,从严纠察查办。
  四、各地行政长官中,选举用人不当,任人惟亲,嫉贤妒能,纵容顽劣或不肖者,严格弹劾。
  五、郡国守相等地方高级官吏的子弟中,依仗门第权势,交结团伙,胡作非为者,不仅要纠察本人,还要弹劾其家长。
  六、地方高级官员有违背朝廷规定和要求,附和、纵容地方豪强;或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损害国家声誉者,严厉查办。[4]
  
  三、御史台与“关白之制”
  
  与汉代相比,唐代的监察系统则更为完备、有力,且具有一定的民主精神和人文色彩。
  唐代的监察法规主要是《六察法》,内容涉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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