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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新生活运动与妇女奇装异服

作者:袁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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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初期,西方的思想文化借着报刊杂志和电影的传播,在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西方的理想化人权思想、男女平权说、投票制度、非孝、自由恋爱等等为青年男女们竞相倡导并付诸行动。妇女们受到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为争取自身权利而闹得轰轰烈烈的妇女运动就是明显的例证。她们思想的变化,在服饰上得以表现。大胆开放、充分展示自己个性特点的服饰纷纷出现。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起,妇女界的服装一改以往“宽大、平直,裙、袍、裤长及足”的保守禁锢的特点,以充分展现女性身段线条为美,“袒胸、露膝、露肘”的服装,为女性们所青睐。1930年,受西方短裙风的影响,短裙在中国女界风靡一时,旗袍的衩越开越高,几近臀下。[1]
  而妇女们追逐新潮服饰的日子,很快被新生活运动的呼声所淹没。1934年2月19日,蒋介石在南昌行营扩大纪念周上演讲《新生活运动之要义》,标志着新生活运动正式开始。此次讲演中,蒋强调了发起新生活运动的目的,是要造就“现代性的国民”,要人们在衣、食、住、行中体现中国的故有道德——礼义廉耻,人们的日常生活应做到“整齐、清洁、简单、朴素”。[2]这场运动先从江西南昌试点,很快便波及到全国。新生活运动将人们的个人生活纳入了行政法规。而当时妇女们的“奇异”装束,便成为一种奢侈浪费、伤风败俗的表现,很快成了这场运动的直接打击对象。
  四川省的新生活运动以成、渝两地为主要推行城市。1934年5月,成都、重庆先后发起了新生活运动。在重庆推行新生活运动过程中,官方首先注意到的就是妇女们的新潮服饰问题。5月16日,刘湘的二十一军军部下达了对妇女“奇装异服”进行禁止的命令。公文指出,那些自号“新式”的妇女,“裸膝露肘”,“实属有乖风化”,为“恢复归全礼义廉耻”,而“厚民德”、“崇国体”,所以必须让岗警随时随地予以干涉,否则“决不足以挽回颓风而励风俗”。[3]
  禁令下达后,重庆的街市发生了警士粗暴干涉妇女着装的行为。在小梁子都邮街一带繁盛地方,警士动手剪掉了着“奇装异服”妇女的裤子,甚至有警士采取“责打手心”的办法惩罚“奇装异服”的妇女。木牌坊、小梁子、龙王庙、都邮街、关庙街,均被“摩登女”们视为“畏途”。在这些地方,“被处罚者,平均每天至少在百人以上”[4]。 执行警察的粗暴行为致使警备司令李根固也感觉到某些不妥,“特传令守城营长马国荣到部,饬转谕所属,此后对于本市袒胸露膝女性,不得取强制手段,动加鞭笞,须用和平态度,婉劝其改易妆束,以重观瞻,而应由警部公安处通知各署转饬各街岗警知照。”[5]
  在执行中,因禁者与被禁者之间纠纷不断,使得官方在权衡利害关系时,不得不在原有禁令的基础上做了某些变动,以利新生活运动的推行。6月10日的《国民公报》报道,“警备部前以本市摩登女郎,露肘露膝有伤大雅,曾经令饬区巡查队及警署认真取缔,以维风化在案,嗣因执行士感觉纠纷太大,特于本周会议席上,提出讨论,结果对于取缔妇女服装露肘者,暂不干涉,露膝者,仅能向其劝喻,不得动施处罚,但各管内有戏园者,并谕嘱守门及卖票人,拒绝入园,以示限制云。”从禁止“赤膊露肘”到“可以露肘,不准光膝”,且对光膝者,只能“劝谕”,可看出官方在对妇女服饰进行干涉中,因“纠纷”的出现而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在重庆着手规范妇女服装近一个月后,蒋介石于1934年6月10日,特手令江西省政府拟定了《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内容如下:
  1、总则:本办法有尺寸规定者以市尺为准;2、衣着方面:衣服分旗袍短衣二种。旗袍最长须高脚背一寸;衣领最高不得接靠颚骨;袖长最短须过两肘关节前一二寸:左右开岔旗袍其岔子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短衣须不现裤腰;凡着短衣者,均须着裙,不着裙者,衣长须过臀部以下三寸;过腰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不得露腿赤足,其从事劳动工作者不在此限;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穿西装者长短大小须参照上列规定;无论中西式短服不得亮胸、露臂、鼓臀、赤腿。3、装束方面:头发须向脑后贴垂过衣领口以下.长发梳髻者听之;禁止缠足束乳:禁用毛线类织成无扣之短衣或领架着于外面:禁止着睡衣及衬衣或拖鞋赤足行走街面。4、执行日期:女公务人员、女教师、女学生由各谊官署或学校令限布告三十日以后实行;其他各界妇女限布告六十日以后实行。5、推行办法:本办法实行由公安局分区指派专员巡查,遇有妇女衣着装束违反本办法者,由岗警加以干涉,如有反抗者,得拘局惩处。[6]蒋介石这一禁令的出台是因各省人士的强烈要求。可见,妇女装束问题已为全国普遍关注。该办法后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核示后,将惩处办法,“由岗警加以干涉,如有反抗者,得拘局惩处”,改为“由岗警随时善为劝导”,并删掉了办法中对妇女服装尺寸的具体规定。
  7月17日,成都市政府及省会警备司令部根据四川省督办公署的指示也相应推出了本省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在执行方式上也同赣省一样,由强制改为较为缓和的“劝导”;但对服装的具体尺寸,是在1935年4月四川省政府在重申这一禁令的四一零三号公文中才删除的。这里反映了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令时,既保持了较大的一致性,也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至此,四川省在执行取缔奇装异服禁令时,有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详细的规章。但这并未使禁令的执行取得良好的效果,10月份在成都的街面上,“装束奇异发长过衣,以及用毛织类织成无扣短衣或领架着于夕阳者,亦复不少”[7]。重庆也同样如此,所以在11月19日,重庆公安局向各警署下发的训令中,再次强调,有“违反衣着装束各章规定者”,要“认真干涉,依法处办”。[8]
  随着服装的变化,妇女们的并没有部也进行了相应的革新。20世纪20年代以前,中国妇女的发饰主要是把头发盘成发臀,发臀分为前发臀和后发臀,或在脑后梳成长长的一条发辫。20年代以后,齐耳的短发取代了盘臀和长辫,并风行一时。进入30年代,剪发不再时髦,取而代之的是烫发。
  从1935年开始,因妇女烫发之风太盛,南京、南昌等地的新运工作较多地转向了对妇女烫发的禁止。这样一来,各地对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禁令的执行又增添了一个新的内容。2月15日的《新蜀报》和《济川公报》上同时登载了重庆警备司令部发布的禁止妇女烫发的布告,内容为:
  照得妇女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以为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两钟之久,更妨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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