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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3年第2期

电影中的诉讼

作者: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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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罗生门》这样的电影里,嫌疑人若被放了,我们回到家中,闷闷不乐,想来想去半天,想不通。但是绝不敢贸然就说法律不公正。
  
  对于真相的拒绝
  
  《算死草》
  周星驰最杰出的影片大多是对于“本土资源”的解构与嘲讽,比如《鹿鼎记》、《大内密探》、《国产零零漆》等。单单这一部《算死草》算是对于“西化资源”的挑战。朱苏力先生的“电影法学”却没有讨论这一部,实在是算有遗策。
  高潮部分的法庭戏。大清讼师VS.皇家御用大律师,也算中华法系VS.英美法系。关键在于证明被冤枉的疑犯是香港何西爵士的私生子。被告疑犯在法庭上褪去裤子露出胎记,走向证人席的何西爵士感念旧事,点头承认一切。但因激动过度,当庭病发而死。
  接下来就是程序与实体的理念之争。在旁听者和讼师看来,真相已然大白。但可恶的皇家御用大律师却指出,何西爵士尚未宣誓,正式开始其作证。由于程序不合法,因而他的“承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
  法官于是指示陪审员:刚才你们听见的何西爵士的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要当作没有听见。
  问题就来了:明明听见了怎么能当作没听见呢?这样的审判不是欺负人吗?讼师和陪审的中国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程序至上的强调,如果说其初衷在于更加准确公正地达到案件的真相。那么在这一场合,我们看到的却是,恰恰因为对于程序的执著,法律竟然拒绝了昭然若揭的真相,拒绝了在场每一个人包括法官自己基本的常识和感性。
  这样的游戏规则无疑是说:冷冰冰的程序和法律的理智,比所有人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更加可靠。
  真相究竟是被挖掘了,还是被埋葬了?
  其实如果换一个场合讨论,比较容易接受。比如法律对于设立和变更遗嘱的程序要求。它不仅要求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且要求意思表示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严格的要式。反过来,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意思表示,根据英美司法“程序不合法实体即不合法”的原则,就不会被法官采纳。这等于是摆明了说,法官和法律并没有洞察真相的能力。对不起,法官的智商就只有这么高。就算你是真相,那也就算该你倒霉。
  诸此类推,证人证言也是这样一种要式的意思表示方式。比如任何一个旁听者在法庭中站起来随意发言,就不可能作为证据被采纳。其实何西爵士的话不能被法官采纳,还并不仅仅在于其“宣誓仪式”的欠缺。更重要的是这些话尚未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和质证。即便按照我们今日的法律,如果一个证人开始作证,并提供了对一方不利的证词,但在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疑问还来不及进行交叉对质之前,忽然戏剧性地突发而死。那他的证词的确是不能够作为证据被认定的。
  在今天都已被中国的司法所接受的原则,在被英美法学浸淫了一百多年的香港,居然也在周星驰的电影中被拿出来解构,这一点是足以令人玩味的。如果要给这部电影起一个学究化的名字,叫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简直就是现炒现卖。
  因为影片的最后,戴假发的英国法官居然也被大清讼师说服了。实体概念终于战胜了那个冷冰冰的程序。
  终究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程序的意义被本土资源彻底击败。
  
  正义的技术化
  
  《断锁怒潮》
  一船被西班牙奴隶贩子贩运的黑人发起暴动,他们杀死了残酷奴役他们的所有船员,但在返回非洲的途中,不幸被美国海军逮捕。
  斯皮尔伯格的这部电影,显然是关乎正义和自由的。但在随之而来的决定奴隶们命运的审判中,我们却如我们通常在法庭上所看到的那样,法律把正义藏起来了,藏在了琐碎的、与正义似乎无关的细节之下。律师们在法庭上争论的,全部都是与奴隶的自由无关的条文,比如管辖权,比如对奴隶的定义,对财产权的界定,比如某个苛刻的程序问题,等等。
  我们认为奴隶的举动是正义的,所以为他们辩护。但我们不能依靠我们之所以认为他们是正义的那些抽象的价值和理由,来为其辩护。我们必须进入法律的城堡,用那些冷冰冰的,和我们真实的生活和权利相去遥远的理由来赢得胜利。比如对方的无理要求被驳回了,但不是因为我们坚持的正义被首肯,仅仅是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因为一个小小的程序错误,诸如此类。
  换句话说,正义被技术化了。
  而被技术化了的正义,究竟是达到正义必经的一条最不远的途径,还是对于正义的遗忘和遮蔽?
  影片的最后,七十三岁的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在九名大法官面前,力陈自由与正义对个人与国家的意义。最终,最高法院裁决黑人们无罪,他们获准返回非洲。在美国,拥有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权的最高法院倒是一个可以诉诸于抽象的正义与自由概念的地方,在司法体系的顶端保留这样抽象的和精英化的设计,是不是可以看作对于日益技术化的法律的一种校正和超越?
  在另一部美国片里,一个警察被冤枉(我之所以知道他被冤枉,是因为电影采用的是上述侦破片的第二种拍法)故意杀死了疑犯。当法庭终于宣判他有罪时,这个不堪承受连日压力的警察拔出手枪,挟持了整个法庭。他向陪审员宣布,审判不算,要重来一遍。因为警察局里有几大箱子的证据都由于该死的程序问题,他们不让你们看。于是那些等身的档案被搬到了法庭,在像包公一样貌似公正的被告亲自主持下,进行了新一轮的审理。陪审员们一致宣布他无罪。
  这位警察还对当审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进行了质疑和驳斥。这是我所看到的对于法律的技术化和程序至上进行批判的最直接的一部电影。联想到现实中像辛普森杀妻案这种真实的案例,我们是对这样的法律更有信心,因为他不会在证据有疑点时将我们入罪?还是对这样的法律缺乏安全感,因为他不能更有效保护受到伤害的人?
  
  《义海雄风》
  “控辩交易”也是美国司法中将正义技术化之后,常常为人诟病的一桩。在庄严的关于正义的争辩中,它将形而下的一个“成本”问题,摆到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
  汤姆·克鲁斯饰演的美国海军律师,是一个只关心和利用正义的技术细节的常胜律师。离开程序,哪里有什么单独的正义。这个常胜律师的绝招就是“控辩交易”,他善于利用各种程序(程序在这里首先意味着成本),去与对方律师达成妥协。一种是被告承认误杀,一年以后假释;一种是被告不认罪,向法庭提出可以提出的一切动议,申请一切可以申请展开的调查程序,让你至少在两年之内皓首穷经,胜负而且未知。你若是检察官,你会选哪一种呢?
  影片中一个发生在猪湾美国海军基地内的谋杀案,终于激发起克鲁斯内心对于实质正义的需求,他决心放弃条件优惠的控辩交易,来一场和海军基地司令之间的庄严对抗。当这位王牌律师走进军方法庭时,他好奇地打量着周围正义的道具,说了一句话:“原来法庭是这个样子!”
  这句话足以活活气死不少人。不过在我的理解中,这句话的真实含义其实是:“原来正义是这个样子!”
  案情不必赘述。尽管看上去正义是在克鲁斯和他的当事人一边,但在克鲁斯选择的这条追求实质正义的诉讼道路上,一切证据都并无法帮助他将隐藏在技术背后的正义与真相揭示出来。最后这位律师孤注一掷,利用对手的心理弱点,在法庭上采用一切危险的手段去激怒作为证人出庭的海军基地司令。那位刚愎自用的司令官在最后关头终于失去控制,当庭承认了是自己下令由克鲁斯代理的两位当事人执行命令,秘密处死了越级上告的士兵。
  官司戏剧性地赢了。官司也必须戏剧性才能赢。所以站在一个法律人士的角度,我还是倾向于认为接受当初条件优惠的控辩交易,反而是最明智的。这种戏剧性的胜利并不能代替我们在现实中对于实体与程序的难以权衡。因为对于正义而言,在这部电影中的胜诉,不过是恰巧中了一次六合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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