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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1期

关于谈兵同志政历问题的复查结论及处理决定(198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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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谈平参加三青团、和国民党问题的调查情况:
  郑业苍在旁证材料中称:我和谈平在国民党举办的“感化班”学习时,有一个姓杨的(据说是伪调查室一个股长)拿着几十张国民党入党申请书,要所有参加学习的人都写一份。谈和我当时都签了。那个姓杨的说,你们回去后等待批示(意思是要上级批准)。在我们回家后,从未接到什么批示手续,同时,我们家乡已正式有游击活动了,国民党的基础政权已开始动摇,根本谈不上国民党活动了。
  安徽大学伙食科科长(当时三青团的骨干分子)证明:根据我的回忆,那时三青团负责人刘志祥(此人已死)介绍我参加该组织,并未听刘志祥告诉我他(指谈平)是三青团,同时该组织没有活动,他(指谈平)未参加此组织任何活动。
  4.和谈平同时自首的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和谈平一起自首的郑业苍称:关于我的政治历史结论,经组织多次审查,对我的自首问题没有定为叛徒,对我参加伪乡促进会的问题,没有定为反革命,在审干时均做了结论。
  和谈平一起自首并一起任乡促进会正副主任的方玉在证明中称:组织上对我的结论是:是一种自首行为,免于处分。
  其余同类问题的人员,均未做任何处理,外调中所能涉及的全部在职工作,有的还担任领导职务。
  
  五、复查意见
  
  综上材料所述,复查认为:谈兵同志在1945年皖中军政北撤白色恐布(怖)笼罩无为根据地时,向敌自首,脱离党组织,是革命意志不坚定的一种表现,是有一定错误的,但基于当时的环境,加之区组织干事范问农叛变后,对谈兵同志造成了很大的威协(胁),同时为了保护新四军伤员施得妙的安全,这几点,也是促成谈兵自首的客观原因。
  谈兵同志的自首经查,并未给组织和革命同志带来不良后果,况第二次参加革命后,又如实地向组织做了交待,在战争年代,经受了考验,解放后在部队工作期间,又多次要求恢复党籍,说明此问题组织上是掌握的,不应按隐瞒历史论处。
  关于第二次参加革命后,任“伪乡促会”副主任一事,实属地下党组织所指示,不应视为本人效忠敌人,为敌服务。
  关于参加国民党一事,因其只签写过一份志愿书,并未正式办理入党手续,也未发现有任何活动,应视为一般历史问题,三青团查无实据,原定事实失实,予以否定。
  上述问题,经中共省建一公司党委常委1981年8月10日会议研究决定:谈兵同志自首属实,按是一种自首行为予以结论。
  鉴于谈兵同志自首时客观情况,同时该谈的自首并未给组织和同志带来大的损失,参加革命后,上述历史已向组织作了交待,在战争年代为党作了一定的工作,因此,撤销1958年2月7日西北二公司给谈兵同志的开除处分,按就地退休处理。其工龄按有关文件规定,从1947年10月组织分配南陵县工作时起计算。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共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委员会
  
  
  资料提供者:谈正衡,编辑,现居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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