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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6期

以职业安全保障学术自由

作者:刘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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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一案的判决。保罗·斯威齐(Paul Sweezy)是新罕布什尔大学教授。他自称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曾经与人合写文章,哀叹美国和其它资本主义国家试图用暴力来维护必然崩溃的社会制度,宣称社会主义的暴力将会克服这种抵抗,社会主义的暴力在道义上更优越,因为其目的是创造一个真正人道的社会。1951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法案,全面管制颠覆活动。其中规定,颠覆分子不得受雇于州政府,包括不得成为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师。1953年,州议会决定调查颠覆活动。1954 年,斯威齐两次被检察官传唤,接受质询。他对两类问题避而不答,一类涉及其妻子、朋友与进步党的关系,另一类涉及他在课堂上讲述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他的理由是,这些问题与主旨无关,而且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公民权利。检察官要求斯威齐到法庭上回答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斯威齐因拒绝回答而被判蔑视法庭罪,遭到监禁。此后,州最高法院支持检察官的要求,要求斯威齐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大法官沃伦的判词不仅充分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必要性,也对其内容做了界定(即四项自由):
  “自由在美国大学里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不应低估那些对我们的青年进行指导和训练的人所起的关键作用。把任何紧身衣强加给我们大学的思想导师身上都会危害我们国家的未来。如果对任何一个教育领域不做如此理解,就不可能有任何新的发现。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在怀疑和不信任的氛围中,学术不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永远自由地追问、自由地研究、自由地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则我们的文明将会停滞乃至灭亡。”
  另一位法官法兰克福特在附加意见中指出:“任何政府对大学知识活动的干涉”都可能危害教师的基本职能。
  第二个案例是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凯伊西安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一案的判决。1962年,私立的巴法罗大学并入州立大学系统,成为纽约州立大学巴法罗分校。根据纽约的教育法第 3021、3022款和公务员法第105款,共产党员不得受雇于公共教育机构。纽约州立大学要求所有的教员在一份表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誓词上签字。英语讲师凯伊西安(Keyishian)和英语助教授霍克菲尔德、莫德、哲学讲师加弗,以及图书馆员斯塔巴克五人拒绝签字。凯伊西安等人先后接到解聘通知。五人遂向联邦地方法院状告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理由是这三条法律违宪。联邦地方法院判校方胜诉。凯伊西安等上诉到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依然败诉。他们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取得胜利。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纽约州的相关法律违宪。判决书援引了上述“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一案的判决书,宣布学术自由也是第一修正案所关注的一个具体方面。判决书还宣布,即使是共产党员,但是不了解或没有打算实现共产党的非法目标,没有参与非法活动,就不得被解雇。
  这两个案例判决书的共同特点是,把学术自由解释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一种具体权利,否定政府部门对大学教学研究活动的干预,保护教师的受聘权利。在这两个案例中,原告都是非主流的左翼人士。保护异议少数,也就最大限度地确立了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制度也因此得到一种间接认可。
  终身教职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受益者不仅有教师,也有学生。美国校园里自由研究放言无忌的气氛,不仅鼓励了学术创新,也有利于学生人格的自由发展。尽管这种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但是它基本上与美国社会的其它制度相互兼容。这是它得以维持的深层原因。
  
  四
  
  终身教职制度自确立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争议,近年来尤其受到严峻的挑战。终身教职说到底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学术自由的特权制度。因此,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市场经济的浪潮空前汹涌、席卷全球,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里终身教职制度首当其冲地受到挑战。
  对终身教职的批评来自方方面面。
  首先是来自社会(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学费在不断上涨,难道大学就不能像企业一样通过精简人员来降低成本?换言之,为什么其它行业的雇员能被解雇,惟独大学教师享受终身保护这样一种特权?
  其次,部分年轻教师对现状不满。教师市场的供求矛盾越来越尖锐,一方面,终身教师的任期因废除退休期限而得以延长,另一方面博士正在被大批量地制造出来,他们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困难。大学里有许多非终身教师(包括试用教师、兼职教师、研究生)在给本科生上课,他们的工资较低,前途没有保障。还有一些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新生代教师感受到某种歧视障碍。这些年轻教师希望废除终身教职,给他们腾出更多的位置。
  第三,大学管理层感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大学之间竞争的压力。1980年代初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开始对大学进行排名,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这是大学市场化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一些大学管理人员认为,终身教职纵容了一些懒惰和业绩不佳的教师,不利于制度和学科创新,成为制约大学发展和竞争的瓶颈。他们主张应该用学术责任的原则来平衡学术自由原则,对终身教职制度进行改革。最激烈者甚至主张废除终身教职。其代表人物是彼得·麦格拉思(C. Peter McGrath)。他曾担任过大学校长,现任全美州立大学和私立学院协会主席。他于1997年发表了题为《废除终身教职不会摧毁学术自由》的文章。他认为,实际上,非终身教师没有获得终身教职但也已经享有学术自由,这是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已经能够提供这种保障;因此终身教职已经失去了原初的存在理由。在各个行业的劳动关系都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学教师不应该享受特殊保护。有人还提出,教师分享管理权是当代大学许多弊病的根源,应该重振大学校长负责制。
  以教授协会为首的终身教职维护者则针锋相对。他们认为,现有的问题不能归咎于终身教职制度。调查显示,少数没有终身教职制度的学校也不能提供更多的转让机会;少数族群的晋升障碍乃在于社会歧视;终身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生产力并不低于非终身教师;正是由于学校大量雇用低廉的临时教师造成了教学和学术水平的下降,等等。至于说其它行业职工没有职业安全,这难道不是一种可悲的情况吗?
  维护者最核心的论点依然是,终身教职至今仍是学术自由的必要保障。首先,调查显示,选择大学教师职业的人大多是因为大学有如下吸引力:智力挑战(84%)、思想自由(79%)、学术和教学自由(75%)、教学机会(72%)、时间自由(65%)等等。如果废除了终身教职,也就失去了这些吸引力。其次,新的经济现实反而更强化了保障学术自由的需求。有些学校急功近利地调整教学结构,压缩文理基础学科,加强应用学科;无视学术研究的长期性,追求研究成果的数量而牺牲质量。有些学校害怕失去捐款和生源,干预教师对学生的评估,等等。第三,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足以保障学术自由。“9·11”事件之后,有的教师因发表与政府不同的观点而被解聘。而且,学术自由包含的许多内容并非言论方面的,例如课程设计、教材选择、大纲制定、评分等等。总之,终身教职的存在理由并没有过时。
  实际上,对终身教职制度的改革已经在美国一些大学展开。不过,除了极少数学校废除终身教职的极端情况外,多数改革是在承认这一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斯坦福大学的改革措施主要是,使授予终身教职的资格要求和程序更加严格,并加强对终身教师的定期学术审查(实行五年审查制)。
  斯坦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约翰·肖文(John Shoven)表示:“我不敢说五十年后是否还有终身教职,但是十年之内它仍会存在。”笔者认为,鉴于前面已经提到的种种因素,它的寿命也许会超过肖文的预言。当然,围绕终身教职及相关改革的争论也还会继续下去。
  
  刘北成,学者,现居北京。主要著作有《福柯思想肖像》、译著《白银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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