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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逻辑

      
      小逻辑(黑格尔)
      第一篇 存在论
        
            (Die Lehre vom Sein)
          §84
          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
      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
      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
      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
      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其存在的直接性或
      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85
          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不仅是属于存在的范畴,而且是
      一般逻辑上的范畴。这些范畴也可以看成对于绝对的界说,或对于上帝的形而上学的界
      说。然而确切地说,却总是只有第一和第三范畴可以这样看,因为第一范畴表示一个范
      围内的简单规定,而第三范畔则表示由分化而回复到简单的自身联系。因为对上帝予以
      形而上学的界说,就是把他的本性表达在思想里;但是逻辑学却包括了一切具有思想形
      式的思想。反之,第二范畴则表示一个范围内的分化阶段,因此只是对于有限事物的界
      说。但当我们应用界说的形式时,这形式便包含有一种基质(Substrat)浮起在我们观
      念中的意思。这样一来,即使绝对——这应是用思想的意义和形式去表达上帝的最高范
      畴——与用来界说上帝的谓词或特定的实际思想中的名词相比,也不过仅是一意谓的思
      想,一本身无确定性的基质罢了。因为这里所特别讨论的思想或事情,只是包括在谓词
      里,所以命题的形式,正如刚才所说的那个主体或绝对,都完全是某种多余的东西(比
      较§31和下面讨论判断的章节〔§166以下〕)。
          附释: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
      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
      质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
      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反之,量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
      到存在。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
      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尺度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
      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
      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
          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
      事物。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本质。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
      即最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
      的抽象范畴。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但
      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
      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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