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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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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学学科建设展望
郭济在《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1期撰文指出,在新世纪,要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学科,首先,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学科体系,为改革实践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持和思想指导。其次,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不断探索国际形势变化和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的重大实践问题为中心,进行调查研究,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改进政府管理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再次,学科要面向世界,加强国际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外国学术研究进展情况和成就,积极引进、吸收和借鉴外国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第四,必须加强跨学科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的新理论与新方法。
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肖玉明在《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11期撰文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高度发展的结果,是一个不断实践、逐步实现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通俗表述,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它实质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一,从社会发展规律角度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这一规律发展的另一种表述。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和本质特征之一,当然作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内含于其中。第二,从国际经济发展规律角度看,共同富裕是国际生产价格、均衡报酬率形成、发展规律的另一种表述。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条件下,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信息资源共享,国际经济中的市场竞争将是充分的,这将催生国际生产价格,从而使各种要素投入按平均利润率和均衡报酬率获得利润和报酬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和规律。这正是共同富裕的初步基础,即可逐步实现全球居民要素收入分配均衡化、财富分配公平化。第三,从人本身的发展规律角度看,共同富裕是人的全面均衡发展规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的另一种表述。在未来社会,人逐渐走向全面发展,人的各方面能力随之均衡化,共同富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人自身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
“制权”概念的新变化
常名在2002年10月29日《解放军报》撰文认为,随着高技术战场空间结构加速演变,特别是有些空间开始统一为更宏大的战场空间单元,制权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夺取“制空天权”———保证己方自由使用空天环境,同时阻止敌方自由使用空天环境,必将成为未来世界先进空军追求战场空间制高点时所使用的口号。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人士首次提出了“制电磁权”的概念,将电子战提升到了与“制空权”、“制海权”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在1995年,学术界又提出了“制网络权”概念,与“制电磁权”一起相互补充。事实上,到了20世纪末,对于空间战场来说,电磁空间和网络空间已经统一为一个更大的战场空间领域,成为了“电磁网络统一体”。“制空天权”和“制网电权”,将“制空权”、“制天权”、“制电磁权”与“制网络权”高度融化,合为一体,较好地解决了以前使用单一制权概念表述时不够完整的矛盾,体现了大气空间与太空、电磁空间与网络空间的整体性。由此使“制空权”、“制天权”、“制电磁权”、“制网络权”、“制海权”一起,作为下一层次的基础概念在“制权”概念体系中适用,导致了“制权”概念的升级。
女性问题审视的一个视角
王虹在《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5期撰文认为,现代社会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社会形态,这包括建立两性间的和谐发展,而和谐发展只能在社会个体充分自由的发展基础上实现。由于社会文化和历史因素,女性长期处于被动和受压抑、受歧视的地位,造成了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女性要寻求作为社会个体的尊严、平等、独立、自由和自我全面、充分的发展,不仅需要改变传统社会意识形态中的女性地位和形象,同时,作为女性也应该意识到,即使拥有了物质上的自由与独立,如果精神世界无法摆脱根植于思想内部的自卑、依赖情绪和种种男性意识形态的桎梏,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备受传统观念压抑与控制的生活状态,得到真正的自由与发展。
“家庭”概念的法学重构
于大水在《经济与法》2002年第6期撰文认为,“家庭”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学上通常被解释为“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现行的有关“家庭”的立法,皆基于“家庭”概念的这一内
涵而展开。但这种理解,已经不能反映现实家庭的形态及其历史演变的趋向,我们应当在法学上重新构建“家庭”概念。当前法学上的“家庭”概念,一是有悖于现实家庭的形态及其演变趋势,仍然囿于“两性婚姻”的基础之上,婚姻不存,家庭则亡;二是不能解释家庭从“大家庭”向“小家庭”演变的历史趋势,这种趋势必然导致“小家庭”中的缺损家庭和单身家庭的增加;三是不能解释家庭伦理的转变使缺损家庭与单身家庭被社会逐渐的认可和接纳;四是不能解释家庭越来越成为单纯的独立生活单位;五是未接受现代社会学上已经普遍承认的单身家庭与缺损家庭。作者认为,法理上应当树立以“人本主义”为基点的家庭观,尊重当事人的不同家庭理念,承认当事人选择的不同生活方式,保护各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此基础上,检讨家庭的历史,正视家庭的现实,瞻望家庭的未来,可以将“家庭”概念定义为“公民个人独立的生活单位”。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屈茂辉在《求索》2002年第5期撰文认为,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大基本理念。(1)人权主义,它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2)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非法干预。(3)利益衡平,它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4)规范科学、即采取区别做法,将涉及民众基本私权利的规范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表达,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则以科学性作为惟一目标。(5)民商合一。坚持民商合一,并非轻视或者否认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而是基于法的自身的规律性和逻辑的考虑,反映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特殊地位的覆灭、民法与商法的融合。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几个问题
阮世能在2002年11月30日《法制日报》撰文认为,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环节,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对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法官逐级选任有助于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法官的培养和成长,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实施法官的逐级选任,首先必须明确选拔条件,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障,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基本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保证。其次,必须科学地组织考试,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再次,要精心组织对考试者的考察,对选拔过程也要实行监督。在法官选任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须认清形势和坚定信念。二是必须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重视和支持。三是必须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对法律全球化的几点评论
陈金钊、张其山在《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撰文指出,法律全球化是一种新版的法律与现代化理论。冷战结束以后,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法律的国际性日益增强,跨国法律规则发展迅速。尤其突出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正在逐步成为全球化贸易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在这一背景之下,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理论。他们认为,法律的全球化就是全球分散的法律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进程。“法律全球化”何以产生,他们认为,主要出自八个原因,一是变化中的生产方式;二是金融市场的连接;三是跨国公司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四是国际贸易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五是结构改革与私有化;六是经济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七是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八是推动人权和民主国家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但“法律全球化”在出现的过程中,实际上遭遇了几个难题:国家主权问题、法治问题、解释问题、价值观的问题。
论“三个代表”的哲学基础
朱有志、周发源等在2002年10月18日《光明日报》撰文指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实践和时代精神的结晶。它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理论根基,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创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政治智慧和理论勇气,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和世界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从哲学上深入研究“三个代表”的理论基础,对于深刻理解“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具体说来,“三个代表”的哲学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能动地反映当代中国和世界的新变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论基础。第二,坚持实事求是,清醒观察并科学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社会观基础。第三,坚持执政为民,始终以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群众史观基础。
世界观哲学与实践观哲学的区别
雷龙乾在《人文杂志》2002年第5期撰文认为,实践观哲学与世界观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自我定位原则和价值判断标准。世界观哲学
把哲学看做是世界观的学问,因此认为所有理论包括实践观的哲学意义都主要源于同一个基本事实,即它们都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而实践观哲学把哲学看做是实践观的学问,因此所有理论问题的哲学意义,当然也包括世界观问题的哲学意义,从根本上来说都主要源于同一个原始事实,即它们都是实践观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到世界观与实践观的关系上,世界观哲学力图获得一种绝对科学的关于世界总体状况的理论认识,因此它必然把实践看做是无限世界中无数事物、现象的一种,至于实践观是关于实践的客观性质和一般规律的认识,知识世界观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实践观哲学力图研究人类生存和发展中那些总体性问题、基础性问题、时代焦点问题等,以便获得对这些问题科学、合理的认识,为实践提供有效、正确而智慧的见解和建议。因此它必然非常重视作为人类实践复杂系统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重要成分之一的世界要素,把世界观看做是实践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柏拉图的“理式”与生物遗传基因
叶知秋在《甘肃教育学院学报》(季)2002年第4期撰文指出,有人说“全部西方哲学史就是注释柏拉图哲学的历史”,可见柏拉图的广泛影响。他的哲学体系———理式论,为后世聚讼纷纭。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把这种“理式”当做一切同类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共相,那么只能说它是建立在错误判断、推理基础上的。因为如果“理式”是实体,那么它同时就不能是普遍,一种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实体又是普遍。然而现代遗传学发现的生物遗传物质———基因,它既是实体又是普遍,还是先于某些具体、个别、感性的事物而存在的实质。这就为柏拉图的“理式”论提供了根据。由此看来,自亚里士多德始二千多年来,人们对柏拉图的理式论是误解的,将其当做唯心主义批判是错误的。
理解哲学文化属性的意义与价值
李鹏程在《求是学刊》2002年第5期撰文指出,理解哲学的文化属性和它的文化奠基性,并不是方法论上的一种简单的转换,而具有深刻的哲学思想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哲学家理解自己的学术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和框架结构的真伪性。检讨被自己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哲学的那个哲学同自己民族文化的距离性和近视性,理解文化比较研究作为阐明“一种”哲学以及它同其他哲学之间交流的理论基础的重要性;理解对文化进行时代性解读作为阐述同样一种文化中哲学形态的新旧交替和同一个哲学在时代变化的情况下具有不同品格这两个秘密的理论基础的重要性。这样,当人们把一种哲学作为普遍的文化意义来阐述的时候,就应该立即提问:它具有怎样的文化属性?只有当我们预先明确了它的文化时空属性后,我们才能明确它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限度和可言说性。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哲学领域以外的人文学家更真切地理解自己的学术领域的元理论的真伪性,从而为自己的学术研究寻找到真正的、以文化本原为基础的元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哲学应该是一切人文学科的真实的方法论原则和自我评判的哲学准则。
新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罗国杰在《伦理学研究》(试刊)2002年第1期撰文指出,新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中的道德,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道德。第二,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的“德治”,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心和爱护,并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引导和提高对社会、集体和国家的关心,从而在人民群众的内心中形成一种崇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形成一种明确的善恶、是非、美丑、荣辱的正确标准。第三,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在选拔干部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领导者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垂范作用。第四,我们所说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做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是我们的“德治”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德治”,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同中国古代所谓的“德治”有着更为本质的区别。
“引礼入法”观念的现代启示
杨寄荣在《辽宁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撰文指出,中国古代的“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成为司法的标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行政中的“礼”:“引礼入法”的前提条件是礼成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董仲舒创立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大一统学说,为统治者提供了合意的治国思想。二、立法中的“礼”:由于中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合而为一,儒学化的官吏成了司法主体,因而保证和促进了司法的道德化。儒家提倡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自行”的德教与法制并举的观点,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一,立法中的道德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体现这些“道”的法律制度才可能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并取得效率的最大化。第二,司法中的道德理念:法官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熟悉法律规范等专业素质外,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第三,守法中的道德理念:现代法制建设离不开公民的守法意识,这就要加强道德宣传,借助道德内在的“良知”去指导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无报复自然界”:可能抑或不可能
尚东涛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年第5期撰文认为,“无报复自然界”追求人与自然关系协调理路探
究前提的可能性,不是自明的。在人与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中,从自然界方面考察,无目的演化的自然界客观上合人的目的与不合人的目的的可能性是逻辑并存的,以人为对象的自然界没有“无报复”历史,自然界的报复本性规定于自身演化的非线性机制,“无报复自然界”不具可能性。从人的方面考察,人的退让性“消极作为”不能“消解”自然界报复,人的“积极作为”由于认识能力、技术和利益的限制,亦无法彻底“消解”自然界的报复,“无报复自然界”同样不可能。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不仅在“征服自然”中无法“胜天”,而且在协调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亦无法“胜天”。人在促进与自然界协调的进程中,不宜崇信人与自然界关系前景的“乌托邦”式认定,不宜将与自然界的协调定位于实现自然界的“无报复”上,只宜在与报复人的自然界的“无限磨合”中,走向与报复人的自然界的共生共荣。
人性的五大特点
吴光辉在《求索》2002年第5期撰文认为,从马克思关于人性的基本理论出发,辩证分析古今中外各种人性论,可以发现,人性至少具有五大特点:第一,人性具有自为性。人成为什么样的人,他的本性如何,关键在于他自己,在于他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人是他自己所创造的存在物。人性不是天生的,不是外物赋予的,而是自为的。第二,人性具有社会性。这是说人性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就人类而言,个体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成为真正的人。第三,人性具有可变性。人不仅是一种社会动物,而且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物。既然人是变化的,由人所构成的社会也是飞速发展的,因此,人性也是有其纷繁的演变和分化的。第四,人性具有复杂性。人性就是一个由诸多矛盾构成的复杂系统。其复杂性表现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人性是不完全相同的;即使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里,每个人所表现出来的人性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五,人性具有可选择性。人可以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做出自己的选择,并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表现自己的人性,塑造独特的自我。
过细的分科不利于经济学的发展
陈孝兵在《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5期撰文指出,从全球的角度看,经济学发展的分科越来越细致了,并且形成了理论经济学、部门经济学和边缘经济学的区分,这是经济学的一个进步。但问题是,部门经济学的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而理论经济学和边缘经济学则在萎缩,经济学的整体框架呈现出“枣核”形状。正如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基础研究是科学发展的关键一样,仅仅是部门经济学的膨胀不会给经济学的发展带来大的推动,理论经济学的发展状况将决定经济学的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因此,在看到分工促进科学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由分工过细和分工的累积发展所造成的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一面。同理,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固然不能没有经济学家之间的分工,但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因知识面和研究领域过分狭窄而产生的学科间相互交流和吸收的障碍。
要正确看待中国经济的“一枝独秀”现象
2001年下半年以来,欧美经济在衰退的边缘徘徊,惟独中国经济“一枝独秀”。萧芍芳在《汕头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著文,分析了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的原因,指出应正确对待这一现象。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是免受世界经济低迷影响的原因之一。导致欧美发达国家经济衰退的原因是,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盛极而衰,因而面临着结构调整和重新寻找经济增长点的需求。而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还不大,不会发生过度发展、出现经济泡沫的问题。第二,我国巨大的国内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回旋余地。不少发达国家的经济对国际市场有很大的依赖性,容易产生消极的连锁反应。但在我国,与巨大的国内市场相比,出口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它的下降不会造成中国经济的致命伤。第三,虽然我国对外开放已有多年,但这种开放是渐进的,在许多领域还有一些限制,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还不高。因而在国际性的经济风潮来临时,这种低开放度虽然保护了本国经济免受侵袭,但这不能成为降低对外开放的理由。最后,国家投资固然在拉动我国目前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这不是长久之计,根本的出路还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扩大出口能力。
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和类型
赵德志在《辽宁大学学报》第5期著文指出,所谓利益相关者是从“股东”一词套用而来的概念。股东作为企业股份的持有者对企业具有所有者权益,因而企业的每一项活动都与股东利害相关。由此扩而大之,凡是与企业产生利益关系,从而与企业发生双向影响的个人和团体,便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传统企业管理理论中,这些个人或团体都是从企业环境或外生变量的角度被定义的,因而多被排除在企业管理的视野之外。但在现代西方企业管理理论中,这些个人和团体则被视为企业的构成要素或内生变量,被纳入企业管理的范围。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大体有两种:“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政策影响的任何有关者”和“能够影响企业决策或受企业决策和行为影响的个人与团体”。前一个定义强调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单向影响,后一个则强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影响。基于此,依与企业的不同关系性质,可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初级利益相关者”和“二级利益相关者”。“初级相关者”是指与企业具有正式契约关系的个人和团体,其关系主要是通过市场发生的。“二级相关者”是指除了“初级相关者”之外企业需负有责任的所有的个人和团体,他们与企业的关系是非市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企业必须正视个
人、社会团体对企业决策和行动的影响,充分考虑到制约企业的多重复杂因素,自觉地实现从传统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向利益相关者管理转变,承担起超经济目标的更广泛的社会义务。
基于区域网络化生产的中小企业组织创新
王道平、谭跃雄在《湖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撰文指出,网络经济导致制造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使得小批量,多品种的生产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使市场日益呈现不可预测变化。因此快速、柔性地响应市场变化已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区域网络化生产是在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时代制造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前提下,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和现状而提出的一种先进制造模式。区域网络化生产模式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对陈旧模式突破和对环境及市场学习与适应的过程,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创新良好匹配与有效协同,其中,动态联盟是区域网络化生产背景下中小企业集成的组织原则,网络治理是替代科层治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与新的组织结构与治理形式相适应的企业文化是推动组织创新的强大动力,因此除了要重视硬件要素的建设外,还要重视软件性要素的营造,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区域网络化生产优势,并为我国中小企业最终实现敏捷制造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