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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武帝是否独尊儒术——也谈思想方法问题

作者:杨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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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学界对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发表了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说汉武帝“并非独尊儒术”不符合传统的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结论,是“陷于迷惘”(见本刊2003年第7期转载周桂钿《汉武帝是否独尊儒术》一文)。这是对本人一篇文章的批评。本文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此问题谈一些意见。并附带谈一下与此问题有关的思想方法问题。
  
  一、司马迁与董仲舒意见分歧、何去何从?
  
   现在所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的一个建议。这个建议是不是概括了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的全部内容,要从实际出发,了解其与武帝所推行的政策有无差异和矛盾,武帝是不是不折不扣执行了这个建议,才能做出决定。然而,在未充分论证这个问题的情况下,有的学者和大学、中学的历史教科书就把这个建议与汉武帝推行的学术思想政策二者画了等号。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然而,以此解释历史时,却与历史实际发生了惊人矛盾。一本权威辞书解释“罢黜百家”辞条时说“董仲舒建议独尊儒家学说,罢黜诸子百家,只有通晓儒家学说的人才能做官”。作为解释董仲舒的建议是正确的,但是,如联系历史实际就不通了。由于汉武帝通过多种途径选官,虽然举贤良时曾罢黜百家只从儒生中选官,对太学博士弟子也是从儒生中选官,然而,通过其他途径却选拔了大量非儒生当官。如张汤就是从学习法律文书的小吏逐渐提拔为廷尉、御史大夫,而成为武帝宠臣的。桑弘羊则通过“赀选”当郎官,后被提拔为御史大夫的。学纵横术的主父偃、杂家东方朔是通过“公车上书”当官的。汉赋名家司马相如是通过“征辟”当官的。汉武帝时选官的途径多得很,高官可以“任子”,富人可以买官,都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说汉武帝选官时执行了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只 选学儒术者当官,岂非自欺欺人。
   武帝元封五年,下了一道《求茂(秀)才异等》诏书,内云:
   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踢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为世俗所讥议)而立功名。夫泛驾(驾车不循轨辙)之马,跅弛(放荡不羁、不遵礼度)之士,亦在御(用)之而已。其令州郡 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这一诏书是武帝不分学派、惟才是举选择人才的诏书。为选择能立“非常之功”的优秀人才,明确指出:这些人虽然有的为世俗所讥议,有的放荡不羁、不遵礼度,只要有当将相和出使绝远国度的才干,都在选择、任用之列。这一诏书的精神与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是不同的。董仲舒建议的内容,是要“绝”、“灭”百家的,是不允许儒家以外其他各家士人当官的。在此情况下,为了正确认识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就必须打破董仲舒 建议的框框,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幸好,在此问题上,除董仲舒的传统之外,还有不同意见者司马迁留下的传统。司马迁在《史记·龟策列传》中说:“至今上(汉武帝)即位,博开艺能之路,悉延(引)百端之学。”司马迁这一意见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他在《史记·儒林列传》记载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客观情况;在《酷吏列传》记载了增订法律、任用酷吏用严刑峻法治国的情况;在《平准书》中谈到曾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动改革的情况;在《封禅书》记载了任用方士的情况;在其他有关传记则分别记载了对黄老学派的汲黯、纵横学派的主父偃、杂家东方朔、占卜者等各家各派学者的任用情况。司马迁的记载和论述具体实际,如果与董仲舒的建议加以比较,人们自然疑窦丛生,怀疑其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是很正常的。我们不应把董的建议 与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画等号。
  
  二、汉武帝是否独尊儒术关键何在?
  
   汉武帝是否独尊儒术?关键在于论证法家思想是否也是其指导思想,“文革”前就有汉武帝是外儒内法、儒法结合的意见。“文革”后,金春峰先生在其所著《汉代思想史》中说:“武帝时期,尊儒的政策虽然确立了,但由于对匈奴的全国性战争,国家实际转入战时体制,因而在政权组成成分和政策指导思想上,不仅儒术没有独尊,相反被指名‘罢黜’的申商韩非之言,倒成了政治的指导思想,儒学被扫进了‘无权’的垃圾堆。”这里 指出:由于战争原因,汉武帝时,“不仅儒术没有独尊”,法家思想“倒成了政治的指导思想”。既然如此,“独尊 儒术”自然无法成立。
   现在就来谈“并非独尊儒术”问题。“并非独尊儒术”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说汉武帝尊了儒术。这表现在:建元五年(前136年)置儒家五经博士,罢各家传记博士;元光元年(前134年),举贤良对策、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只选学儒术者为官;元朔五年(前124年),兴太学,为五经博士置弟子,在弟子中选官以学习儒家经典优劣为标准。第二层含义是汉武帝除尊儒术之外,还“重视法家思想、重法制”,表现如下:一是继承先秦法家激进的改革思想推动改革,如《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说:“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减免罪。”这与商鞅所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等言论,如出一辙。二是制定严密的律令,贯彻先秦法家“法不阿贵”、“一断于法”的精神,诛灭犯法的贵戚大臣;任用酷吏,严厉执法,推动事业发展。桑弘羊主持大农时,想尽一切办法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收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可以说法家代表人物在成就汉武帝事业上立了大功。三是汉代人认为法儒杂糅是其治国的指导思想。如《汉书·汲黯传》载汲黯说汉武帝“陛下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奈何欲效唐虞之治乎”!这是说汉武帝好大喜功,常常动用严酷的刑罚,表面上却打着仁义的幌子,怎么能效法尧舜之治呢?据此,人们认为汉武帝治国的指导思想为内法外儒。《汉书·元帝纪》载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据此,人们认为汉武帝是霸、王道兼用,法治、德治同施。既然如此,法儒杂糅就是其指导思想了。而且,上述二人都是把法放在前 面,可能重法超过了尊儒。
   值得注意的是,汉宣帝时统治集团内部还存在反霸道或以法律治国的诉求,表现如下:
   其一,《汉书·盖宽饶传》载“是时上(宣帝)方用刑法,信任中尚书宦官,宽饶秦封事曰:‘方今圣道浸废,儒术不行,以刑余(宦官)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等等。明确提出反对重用宦官、反对以法律代替诗书治国,要求用儒术治国。其二,《汉书·元帝纪》载,元帝8岁立为太子,“壮大,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天下……尝侍宴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切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何足委任!’”这说明太子明确提出反对用“文法吏(掌管法律文书),以刑名绳天下”,也就是反对以“霸道”治国,要求用儒生、“纯任德教(儒术)”治国。宣帝坚持要以“霸王道杂之”的汉家自有的制度治国,反对用“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的儒生治国。上述盖宽饶与太子反对“以刑名绳天下”、反对“以霸王道杂之”的制度治国,即用法家思想为指导治国,恰恰证明汉武帝、汉宣帝曾用法家思想为指导治 国。而他们要求用“儒术”、“纯任德教”治国不恰恰证明以前没有或没有完全用儒术治国吗?
   既然如此,汉武帝在独尊儒术之后,武、宣二帝曾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治国,那么“并非独尊儒术”的命题就是对的,并没有什么问题。因此,批评“并非独尊儒术”是错误观点,首先就应论证汉武帝没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否则,只以儒术为指导思想的“独尊儒术”结论 就难以成立。
   汉武帝尊儒术之后,并非所有的帝王都独尊儒术,不仅汉武帝、汉宣帝曾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治国,《晋书· 傅玄传》也说“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
  
  三、董仲舒的建议与汉武帝学术 思想政策的区别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与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联系又有区别。为此,必须搞清楚,二者的共同点与区别点是什 么?
   在正式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武帝对董仲舒《举贤良对策》的赞许,与对策后任其为江都易王相,并不代表他完全采纳了其建议。类似的例子是很多的,如《汉书·东方朔传》载建元三年,武帝决定扩大上林苑要圈占民田,东方朔为此上书指出这是“奢侈越制”,“取民膏腴之地,上伐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弃成功,就败事”等等。汉武帝认为他讲得好,“拜朔为太中大夫、给事中,赐黄金百金”,然而,上林苑依旧扩建。对董仲舒也是如此,虽然对其在建议中所说天人感应并未否定,但却决不允许以此攻击朝政,董仲舒就因此几乎被判处死刑,从此不敢再言灾异。仅此一点,董仲舒在汉武帝心目中的地位不就不言而喻了吗?指望汉武帝对董仲舒的建议句句照办,岂不难 哉!
   那么对董仲舒的建议汉武帝是如何对待的呢?《汉书》卷56《董仲舒传》载其建议说:
   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熄灭,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 明,民知可从矣。
  这就是董仲舒提出的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这个建议汉武帝有的采纳、有的没有采纳,这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其一,学术上“独尊”了儒术,但没有“绝”、“灭”百家:武帝建元五年置儒术五经博士,罢各家传记博士,在学术上奠定了儒术的“独尊”地位。但董的建议是要在“罢黜百家”的基础上“独尊儒术”,如何“罢”百家呢?“皆绝其道”,使“邪辟之说熄灭”,就是要“绝”“灭”百家。如果汉武帝采纳了这一点,将是对中国文 化的一次浩劫。然而,武帝并未采纳,而是在官府搜求遗书时对儒家以外诸子百家的遗书也广为搜求,妥为保存。这些书也可以在民间保存、流传、教授。这是汉武帝对继承中国文化的宝贵贡献,对现实生活也有重 要意义。
   其二,用人上的突出特点是唯才是举、不拘一格:汉武帝在举贤良和选博士弟子当官这两项上“罢黜百家”,从儒生中选官,可以说是“独尊”了儒术。然而,这一点并没有贯彻到选官的其他多项途径中去,而其他学派的士人正是通过其他选官途径踏入仕途的。这些人有的武帝要亲自找其谈话、试用,而后授以官职。用人的突出特点是唯才是举,元封五年《求茂才异等》诏书就是突出一例。值得注意的是,汉武帝时期,权力机构发生了变化,为按自己意图办事,设立了中朝,中朝成了决策机构,由汉武帝的亲信及办事人员组成。而这些亲信如严助、东方朔、主父偃、徐乐、枚皋等恰恰多是儒家以外其他各学派的人。而外朝的公孙弘等丞相倒 成了无权的摆设。
   其三,政治上未“独尊儒术”,而是以“儒法结合”的制度治国、关键时期靠严刑峻法:汉武帝注意“儒法结合”,如:公孙弘“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既能按法律条文办事,又能用儒术解释,很快就被提拔当了大官。又以“春秋决狱”,把儒家经典当法典用,一些儒生分到司法机构为吏,就是为此。《晋书·刑法志》载董仲舒作《春秋折狱》232事,供廷尉张汤等用。还注意把严刑与赦免相结合,如元狩六年“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就是一例。关键时期则靠严刑峻法,如:武帝用严刑峻法镇压了诸侯王的叛乱和豪强势力,牵连面广,杀人多;严厉打击工商业者,没收其财产;果断而残酷地镇压农民起义等等。汉武帝是把国家的暴力机器发挥到极致的皇帝,其“重法”超过了“尊儒”。所以,宣帝说“霸王道杂之”是汉家的“自有制度”。这里首先 说的是“霸道”。
   从上述三方面的情况可以看出:汉武帝只是在学术上“独尊”了儒术,并未把这一方针贯彻到用人和政治各方面去。那么,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究竟是什么呢?“霸王道杂之”的儒法结合思想就是其指导思想,同时又兼用各家。这些就是其学术思想政策。这与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是不同的。因此,不能把 二者混为一谈。
   “独尊儒术”需要有一个过程,这是个事实。武帝、宣帝时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做到这一点。汉元帝即位后“纯任德教(儒术)”,重用儒生,反对以“霸道”(法家学说)治国的诉求不见了。这时可能实现了“独尊儒术”。
  
  四、“兼用各家”的各家也是指导思想吗?
  
   2002年我在《炎黄春秋》发表了一篇文章,通俗地介绍了汉武帝在思想文化方面的贡献。这篇文章的第一个小标题原为《对学术思想政策的贡献》,出版后 我才看到这个标题已改为《并非独尊儒术》。标题虽改,但内容未变。其内容是据司马迁的有关记载,分层次介绍了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首先讲尊儒术”,介绍了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主要事实;“其次谈重法制”,谈了汉武帝“重视法家思想、重法制”的有关事实;“再次谈关于兼用各家的问题”。文章中说汉武帝尊儒、重法、兼用各家,实际上就把儒法以外的各家从指导思想中排除了。此外,我从来没有说“兼用各家”的各家也是指导思想。而且,我也从不知道有谁持有这样的观点。但有一位学者却要把这点加在我的头 上。他说:
   汉武帝独尊儒术,这是传统的说法。现在有的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汉武帝并非独尊儒术。理由是汉武帝兼用诸子百家,除了任儒家的董仲舒、公孙弘等人,也用尊黄老学说的汲黯、司马谈、司马迁等人,还用了学纵横术的主父偃、杂家东方朔 以及术数家、卜筮者、方士等。这样,经这位学者推理诸子百家,算卦的、术士、方士的学问都成了指导思想。各家都成了指导思想,也就没有了指导思想。这里所说的“理由”也是他加给我的,并不 是我自己的理由。这种推理是合理推理吗?
   推理也要经受事实的检验,如果经不起事实的检验,就是不合理推理。战国时有个学者叫驺衍,因为中国有九州,就推断整个宇宙有九个大九州,每个大九州下又有九个九州等。这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推理,就是不合理推理,后被桓宽、王充斥为“虚妄”。这位学者在上述问题上的推理也与此相似。我在谈到“兼用各家”时只是说,汉武帝除用儒法两家的人以外,还兼用了其他各家的人,绝不是说兼用的各家就都成了指导思想,这是很明显的。这个问题是个常识问题,如商鞅变法后,秦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也用其他家的人,其他家并非指导思想。西汉初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也“兼用各家”,各家也非指导思想。武帝兼用各家当然也是如此。这位学者没有事实根据、不循常理把用不合理推理方法推出的怪论加在别人的头上,而后加以批判,责任却要别人承 担,这合理吗?
   这位学者应当明白:无事实根据的推理是站不住的。不仅如此,驳不倒汉武帝也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你所主张的汉武帝“独尊儒术”就有问题。你所批评的汉武帝“并非独尊儒术”,也就并非错误。要解决这个问 题,不能靠预定模式,而应靠实事求是分析问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的根本指导方法。而按一个预定模式,不管具体和特殊情况,容易导致主观主义,不 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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