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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美学中主客二元对立与辩证思维
作者:周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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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从法兰克福学派开始,就注意反对资本和现代高科技对人的异化,强调主体与客体的融合,企图消解近代以来长期在文化、哲学中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出现之后,消解主客二元对立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受此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少学者也在不断质疑、批评哲学、美学中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这对摆脱二元对立模式的束缚、解放主体的创造力、推动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但在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误读,一些不同的理解,如认为主客二分就是二元对立,甚至认为辩证思维就是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对此,我有一些不同的思考,现在简单地写在这里,以共同讨论、相互促进。
在这里我要先借鉴一下分析哲学,首先对二元对立这一词语、这一概念范畴给以厘定,分析一下它究竟是什么含义,以便取得一个共识。否则,对“二元对立”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说法,就会失去同一律,也会产生分析哲学所说的因词语、概念的误解、误用而出现的假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呢?我觉得有四点是要特别注意:
第一,主客二元对立首先建立在差异、矛盾的基础上,没有差异,没有矛盾,哪里还有对立。我们知道客体存在、宇宙万物是统一的一元的实体,但又是多姿多态、五彩缤纷的。统一体是有差异、有矛盾的,差异、矛盾无处不在,二元对立也是一种差异、矛盾,但并不是所有的差异、矛盾都是二元对立的,这中间不能画等号。
第二,既然差异、矛盾有对立的和非对立的之分,那么它们的区别何在呢?我们不妨参考一下黑格尔,他是辩证法的大师,曾致力于矛盾的研究,他的见解也可能有启示。黑格尔曾把差异、矛盾分为“杂多”和“对立”两种形式。
对于“杂多”,他说:
“异第一是直接的异或杂多(dieVersciedenheit)。所谓杂多即不同的事物各自独立,其性质与别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受影响,而这关系对于双方是外在的。由于不同的事物之异的关系是外在的,无关本质的,于是这‘异’就落在它们之外而成为—第三者,即一比较者。这种外在的异,就其相似的对象之同一言,为相似;就其为相关的对象之不同言,为不相似。”
关于“对立”,他说:
“异的本身就是本质的异,有肯定与否定两面:肯定的一面乃是一种同一的自我关系,亦即坚持其自身的同一,而非其自身的否定。而否定的一面,即是异之自身,而不是肯定。于是每一方面之所以各有其自身的存在,乃由于它不是它的对方,同时,每一方面均借对方而反映其自身,只由于对方的存在而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因此本质的异即是对立。在对立中,相异者,不是任一别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别物,这就是说,每一方面只由于与另一方面有了关系方得到它自己的性格,此一方面只有从另一方面反映回来,方能自己照映自己;另一方面亦然。这样每一方面都是对方自己的对方。”
若以此为参照,“杂多”和“对立”这两种差异和矛盾的形式,就有了质的区别:“杂多”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异,而“对立”则是内在的本质的异。外在的杂多之间,性质互不受
影响,如酸、甜、苦、辣,舍去酸,仍可有甜、苦、辣,其他亦可类推。而内在本质异的对立则不同,它们之间是肯定与否定的关系,是“正相反对的关系”,因为正相反对,则此一方才规定着彼方,彼方也制约着此方,此方只有借彼方方能映照自己,彼方也只有借此方才能映照自身,两者互相规定,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犹如没有真就没有假,没有善就没有恶,没有美就没有丑,没有前进就没有后退,没有上就没有下,反之亦然。可以说,杂多之间是相似、不相似的关系,对立则是“正相反对”的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关系;杂多是各自独立、互不影响的关系,对立则是相互依赖、相互规定的关系。
第三,有了对立的矛盾,或者说有了矛盾的对立,就是二元对立吗?也不尽然。应该说承认矛盾的对立,并不等于是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事实上,承认矛盾的对立,可以走到二元对立,也可以不走到二元对立,而走到对立的和谐统一,在这里关键是看对矛盾对立的态度、方法和世界观。不承认对立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才是真正的主客二元对立,而坚持、强调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相互沟通、相互妥协、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则不是二元对立,而是科学的辩证思维。列宁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有许多重要的论述,值得我们重视。他曾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又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看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应该看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为什么对立的双方能够统一呢,因为矛盾双方的统一性,就决定于其对立性之中,或者说它们之所以是统一的,恰恰是因为它们是相互对立的,而它们之所以是对立的,也恰恰是因为它们是统一的。在辩证思维看来,对立性和统一性也是一个矛盾的两方,是一个铜板的两面,失去一方,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它们正是在相互规定的对立中,埋下了相互融合、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种子,它们对立的产生与发展,同时是它们相互融合、相互转化、和谐统一的实现,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辩证思维即讲“一分为二”,又讲“合二为一”,而主客二元对立,则只讲“一分为二”,否定“合二为一”,两者泾渭分明,不可混为一谈。
第四,辩证法不仅研究矛盾对立为什么是统一的,还要研究对立怎样成为统一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才成为统一的。这是因为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对立面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条件除了客观的、历史的、现实的种种条件之外,对待矛盾对立的观念态度,处理矛盾对立的方式方法,也是重要的一点。有些对立性的矛盾,若善于发现其共同之点,强调互利共赢,强调共存共荣,通过沟通协调,淡化对立,化解矛盾,有可能增强团结,相互合作,和谐共进。而若主观上认识、态度、方式、方法不当,也可能把对立性矛盾推向更加极端化、尖锐化、白热化,甚至把非对立性矛盾激化了,推到对立的边缘。从历史上看,关于矛盾对立不仅有两种不同的观念,而且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强调斗争,而毕达哥拉斯则主张和谐。大体上说,西方的传统更强调斗争,我们中国和东方的传统更重视和谐。西方哲学认为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不斗争矛盾就不能解决,事物就不能发展,他们主张突出对立,激化矛盾,以斗取胜。而中国和东方则认为“和实生物”(《国语》),“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和则万事兴,和则两利,斗则两伤,在这里“和”成为万物化生、宇宙发展的根源与动力。因而强调淡化对立、化解矛盾、协调沟通、相辅相成,追求“大团圆”,以和取胜。
总之,一分为二是二元对立的基础,但还不就是二元对立。承认矛盾的二元对立,也不等于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只有仅承认矛盾对立性,而否定矛盾统一性;只承认“一分为二”,而否定“合二为一”的,才是科学意义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既然只承认绝对的二元对立,拒斥对立的和谐统一,自然便拒绝研究对立是“怎样成为同一的”,也不需要研究“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同一的”。所以,解决主客二元对立的方式、方法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缓和对立、化解矛盾、协调沟通、互利共赢的和谐统一了。科学的辩证法则与此不同,它一则主张“一分为二”;二则分清对立性和非对立性的矛盾;三则认为矛盾的对立性和统一性是辩证的结合,不仅承认主客的二元对立,更肯定“合二为一”,更肯定对立的统一性;而在对二元对立的观念、态度和解决的方式、方法上,它是根据历史的、现实的条件而进行选择的,凡能用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的矛盾,则用和谐的方法;当然有些矛盾,用和谐的方法无法解决,也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斗争”等各种更恰当的方式、方法。原则与灵活的统一,也是辩证法的精髓。这样看来,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不但不是辩证法,而恰恰是与辩证法正相反的,两者恰恰是根本对立的。当然,从其产生来看,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是近代的产物,首先由理性派的笛卡儿提出来的,经过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对立发展而日益极端化。而辩证法,则滥觞于古代,到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发展为自觉的完备的思想体系。同时,辩证思维在自然科学中也有不少发展,它是现代最科学的思维方式。从人类思维发展史看,两者有不同的发展过程,也不应混为一谈,这一点本文不能展开,详谈只好诉之另文了。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美学研究所】
(摘自《学术月刊》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