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2期

亚洲的法律发展:趋同抑或歧异?

作者:张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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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宪法与行政法
  
  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的Andrew Harding教授深入探讨了泰国宪法法院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局限。Andrew Harding教授认为,泰国宪法法院应该遵循制宪者的意图,更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并成为宪政秩序的护卫者。马来西亚属于英国维斯特敏斯特体系和普通法家庭的一员。但是,国际伊斯兰大学的AbdulAzizBari教授认为,马来西亚的宪政体系尽管具有外来制度的外形,它的运行机制和实践却具有更多的本土特征。
  
  七、电子商务与电脑技术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极为迅猛,相关的立法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JaneK.Winn教授与河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宋宇平(音)女士,对中国公司为促进财务软件的使用而制定的规则、1999年《合同法》对电子商务的规定以及2004年《电子签名法》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案例比较研究。她们认为财务软件规则较为成功,《合同法》的作用非常有限,而《电子签名法》反而具有消极作用。对于中国的商业机构而言,采用电子商务技术的动力更可能来自市场,而不是法律改革。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改革有可能消除对使用电子商务技术的阻碍因素,并可以补救市场失灵问题,从而帮助中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中进行竞争。但是,目前在中国根据国际示范立法进行的法律改革成功的机会很小。《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电子交易合同的效力方面并不能为交易者提供多少确定性。不过,《合同法》并不像《电子签名法》那样对电子商务市场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尽管《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者意图保持技术中立,但它在事实上会促进某一特定技术形式的采用,而这一技术形式在美国被认为是不适合用于电子商务的。对中国而言,更恰当的选择似乎是尽量使法律改革适应国内公司的需求。
  
  八、世贸组织、自由贸易与地区性合作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的AlanKheeJinTan教授在其论文中讨论了亚太地区航空业自由化的问题。日本九州大学法学研究所的EricJohnLobsinger博士考察了亚洲地区贸易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亚洲经济发展的动力无疑是非常强大的,但前一段时间的形势表明,恐怖活动很容易使经济发生衰退。为了防止大规模的恐怖袭击,亚洲各国应该共同行动,阻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九、金融法制与公司治理
  
  在过去的十多年内,中国的金融机构一直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并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
  这使得国内的金融机构无法为客户提供广泛、增值以及迅捷的金融服务,极大地束缚了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商业银行法》与《证券法》最近的修改似乎为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拉开了帷幕。北京大学的郭力教授认为,不管是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FHC)模式,还是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目前都不适合中国的现实。中国可以逐渐借鉴FHC模式,但将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为公众持股的独立经营实体,却是中国进行包括允许混业经营在内的结构性改革的前提。
  
  十、争端解决制度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行文与其效力息息相关,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实证分析也有助于对仲裁条款构成因素的研究。完备而有效的仲裁条款是确保当事人通过合法的仲裁程序解决合同争议的前提。华东政法学院的刘晓红教授从中国法律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与仲裁条款效力有关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方式。她认为,仲裁条款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但要执行完备而有效的仲裁条款,而且还要认定有缺陷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事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能否实现。更重要的是,仲裁条款的完备本身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刘教授在其论文中对比分析了仲裁条款的“必备要素”和“选择因素”,以及“宽泛的”和“狭幅的”仲裁条款,并探讨了与此有关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印度NALSAR法学院的GhanshyamSingh教授认为,实现正义是法治的要义之一,而获得低成本和迅速的正义也是基本人权的一种。但司法程序的冗长与拖延却是各国法制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也影响了民事及商事权利的有效实现。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传统司法程序以外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甚至私人裁断等。在印度,法院负担过重是无需赘言的事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引入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
  另外,在知识产权专题小组中,来自泰国、澳大利亚以及印度等国的学者分别介绍了其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状况。而伊斯兰法专题小组的学者则主要来自印尼和马来西亚这两个穆斯林国家,他们精彩的论文让人充分领略到了伊斯兰法的精妙与深奥。在另外两个专题小组中,与会学者主要讨论了法律职业、侵权法、反恐法、劳动法等领域中的前沿问题。由于综述篇幅的限制,不能在此一一述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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