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


 

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研究:问题与方法


文章来源:《斯为盛学报》主编陈潭 推荐 文章作者:郁建兴 黄红华

  [摘 要]:商会的民间性是其与政府关系的基础。商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不但改变商会的性质,而且对政府本身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方式产生影响。这种互动与影响可以从我国商会的历史和现实中看出,也可以从国外经验中反映出来,还可以从温州商会的范例研究中更细致生动地体现出来。商会研究在目前已形成了几种路径,几乎涵盖了商会各个方面的内容,它的进一步深入,需要在整合相关理论资源的同时进行细致、深入、动态的个案研究。
 
  [关键词]:商会;行业协会;地方治理;政府改革;温州商会 中图分类号:D523.5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 编 号:1008-4479(2005)06-0025-08
 
  一、民间商会:概念界定
 
  “商会”这一概念往往与“行业协会”不做细致区分,而是依照行文的需要相互替代使用。有时候把商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一个分支,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是代表一类行业组织一般概念,多用于政府及其部门的正式文件中,而“商会”是一个具有地域性或其他特色的特殊概念,是地方或历史上对某些特定行业性组织的一种习惯叫法,如“温州商会”、“近代上海商会”等。有些时候人们把行业协会看作是商会的一种,这种情况下“商会”是一个上位概念,而“行业协会”则与“行业商会”并列成为其下位概念,如温州人习惯把所有的行业组织称为“温州商会”,进而按照主管单位把它们划分为“行业商会”(主管单位为总商会)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为党政部门)。为了避免概念的混淆,有人索性用“工商领域的行业组织”等词语来代替这两个概念①。
 
  对以上概念的厘清,其基础是分析行业组织的分类方式。较早的对行业组织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它们的产生途径。一般认为行业组织产生的途径有两种:体制内成长的途径和体制外成长的途径。前者是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后者则缘于政府转变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②也有人认为除了这两种途径以外,还有“体制内外结合型”的行业组织和“法律授权产生”的行业组织两种。前者既是在政府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又是在各类相关经济主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产生的,如义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后者主要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律师协会”等③,这些行业组织不在商会研究的范
围之内。
 
  按产生途径的划分方式为我们区分各个行业组织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这种划分所具有的意义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任何行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变化或调整,包括行业组织的独立性、能力和目标等,只从产生途径划分会比较单一,而且不准确;第二,在中国特定环境下,无论是民间商会还是“官方行业协会”的发展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影响,比如政府的倡导、培育、支持、指导等等,所以行业组织产生过程中政府的介入并不能完全决定行业组织的类别。
 
  最近的研究越来越关注行业组织自治性的考察。有研究者提出了三个方面8 项考察指标,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度框架。分基本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两项内容。二、自治能力。分制度化程度、活动自主性、经费收支、会员参与状况、工作人员能力五项内容。三、自治意识。即会员及负责人对自治的态度、行业组织与自治的关系的看法。 。这种考察为我们划分行业组织的类别提供了参考,使研究者注意到,除了产生途径的自发程度外,还应该包括物质和财政收支的自足程度、组织与决策方面的自主程度、与政府和企业交往当中的利益自觉程度等项目,其中第二、三项应该是核心的指标。所有这些指标综合起来,形成的值排列成一个谱系,如果这个值在谱系当中偏向于企业和社会一方,则可以认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商会”,反之可以认为是“官方”的行业协会,居间的则是“半官方半民间”的行业协会。本文的所说的“民间商会”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位的。
 
  二、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的现实关联
 
  关于当代商会的研究从理论角度看主要有:从交易费用的理论角度进行考察,讨论商会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运用市民社会的理论资源,讨论商会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的意义;从政治层面考察,讨论目前的政治结构与商会的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效果; 从自主治理机制的理论出发进行考察,对商会的自治性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多元关系进行讨论;从合法性角度出发,考察商会的市场、社会、行政、法律与政治层面的基础等等。从内容上看,其研究主要包括考察历代商会组织发展状况的“历史研究”、考察商会组织结构和职能状况的“现状研究”、考察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商会异同的“比较研究”和考察企业、政府、商会之间互动状况的“关系研究”等方面。“历史研究”、“现状研究”和“比较研究”都为“关系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关系研究中,以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最受关注。
 
  民间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在商会研究中往往被纳入“地方治理”的研究框架中。关于治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格里?斯托克归纳的五种论点:第一、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政府不是惟一的权力主体。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也是一定层面上社会事务的权力主体;第二、治理理论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由于权力主体的多元,所以政府也不再是惟一的责任主体。各种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第三、治理理论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权力依赖。第四、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第五、治理理论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 所以,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这种权力格局和治理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社会资源多元化配置以及民间商会等社会组织的逐步兴起而实现的。余晖认为,行业协会(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出现,与政府建立的“公序”形成相对的力量,是“公序”的补充、对“公序”产生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公序”。 这种说法认可了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对政府治理的意义。
 
  从政府本身的变革来看,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培育行业协会,是政府近20 年来从未放弃过的努力。这种努力主要来源于两种需要:一是从计划经济下的部门管理转向市场经济下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一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需要。 这种努力的内容包括:建立“包装技术协会”、“食品工业协会”等一系列行业协会,承担原先由相关政府部门担负的管理职能;同时授予民间商会一些管理行业事务的职能。在政府主导建立行业协会的过程中,把行业协会当作政府冗员的出口的做法也比较普遍。不少官员认为,要建设好行业协政 治 与 社 会会,是因为“这样一来,无论我们的各级政府如何改革、如何精简人员,他们首先已经有了一个极好极理想的选择去处。”
 
  从行业组织角度来看,多年以来,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成为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不可缺少的力量。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的作用包括: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制衡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政府没有把行业管理作为社会自我管理的一种体制,而是异化为政府部门管理中的一项职能。一方面吃“皇粮”,成为安插从各级位置上退下来的公务员的场所;另一方面,把行业管理纳入了部门管理体制之中,行使政府的部分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对此,余晖指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完全确立,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和行政性气息。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直接影响了它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充当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充分发挥。 有些行业协会甚至被形容为:“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的怪物。与此相比,民间商会则在行业维权、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搜集行业信息等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
 
  双重管理体制也是商会与政府治理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制度规定行业协会同时受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空间,使它们的活动领域也只能是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于是,改变双重管理体制几乎成了学界的共识。对此,实践界也正在进行探讨,上海在双重管理体制之上增加一个行业协会发展署对行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虽然这一制度的命运和后果仍有待观察,而且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但这一“三元管理体制”多少为学者和实践界提供了灵感和一定的经验。对于造成行业组织与政府治理关系的这种状况的原因,余晖认为,从表面看来目前影响行业协会发展不足的主要因素是行业协会的地位不明确、作用空间有限以及有关立法的滞后。实际上还有更深层的原因:我国历史上“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权力格局影响深远;公有制为主体的微观产权结构对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对社会组织的限制;政府对行业协会始终保持既鼓励(使之有利于配合政府变革)又限制(职能限制、立法缺陷、双重管理、课税等)的矛盾态度。
 
  康晓光则从另一向度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他认为:与西方市民社会回应“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共存的解释不同,中国社会组织的出现是“计划失灵”和“集权失灵”的产物。他提出行业协会发展的动力学机制,进一步解释了政府为什么采取既鼓励又限制的政策:按照政府成员的“经济人”假设,认为制度变迁必然会损害统治集团的利益,所以必然引起他们本能地反对和阻挠;同时为了发展经济,为了建立政绩合法性,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政府不但允许、甚至主动推动行业协会和其他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而且逐步赋予它们越来越大的自治权利和一些公共管理权力。
 
  对于如何走出商会发展的困境、改善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研究者们也提出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这些观点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行业协会法,以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职能;二是在目前的机构改革中,把应由协会承担的职能逐步落实到协会;三是现有一些专业行业协会中的兼职政府官员要逐步退出,改由本行业中有经验、有威望、有干劲的企业家担任主要领导;四是把目前行业协会的归口挂靠政府部门转变为由政府部门联系、指导和监督,理顺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逐步扭转行业协会过多地依靠政府的现象。在实际运作中,第一个方面并没有大的举动,但是温州和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在后面几个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比如温州、上海与深圳都明确要求行业协会从人事、机构、财物和职能等方面与政府脱离,实现行业协会的真正“民间化”;温州政府已经正式授予烟具协会同业企业开业登记初审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权、同行议价制约权、新型产品维护权,并授予所有商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并不是任何政府不能做的事务,行业协会和商会都能做好,因为行业协会和商会最擅长的应该是管理类似“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物品”的事务。如果不加选择地移交权力和责任给它们,只会导致其成为“二政府”。
 
  三、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的历史考察
 
  在我国漫长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呈现的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特征,民间社团很难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认可,从而缺乏活动与生存空间。只是到了明清(尤其是清末)时期,随着商品经济有了初步的发展后,行会式的民间社团主要是商会才算是有了一定的起步。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对早期商会的出现存在多种解释:一类是比较具有综合性的解释,认为既与晚清市场的扩大、商业的发展和商人自身力量的不断增强密切联系,也与清政府对工商业政策的初步转变有较强关联。但更直接和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西方商会制度的传入,在华外商商会活动的示范应和驱动以及晚清政权主体为贯彻其工商政策而提供制度供给与服务。 第二类是力图从商人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清末商会的成立是中国资本主义初步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增长的结果,资产阶级的认识和需要被视为商会成立的重要前提 ,认为“尽管中国近代商会是在清政府的劝办下产生的,但是只有当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商人有了这一认同之后,才能去组建商会,才会去申请入会。”第三类解释则从政府主导的角度进行解释,认为清末的“新型商会是国家与社会同时卷入到第三域新制度里的范例。这些组织由商人们组成,但它们是由国家政策的倡导而成立的,并且是按政府的方针进行运作的”。
 
  上述解释尽管对是否存在商会组织成立的自发性存在不同的解释,但是商会在地方治理作用的客观实际存在却是不可忽视的。黄宗智认为,“新型商会与地方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在范围广泛的行政、半行政和非政府事务方面确立起了制度化的权威。这些事务包括维持城市公益事业、创立治安队伍、调解争端及有组织地代表商人利益。” 朱英教授通过将市民社会的框架引入晚清民初中国商会的研究,更加突出了商会在地方治理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在清末民初的中国最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组织就是以商会为代表的商人团体,具体反映在独立自治、契约规则与民主制度三个方面。然而,作为一种不够成熟的组织形态,加之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民间商会在地方政府治理所能发挥的上述作用并非常态,仍处于自发格局。一方面是在国家的支持下还需要通过与国家的讨价还价来建立与国家的平衡, 另一方面其作用的发挥和自身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主体的影响,“这种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自主性并没有完全制度化,一旦国家能力加强,就很容易摧毁这一股自主性力量。” 加之对政府的过渡依赖,则更易于导致商会的发展极端,即成为政府的附庸,结果自主性和自治性缺失。王笛指出清末商会与政府间的合作与依赖多于对立与斗争。 民初的社会动荡中,商会地位日隆,地方军人与官吏均借重商会稳定地方秩序与获得财政上的支持。如1920 年至 1927 年间,天津总商会“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真正成了军阀政权收敛民财的工具”。 对此,朱英解释说,“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自清末形成之后,与传统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相比较,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均已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开始建构一种新的互动关系。在国家能力下降,未能建立起强有力的集权统治时,社会往往能够获得发展。而当国家能力增强,政府的统治比较稳固时,社会的发展反而受到削弱,不仅对国家的制衡作用更为有限,而且其独立性也难以继续维持。” 近代上海商会发展的轨迹也证实了这点:前28年是它的兴盛时期,后20 年是它的衰落时期,本世纪(20世纪,笔者注)20 ~30 年代之交,国民党政府建立后在“整理商人团体”的名义下重新改组商会,强化对商会的控制,正是上海商会由盛转衰的历史转折点。
 
  四、商会与地方治理的国外经验
 
  考察国外商会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机制,主要由两个途径,其一是商会在政府中的地位如何,即政府是如何看待商会的;其二则是商会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即商会是如何影响政府决策、商会如何实现治理。
 
  我们先以德国商会为例来分析政府是如何看待商会的。首先,政府负责商会的依法建立。德国有两大商会组织:德国工商大会和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他们都是依据联邦法律建立的公法法人。这一地位使得商会能在履行法律授权、政府委托的任务的过程中具有如同政府一样的权威,因此它能更好地履行这些任务。其次,政府要求商会要向政府反映经济方面的问题,为政府提供咨询和承担任务,以及作为企业主利益的代表和给企业提供服务。这样,商会这个机构就有了实质性和权威性。再次,政府在资金方面以多种方式给商会以支持。
 
  反过来,我们看看商会通过哪些途径影响政府决策,从而使政府决策更有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在美国,商会影响政府决策的其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保障措施决策程序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是由商会协助政府制定的。在立法活动中,商会向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趋势报告,负责有关贸易保护、市场损害的调查,并在必要时参与协调贸易纠纷,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本行业企业的共同要求,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制定行业标准。第二,提出促使政府实行有关措施的申请。第三,形成措施实行的合理化的建议。商会不仅能对政府的决策制定形成影响,而且很多的决策也是由商会来负责具体实施的。
发达国家的商会除了与政府存在广泛的合作之外,更为重要的他们已经形成的自主治理机制,这些功能的发挥和实施,可以通过他们具体的职能发挥而得到实现。如在法国,作为早发的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较高,其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水平也是比较高的。法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企业协会和企业商会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协会是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合作性,为企业提供货币、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企业商会则是按地区成立的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当地的企业都要参加。法国商会在地方治理中的作为可以从其职能窥见全貌,具体包括六个方面:1、代表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向政府提出法律议案或对政府法律议案提出意见;2、直接集资、投资建设一些大型项目;3、代表国家管理公共设施;4、教育培训;5、为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信息服务,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向企业提供各方面的咨询服务;6、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可以看出,法国的企业商会不仅为企业提供服务,而且做了很多协助政府的工作。它是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沟通作用的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德国商会的治理作用则主要是提供协调、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几个方面,特别对中小企业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商会的协调服务分对内协调和对外协调,对内是协调同行企业间的利益关系,缓和矛盾,减少纠纷;对外是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的利益关系,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与其他行业建立良好的经济联系。信息服务主要是由商会将各种信息收集起来,并进行分析、评估和整理,再提供给企业。培训服务是商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教育,进行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
 
  总结起来,国外商会可以归纳为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模式和以日本、法德为代表的合作型模式。 市场模式的商会奉行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只是守夜人角色,经济发展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节。遵循此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商会的职能主要是为企业服务,包括提供商业、政策信息和经济、技术交流等服务;维护企业的利益;影响政府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协调劳资纠纷;行业自律。商会的经费完全依赖自筹,主要来源于会费、服务费、捐赠。以市场模式为指导的商会表现出相当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而在奉行合作型模式的行业协会国家中,由于一定程度上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比之自有资本主义国家要更广泛、深入,政府为了更好地制定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迫切需要行业协会的中介角色的发挥。因此在实施合作型模式的国家中,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商业、政策信息和经济、技术交流、培训等服务;维护企业的利益、减少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影响政府产业等政策的制定;开展协调价格、行业自律等工作;贯彻政府的有关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五、温州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一个范例
 
  温州商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但它在建国后经历了改造、萎缩和沉寂的过程,如今的温州商会实际上始于改革开放之后。1979-1980 年,温州市工商联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吸收新的企业会员。到1988 年,改革后的工商联吸收的会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会员,个体劳协、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团体会员以及个人会员,会员结构覆盖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成份。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以后,温州商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1997 年,国家在温州等四个城市的行业协会试点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行业商(协)会的发展。在1995 年第一家外地温州商会(昆明温州商会)成立后的短短几年间,几乎全国各大城市都成立了外地温州商会,温州商会开始走向全国。而2001年以来温州商会在处理眼镜、打火机和制笔行业所遭遇的“反倾销”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开始走向国际化。
 
  温州商会因为它的“民间性”而成为商会研究的重要对象。为什么在“半官半民”行业协会成为中国行业组织的普遍现象的时候,独独温州商会却能够显示出如此浓厚的民间性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这主要是发达的民营经济的产物。另外,温州商会的兴起,政府和企业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产生途径来看,温州商会与其他地区的同类组织一样,也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按政府要求组建的,如包装协会和食品协会等;第二、民办的,这样的商会较多;第三、“半官半民的”,即挂靠总公司(局)开展行业协调工作的。如果按业务主管单位来分,则可以分两类:一类以党政机关为业务主管单位,惯称“行业协会”;一类以工商联(总商会)为业务主管单位,惯称“行业商会”。
 
  对温州商会的研究除了一些介绍性、总结性的研究外,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分析”、“自主治理”“、政治民主”“、合法性研究”等领域和角度,这些研究从不同层次和侧面反映了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之间的关系。
 
  “制度分析”角度的考察认为,温州民间商会的制度供给是政府和商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基于群体自发形成的内在制度在商会的治理实践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商会的监督机制呈现出了制度化与道德驱动相结合的自律特征。而商会网络式的组织结构为会员建构了一个低成本的参与网络,从而塑造了组织的监督优势。“自主治理”是指特定的群体能自己组织起来,在不依赖外部代理人的情况下,为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获得共同利益而进行自主协调,并由此设立相应有效的制度安排。研究者认为,温州商会正是这样一种组织机制。有人采用三方面 8 项指标考察温州行业组织的自治性,得出的结论是:一方面,目前温州行业组织具有较强的自治性,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强行介入行业组织的情况很少,在许多非制度化领域,行业组织往往会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另一方面,与行业组织自治相联的配套措施未完善,以及行业组织自身还处于成长期,政府一些本来可以转给行业组织的职能还未转移,所以许多领域完全自主开展活动还不可能。
 
  “政治民主”视角的研究者认为,民间商会的治理实践具有不可低估的民主价值。这种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网络结构与互惠规范;(二)领导人的民主选举与组织的民主治理;(三)利益聚合、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民间商会法律地位不明、参与体制不完整性和制度性表达渠道的缺失、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商会治理的过度“精英化”等问题,制约着其民主价值的进一步提升,使民主发展陷入某种困境。研究者认为,借鉴社团主义模式的“合理内核”,积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政府与商会的制度化合作机制,是促进商会健康发展的理性选择。
 
  “合法性”角度的研究则从商会对社会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获取途径和状况等四方面进行了探讨,分别揭示了温州商会的存在基础与权力来源、法律对商会承认与规范及约束、与政府行政层面的关系以及商会的政治蕴涵。当中无不折射或直接体现了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
 
  另外,郁建兴等论者从温州商会的成立缘由、办公场所、收支情况、组织形式、人事安排、组织章程、决策方式和职能发挥等方面进行考察后认为,温州商会已取得一定的自组织能力和独立性。这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它们与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的各个方面。同时通过考察政府对温州商会的影响力和干预程度、温州商会对政府的依赖、相互交流以及温州商会人员的政治参与等方面,以及企业对温州商会的支持程度、温州商会对企业的建议情况等方面,认为温州商会与政府、企业之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互动与合作。
 
  郁建兴等论者还认为,与我国转型期的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权力由无限到有限,公共权力范围不断缩小,而社会权利、个人权利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不同,温州市政府的职能转变是变无为为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到扩大政府的公共权力,承担起相应的职责的过程。温州政府促进了温州商会的发展,同时在一方面,温州商会也导致政府治理的变迁。商会的组织化程度和掌握的政治资源使得它具有导致温州政府治理变迁的基础。论者们还初步论证了“温州商会之于地方政府治理转型的机制和过程的实质是权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权力分割、权力依赖、权力交换等”的理论假设。
 
  六、结论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领域研究的几个特点:
 
  第一,研究的角度比较丰富,包括了“制度分析”“、自主治理”“、合法性”与“政治民主”等。前两者主要偏重于内部制度和机制的研究,涉及的内容是民间商会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所以可以有比较好的研究成果,甚至建立了比较系统的衡量指标,比如陈剩勇等人的制度研究建立起了“制度的形成与制度的层次”(包括结构层次的制度、治理层次的制度)、“民间商会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性激励、团结性激励和目的性激励)和“民间商会的监督机制”(从网络结构与自律机制两方面考察)的指标体系;汪锦军的自主治理研究建立了对行业协会的自治性进行检验的三个方面8项指标;郁建兴等人也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民间商会发展状况的评价体系。比较而言,后两项研究则因为涉及到较多的主体和复杂的关系而难以建立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指标体系,研究过程和方法不及前两项严密和可靠。这也许正是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研究显得薄弱的原因所在。
 
  第二,对民间商会的研究开始从范式的讨论向
 
  范例的研究转变。因为民间商会的地域性很强,对民间商会的范例研究主要集中在温州商会上。同时,由于温州商会中的各个个体之间发展不平衡,而且对温州商会的范例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温州商会的范例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服装商会、烟具协会等几个发展较好的协会,而来不及对温州各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商会做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个案研究和比较。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各个民间商会的发展样态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反映了它与地方治理之间关系的某个重要环节或者细节。如果忽略这些要素,那么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之间关系的考察和讨论难免会有失偏颇。
 
  第三,已有研究虽然从各个侧面不同程度和不同详略地反映或者直接揭示了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的关系,但这一研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首先表现在:“地方治理”概念本身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缺乏系统和细致的考察指标,所以在考察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的时候往往泛泛而谈,各显神通。其次,已有研究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作了不少的考察,但是这些考察仍然有待于整合。再次,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关系的动态考察较少,缺乏“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什么结果”的假设和验证,这直接导致“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互动机制的缺失。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即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的关系应该从“互动的基础”、“具体途径”(包括政治、行政和经济等层面)、“具体效果”(关键是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影响限度”等方面进行整合。建立起一套描述、分析和评价的指标体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整合管理学、政治学、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这一领域的研究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开端,但是由于缺乏比较成熟、系统理论支撑和全面、深入的范例研究和动态考察而变得难以深入,并对研究的深刻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挑战。以后的努力方向将是双重的:在整合相关理论资源的同时进行全面、深入、动态的个案研究,并将主要力量放在动态考察上。
 
  注 释:
如汪锦军《:自主治理、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对温州工商领域行业组织的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 3月。
陈宪“:社会中介组织“三性”论”,《上海改革》2001年第5期。
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年版,第20-27页。
汪锦军《:自主治理、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对温州工商领域行业组织的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3 年3 月。
郁建兴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陈剩勇等《: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浙江温州民间商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
汪锦军《:自主治理、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对温州工商领域行业组织的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3 年3 月。
郁建兴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37 页。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俞可平主编
《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31-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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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刚“:商会与近代中国的制度安排与变迁”《,南开经济研究》2000 年第1 期,第70 ~74 页。
参见徐鼎新《旧中国商会溯源》,第83-86 页;朱英“:清末商会与抵制美货运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 6期,第93页;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第44页。
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 73 页。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中的第三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
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ademeao年版,第 435页。同上。
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罗威廉“:晚清时期的‘市民社会’问题”,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ademeao年版,第 411 页。
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王笛“:试论清末商会的设立与官商关系”《,史学月刊》1987年 4期,第42页。
胡光明“: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近代史研究》1989 年5 期,第130 页。
学术批评网《追寻历史的足迹——朱英教授访谈》,2004年6 月下载。
徐鼎新“:关于近代上海商会兴衰的几点思考”《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ademeao 年1 期,第11 -18 页。
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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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锦军《自主治理、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对温州工商领域行业组织的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3 年3 月。
陈剩勇、马斌:《温州民间商会:民主的价值与民主发展的困境》《,开放时代》2004 年第1 期。
郁建兴、黄红华:“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及其限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 年第5 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 年第6期转载。
郁建兴、黄红华“: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治理”,“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浙江大学,2004 年4 月17-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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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 年版。
[15]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16]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17]郁建兴、黄红华、方立明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年4 月版。
[18]郁建兴、黄红华《: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及其限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 5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 年第6 期转载。
[19]汪锦军:《自主治理、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对温州工商领域行业组织的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3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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