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任教以来,在已注册的幼儿园里承担班组长或年级组、园所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在省级优质园以下等级幼儿园任教或指导工作的经历。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坚持保教并重,提供幼儿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坚持面向全体幼儿,关注、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主动发展。家长和同行评价高。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熟练把握幼儿园各领域、各年龄班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以上开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四)任教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五)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有效教学,教学态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能主持园本课程开发与验证,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篇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在一定区域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幼儿教育中能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与科研的能力,在幼儿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用书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任现职以来,所指导区域的保教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六)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获得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丰富的保教工作和园所管理经验,管理的园所或所带班级幼儿行为习惯好、学习兴趣高,家长满意度高,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幼儿教育学术专著3部以上,并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为全省幼儿教育改革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三、二、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项目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系统、规范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习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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