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配生招生计划
(一)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应以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均衡分配,实行分校分配。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数和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数,确定招生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的分配生名额,分配名额不得与初中学校办学水平等情况挂钩。
(二)各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比例不得低于学校总招生计划的60%;2025年起,分配生招生比例不得低于学校总招生计划的70%。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分配生招生名额。
(三)各优质普通高中名单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并事先公布,可实行动态管理;分配生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应及时提前向社会公开。
二、分配生报名条件
(一)报名资格
1.学籍要求。参与分配生的学生须具有浙江省学籍,且在同一初中学校具有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中途转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分配生招生(对于原先无此规定的地区,则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转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分配生招生;各校要做好转学前的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各地各校不得以非当地户籍为由限制学生参与分配生招生。
2.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等第可以作为分配生招生的前置条件,具体要求由设区市教育局制定。
(二)资格审定
1.学校审查。各初中学校应对本校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应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名单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
2.教育局复查。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初中学校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审定,审定结果(不符合资格学生名单)报设区市教育局招生机构。
三、分配生录取办法
(一)分配生录取工作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成绩发布后进行,主要依据中考成绩进行录取。不得将除中考以外的任何考试成绩,以及任何竞赛成绩与分配生录取直接或间接挂钩。
(二)分配生录取不得限定录取名次,原则上不得划定录取基准分数线;如因辖区内初中学校发展不平衡,且有多所普通高中而确需划定基准分数线的,应由设区市教育局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划定;并确保分配到校的名额录取率不低于95%。
(三)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可以根据中考成绩,依据各普通高中(含校区,下同)分配到所在初中学校的分配生名额,自主选择填报。各普通高中根据学生中考成绩,在符合条件的分配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实行分校录取,录完为止。
(四)分配生录取的批次以及志愿填报等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教育局制定,原则上应在统招生前录取。已录取的分配生不得参加后续招生录取;分配生录取后如有剩余名额,则计入各普通高中统招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务必高度重视分配生招生工作,要将有关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规范、透明、公正地做好分配生招生工作。
(二)本通知要求从2024年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分配生招生计划和实施细则应于2023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