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超级探险

作者: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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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关键在于,旧的矛盾和异化消除了,新的矛盾和异化仍然会继续产生,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永无止境。就像不存在“永动机”一样,人世间并不存在“彻底解放”的正义之路和最终摆脱了一切异化现象的伟大制度。想当年,美国的制宪先贤皆为“庸碌之辈”,他们注重的是法律而非哲学,是妥协而非原则,是共和而非民主,是秩序而非变革,是财产保护而非经济平等,是渐进改良而非“全盘解决”。以此为起点,制宪先贤既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又脚踏实地,精明务实,把洛克、孟德斯鸠等欧洲思想家的宪政理论、英国普通法的法治传统与北美殖民地自治与立宪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创立了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特征的人类社会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容置疑,本书介绍的与美国宪政有关的刑事司法案例,皆为美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环境下的产物,虽然对中国的宪政法治建设有一定借鉴价值,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酸甜相宜;橘生淮北则为枳,苦涩不堪。从美国到中国,从法律到经济,从环境到生态,现实世界中并无一劳永逸、包治百病、毫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尽管当代世界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对现代西方文明的精髓,尤其是宪政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认同和学习,但是,“现代化就是美国化”之类的高论,脱离现实,超越国情,言过其实,不足为训。
  
  (陈伟著:《O. J. 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将出版)
  
  注释:
  〔1〕(瑞典)米达尔著:《美国的困境:黑人问题与现代民主》(Gunnar Myrdal, An American Dilemma: The Negro Problem and Modern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62, p.21)
  〔2〕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原载1998年1月2日《南方周末》。
  〔3〕(美)霍姆斯著:《普通法》(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91, p.1.)。
  〔4〕参见任东来:《族性(Ethnicity):从国内政治到国际政治》,原载《读书》1996年第8期。
  〔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United States Reports)第341卷,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 341 U.S. 123, 17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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