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文革前后秦城监狱揭秘

作者:王文正 沈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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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文元是最后一个被押送的,一路同样顺利。
  到1977年4月10日5时,在8341部队隔离监护达187天的“四人帮”,被全部准时地移交秦城监狱关押。
  后来有很多熟人问我,“四人帮”被关在了秦城监狱,而陈伯达呢,此时为什么不将他也关到秦城监狱?我说,陈伯达由于身体的原因,这时住在北京复兴路的公安部医院里,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得事先给他看好病。
  1980年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书记员到秦城监狱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并告知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我在隔壁的闭路电视上看到,当书记员叫江青在收到起诉书副本的送达证上签字时,江青竟将日期写成了“一十月”。当书记员给她指出时,她看了看后自己也觉得好笑,冷冷地笑了两声,然后用笔将写错的日期改成了“十一月”。
  
  江青与秦桂贞在秦城监狱“见面”
  
  但是,到了秦城监狱里以后,江青看到自己的幻想落空,她再也不愿“冷静”下去了,她在监狱里经常是喜怒无常,动辄骂人,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她骂蒋介石、骂林彪、骂刘少奇、骂专案组的工作人员、骂站岗的哨兵,同时也骂当时的中央领导人。就连给她送饭的小战士,江青也不放过,动辄就骂,开口就吵,弄得小战士们都不太愿意去给她送饭。
  江青在监狱里还进行过“绝食”,她认为监狱里给她的伙食不好,对她是一种虐待,因此她要以这种形式来进行“斗争”。可是,她的这种“绝食”,每次最长未超过3天,她又开始吃饭,理由是要养好身体,好继续“斗争”。
  江青在狱中的生活是毫无规律的,每次预审都不肯交代自己的问题,下来以后她一会儿要看书,一会儿要作画,一会儿又要写日记,可是写了以后又自己将这日记撕掉……
  不难看出,她表面上装着一副目空一切的样子,但实际上心里还是很烦躁的,这与她被捕时的冷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江青被关在秦城监狱里时,还有这样一件事情。
  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江青在上海的时候,由于生活比较困难,常住在亭子间。当时有一个名叫秦桂贞的邻居,是一个善良的女性,在同一座楼里给别人家帮工,经常给江青以各种生活上和照顾。江青离开上海时,秦还将自己搜集的有关江青剧照的一本影集送给江青做纪念。
  谁知到了“文化大革命”中,这个没有文化而又心地善良的女工,却受到了江青的迫害,被诱骗到北京,然后就关入了秦城监狱,在这里受尽了虑待,受到各种审讯,吃够了苦头。
  令秦桂贞没有想到的是,1980年她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从上海请到了秦城监狱。
  秦桂贞上次来北京,是江青让空军司令员吴法宪派专机去“接”来的,然后被关入秦城监狱。这次同样也是乘飞机来的,同样也是进入这座昔日她被迫害时的监狱,但这两次的心情对她来说却完全不同。曾经以德报怨,被她称为“妖怪精”的江青,已被关在了这里。她们的位子相互倒了过来。
  法庭这次将秦桂贞接来北京,主要是在预审时,对于对她的迫害,吴法宪法已经承认,并作了交代。而江青却始终不肯承认,因为江青估计秦桂贞早已被她迫害死了,死无对证,因此江青在这件事情上不肯认罪。法官将一本旧相册拿出来给她看,上面有江青当年在上海做明星时的剧照,这是当年秦桂贞搜集后送给江青的。同时还有一些散的照片,是吴法宪派人从秦桂贞家搜出的当年江青在上海演出时用艺名蓝苹所拍的剧照。
  当女看守打开那扇沉重的大铁门时,秦桂贞看见一个女人依着墙角坐着,她身上穿一件军大衣,翻起海虎绒的衣领,透过外面射进来的阳光,正在那里晒太阳。这个女人面色不错,白里透红,鼻梁上架一副紫色秀郎架的眼镜,但精神却不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太阳光下面养神。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秦桂贞大喝一声:“蓝小姐,我是秦桂贞,你还认得我吗?”
  这声音太熟悉了,江青吓了一跳。江青急忙回过头,然后站了起来,吃惊地望着,接着就叫一声:“阿桂!”江青伸出手去,要同秦桂贞握手。
  秦桂贞根本不愿与江青握手,对着她冷冷地说:“蓝小姐,你可把我害苦了,我在这里被你无辜地关了两年多,你待我真是太‘好’了!”接着,秦桂贞伸出手臂,将衣袖挽起来,对着江青说:“你看,这上面的手铐印还在哩!”
  江青的脸色刷地一下变得惨白。
  说完,秦桂贞头也不回地走了。
  事后,江青见人证物证俱在,只得承证了迫害秦桂贞的事实。
  
  江青在狱中所写“我的一点意见”及受审
  
  1979年11月,江青眼看着自己出狱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于是每天就开始写她的“交代材料”,她给这份“交代材料”取了一个标题,名叫《我的抗议与更正》。
  1980年5月,江青终于完成了她的这篇“巨著”,总计34页。主要内容是写了“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以及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光辉斗争历程”。后来,江青将这份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定名为《我的一点意见》。她将这份材料带到了法庭上,为自己的反革命罪行进行辩护。
  1980年12月24日,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出席,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我和其他17名特别法庭审判员出庭。
  9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江青被法警带了上来。
  我看见这位“红都女皇”在经过前6次的法庭调查后,今天依然同过去出庭一样,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穿一件黑色棉袄,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袄的领口上打了一块补丁,一派旁若无人的样子。
  特别检察庭检察员江文在发言中指控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犯有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经过6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了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完全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现在,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44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索他人居所和人身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103条从重判处。”
  接着江文还强调:“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江青在法庭调查时拒不认罪,公然多次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肆意扰乱法庭秩序,已构成继续犯罪行为,请法庭在量刑时从严判处。”
  在江文发言完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被告人江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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