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一个“延期劳教”者的特殊经历

作者:姜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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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隋桂英的档案资料,我在一位书商那里看到4卷。起初,并未引起我的注意。两年后,又在地摊上,与隋桂英的名字不期而遇。遗憾的是,其中两卷已不知所终。我深悔当时的疏漏,几致一部个人痛史的散失,遂将两卷副本买下,以补亡羊之牢。
  残余的副本,固然是主卷多余的材料,以旁证资料为主,但主要部分尚属完备,事件过程也大体完整。这是我在遗憾之余尚可慰藉的。
  副本三(原档案排序)的第一页,是一份“延期劳动教养”呈请批示表,填报于1967年5月23日。
  隋桂英,又名隋晶波,女,时年36岁。案情为“无理取闹”。主要“错罪事实”栏填写如下内容:“在(19)53年先后受团内严重警告和开除团籍等处分,(19)55年记大过;(19)58年被省劳动厅开除公职;(19)61-(19)62年曾投机倒把和打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该人不仅不改正,而且多次到省、中央有关部门申诉,并散布不满言论,与社会上有重大问题的及对党不满的人员相纠和(合),在(19)65年9月13日去北京(人民)大会堂门前拦阻了总理汽车,拘留后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说:‘你们逼急了,我什么(事)都可以办得出来,进京九十九次不解决(就)进京一百次,死也要死在北京’等。”
  隋桂英被羁押之地劳改部门意见:该教养分子入教以来,一贯不认罪,不服法,表现很坏,应“延教”一年。经吉林省公安厅劳改局批准同意,“延长教养期一年”,从当年9月28日执行。
  
  案情由来
  
  档案里有一份“隋桂英对错误不服对质会”记录,长达50余页,从这里入手,大体可以厘清整个案件的基本脉络。
  对质会召开的时间是:1966年7月22至23日。参加人员系隋桂英工作单位的“知情人”。
  首先由隋桂英谈受处分的经过。
  1952年隋桂英调到省直某机关,当时接待她的是丁科长。初时,她与领导并无任何隔阂,只是此后接触中,发现丁脾气暴躁,说话口气“像对犯人一样”,曾引起她的不快。有一次,一份报告没有按时处理,情急之下,隋桂英找厅长签了字。丁科长知道后,认为她超越职权,对隋大发脾气。隋桂英是自尊心较强的人,就在会上给丁提意见,引起丁的不满,并在工作中有意发难。年终鉴定时,丁给隋凑了个“四好”:说她“好打抱不平,好管闲事”,生活不俭朴,“好吃好喝”。
  隋桂英不同意,二人发生公开的顶撞。
  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作为下级,无论对与错都明显处于劣势。特别是像隋桂英这样锋芒外露的人,处事以自我为中心,管不住那张爱说话的嘴,有意无意地在一些场合发“牢骚”,“散布不满言论”。也得罪不少丁以外的领导与同事。
  1955年,她想离开机关,向领导提出报考高等学校,领导层并未过多干涉,还抱支持态度,大概希望她能远走高飞。这一年,肃反运动开始,由于隋的“自由主义倾向”严重,闹“个人义气”,对她的批评逐步升级。
  这天下午,一位厅长代表组织叫她检查“自由主义”问题,隋在会上进行了检查。但会议的气氛却充满火药味,由批评教育变成了“批判斗争”,把她说成“反革命”,揭发她隐瞒家庭出身,把“小业主”(因家里有4台缝纫机,雇两个小工)填成“市贫”;隐瞒舅舅的地主出身和土改时被斗打死的情况;是混进革命队伍和团内的,参与了“反党小集团”活动。她被列为“肃反”对象,斗争了3天。
  斗争会开得紧张而严肃,却有意放任辱骂讥讽、侮辱人格的行为,隋桂英一再提示主持会的领导“这种方式过火”,领导却对场面“不加掌握”(隋桂英语)。
  之后,又通知她到机关集体宿舍来住,“反省并交代问题”,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处于焦虑状态下,她得了眼结膜炎,要求看病被拒绝,并被告知上厕所也要请假。
  隋的爱人王某,是省直机关干部,二人有一子二女。小女刚11个月,雇了保姆照看。
  肃反期间,王某也被单位作为“肃反对象”接受审查。
  据丁科长(作为当事人参加了对质会)说:“李清元开始被列为反革命小集团,王某是该集团的成员之一,后定为‘落后小集团’。隋桂英是王的爱人,李经常领一帮人到她家去吃喝,因此隋被怀疑为集团成员是有根据的,把她列为‘肃反’对象,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决定的。隋的问题,是她平常表现、行动和接触的人造成的,不应该埋怨组织。隋想推翻肃反结论是不可能的。”
  由个人与领导之间的矛盾,逐步衍化为个人与组织的对立,无异于以卵击石,结果可想而知。从另一方面来说,借运动之机,压制不同意见,“把思想问题当做政治问题”(隋桂英语),不惜将同事置于死地,是整人者的惯用手法。那些慷慨激昂的说辞理由“充分”,但是检举、揭发、密告却难免带有“挟私报复”的成分。
  机关给隋桂英提出的大小“问题”内容庞杂,大体归纳为攻击和丑化革命领导干部,瞧不起工农出身的领导干部,破坏领导威信;与“反革命分子”接近;对下放干部、统购统销政策不满;挑拨党群、干群关系等类。
  据参加“对质会”的当事人说:肃反期间,单位并没有把隋当成敌我矛盾,只是说隋参与了“落后小集团”活动,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对隋进行教育。肃反对隋的大小意见共71件,经查对,报上级,结论中没有“反革命”字样。隋伪造文化程度,隐瞒家庭出身,隐瞒妹妹三青团身分、舅舅地主成分,定为肃反对象,并不冤枉,没定反革命分子,已经够宽大了。
  隋桂英不大明白,在当时情况下,被定为反革命分子,或“肃反”对象,二者之间究竟有多大区别?或者说:反革命分子是敌我矛盾?而“肃反”对象是人民内部矛盾?难道把我确定为肃反对象,“有意夸大事实,斗争我”,还要对打击陷害我的人心存感激之情吗?
  隋对上述各项指责均一一否认并作辩解。特别是说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甚至越职越权,假公济私,做了许多违法之事。”并举例称:“在法院工作时,私拆院长的信件”,隋辩解说:“私拆院长信的事是有的,那是因为工作粗心,没有发现是院长亲收的,拆信后才发现,马上交给了院长。那是一份判决书,后来院长又交给我作了登记。”
  “说我调转工作时私自将法院的文件带回家保存,其实那是一本关于法规方面的资料,因我当时要到省法院工作,所以带回来的。”
  “当时的许多事是无中生有,望风捕影,甚至将别人的言论硬加于我的错误态度。”
  至于隋说某同事“像旧社会的官太太”、“某老的亲属被定为17级干部”、某主任“像个大传令兵”等,被说成攻击、丑化领导干部,更是鸡零狗碎,不着边际。
  参加“对质会”的人员,是“经过挑选和我不能信任的”(隋桂英语)。莅会者的话都是冠冕堂皇、苦口婆心的,对她的“帮助”也是“仁至义尽”的,但却回避了对隋来说最为实质性的问题,即为什么将“思想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将她打成“肃反”对象,这是一系列问题的“前因”,而导致后来的“结果”。
  政治运动之残酷,还呈现着一定规律,即前期的整人者,后期又被人整肃。我从知情者那里了解到,那位脾气暴躁的丁科长,后来到某技校任校长。文革中,因不堪凌辱,从烟囱上跳下来自杀。
  肃反结束后,因李清元的“反革命小集团”并不存在,而“降格”为“落后小集团”,性质变成了人民内部矛盾,肃反结论由专案小组作出,呈报上级机关5人小组批准的。结论是“思想落后,有严重自由主义言论,给予撤职处分”。
  隋桂英不同意这样的结论,拒不签字。
  回到家里,居民组有人告诉她,家里遭到“搜查”,门是被撬开的,保姆也遭到“搜身”。她对此表示极大愤慨,指责单位对她和家人采取的方式是“非人道的”。
  当事人李某、王某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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