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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程序公正,还是结果公正?

作者:程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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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弗兰克林案余波未平之际,斯坦福大学又发生了另一起因为言论自由而获罪的案件。当事人威廉·肖克利是一位物理学和遗传学教授,曾因半导体方面的成就获1956年诺贝尔物理奖。但他在遗传学上似乎走上了一条邪路,因为他发表了一些论文,宣称从遗传学角度来看,白人在智力上优于黑人。他还不以此为满足,又准备为研究生开一门题为“退化学:人类行为遗传学及种族差异的研究新法”的课程。这简直和纳粹的种族哲学异曲同工,当然激起了斯坦福大学普遍的愤怒,甚至连正在以宪法保证的“言论自由”来为自己辩护的弗兰克林教授也认为不应该讲授这种种族主义的观点。由于群情激昂,也由于自己的政治立场,研究生部主任拒绝批准这门课程。如果说在弗兰克林一案中,左派对校方解雇弗兰克林不满(因为他们认为此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言论自由”)而右派却感到高兴的话,那么在肖克利一案中,情形恰恰相反,左派对校方最终禁止肖克利讲授“遗传学新法”感到高兴而右派却感到忐忑不安,因为在右派看来,这种禁止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保证的“言论自由”。尽管从表面看,在处分一个激进左派教授之后,再处分一个右派种族分子,给人一种不偏不倚的公正感。然而这不是什么有关不偏不倚的问题,关键在于校方是否有权因他们的言论而处分他们,无论是弗兰克林,还是肖克利。当左派和右派出于自己一方的政治利益而禁止自己的对立方的言论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就把作为他们共同保护伞的维护言论自由的宪法精神搁置一边了。
  一开始置身事外的德肖微茨(与当初置身于弗兰克林案之外的理由相同,此外,他此时的精力正投入在为弗兰克林的辩护中)敏锐地看到了两起似乎性质根本不同的案件的相关性:“研究生部主任禁止肖克利课程的决定恰恰是弗兰克林案件的另一个极端:一件是(禁止)有争议的思想,另一件是(禁止)极端分子鼓吹的荒谬观点,两者都干预了学术自由。”他在《斯坦福大学报》上发表评论文章说,校方在剥夺了一个“激进分子”的学术自由权利几个月之后又剥夺了一个“反动分子”的学术自由权利,从而完成了一个镇压言论的循环:“在肖克利和弗兰克林案件上的两个孪生裁决表现了斯坦福对待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令人黯然的立场……它又一次想找到一条捷径,在肖克利案中向左派的言论检查控制投降,而在弗兰克林案中向温和的中间派和反动的右派的言论控制投降。真正的悲剧是,在斯坦福似乎没有为言论自由和探讨各种政治观点的学术自由进行声张的力量。”这篇文章似乎得罪了整个斯坦福,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都觉得忍无可忍,讥讽德肖微茨是“从哈佛被派到这儿来把我们从罪孽中拯救出来”的猫头鹰。但他们没有看到这只哈佛来的猫头鹰的所作所为对他们各自利益的深刻意义,那就是当右派维护激进左派分子弗兰克林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他们其实是维护了自身的权力,而右派分子肖克利也就不至于被剥夺掉同一种权利。正如德肖微茨教授在几年后为轰动一时的“黄色电影《深喉》案”成功辩护之后所写的:“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每个人都希望对他不喜欢的东西进行检查控制。很多犹太人认为,应该禁止佩戴字符号的纳粹党徒在二战犹太人集中营幸存者居住的街道上游行;有些黑人想禁止像《小黑孩》和《哈克贝利·芬历险记》这样的书,认为这些书中有侮辱黑人的描写;同性恋者反对贬低同性恋行为的电影。没有一种客观地衡量什么是有害什么是无害的程度标准。如果说,衡量黄色淫秽物品全在于观看者,那么有害性就深深地根植于历史的沃土之中,在于有这种感觉的人如何看待。一个从纳粹集中营幸存的人看见纳粹黑十字作何感想?一个奴隶的后代看见有人在焚烧十字架又作何感想?一个曾经被人强奸过的妇女看见用暴力对异性进行蹂躏的画面又作何感想?有人——特别是政府——能对此作出相对客观的衡量标准吗?如果政府准备禁止以上任何一种现象,政府就必须一视同仁地全部禁止,如果政府不准备禁止其中一种,政府就必须毫无例外地一概不禁……这个社会想要相安无事,除了两者择一别无他路:要么大家都对自己感到有危害的东西做些忍让退让,以换取一个多样化的社会;或是生活在那种只允许没有人感到有危害的东西存在的单一社会之中。”或许还应补充一句:在这个单一社会中,除了服从,大家被剥夺得一干二净,实际上失去了任何可以保护自己不受危害的东西。保证言论自由,其实是让各种思想在“思想市场”上自由竞争,听其自生自灭。换言之,你可以不喜欢一个人、一种思想或一种生活方式,这是你的个人自由和喜好,但不管你有多么充足的理由,你不能制止别人喜好这个人、这种思想和这种生活方式,因为这同样是别人的个人自由和喜好。
  从这里可以看出政治(或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对司法的干预会对法律本身造成怎样的损害,因为政治是不同的社会集团或利益集团的表达,其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基于自身的利益,具有党派性、区域性、集团性、个人性和易变性,如果以此作为司法的根据,则与专制国家的法律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司法的结果正义”,其实是胜诉一方的正义观,它有可能导致某些人(例如胜诉方)的正义观与国家法律的正义合二为一(即国家就是正义),将法律变为某些人或集团的工具,而这非常危险,因为这样的话,那些不属于这些人和集团的人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处于法律的保护之外,正像“文化大革命”时被宣布为“人民的敌人”的人,一旦被宣布,就被认为是处于法律保护之外了,政治就这样变成了法律,或者说,法律就这样变成了政治。这也正是废除公、检、法、律师并使之合二为一的理论基础:既然公、检、法都是“人民”的,在政治利益上一致,为什么要将它们分开呢?而作为“社会主义的律师”,为什么要为“社会主义的敌人”辩护呢?
  1980年德肖微茨曾应邀到中国为重新建立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咨询意见。他吃惊地看到,很少有人(甚至包括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饱受迫害的律师)愿意接受委托,去为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显然有罪的迫害者(其中不乏迫害律师的人)出庭辩护,大多数人甚至认为根本没有辩护的必要。尽管这些受迫害者可能是些道德高尚的人,对“文化大革命”中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行为深恶痛绝,然而,当他们剥夺当初的迫害者的基本权利(即保持人格尊严、得到辩护和申诉的权利)时,他们其实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与迫害者处在了同一个水平上,因为两者都将法律搁置在一旁。“我试着向他们解释,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最好的辩护》(本文上面所引斯坦福两个案件,就取之于这本书)中,他写道,“在今天看起来适用于反革命分子的法律,明天就可能适得其反。”他强调司法的程序公正,并将政治排除在程序之外,因为如果政治的党派性和多变性成为法律的基础,那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不仅涵盖不了所有人(空间),而且涵盖不了长时段(时间)。此外,作为后果,它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权威的忠诚和信任,当他们处于危机中时,他们宁可求助于沉默、“私下解决”、密谋或暴力,而不是求助于法律了。
  
  程巍,学者,现居北京。主要著作有《否定性思维:马尔库塞思想研究》、《查尔斯河上的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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