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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5期

巴别塔

作者:M.奥克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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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能够养成情感和行为习惯的那种道德教育不难理解:它是赋予正确行动能力的教育,但它并不能使我们用抽象语言解释自己的行动。进一步说,假如这种教育只提供了一个行动尺度,不进行必要的反思就不足以应付所有的情景,或它没有使行为习惯足以克服迟疑不决,那么它也没有达到目的。但是,假如它仅仅让我们对道德规则和道德理想保持无知,却不能认为它是失败的。假如一个人的道德表现和他的爱心本身密不可分,他的行为举止不是附着于某个理想,或是感到有服从规则的义务,而是同他的自尊自爱联系在一起,错误的行为会使他感到有损于他的自尊,那就可以说,这个人已最彻底地完成了他这种道德教育。
  
  三
  
  我们所要谈的第二种道德生活形式,可以说在许多方面都与第一种相反。在这种形式中,决定着行动的不是行为习惯,而是反思性的采用道德标准。它以两种不同的面貌出现:其一表现为对道德理想的自觉追求,其二表现为反思性地服从道德规则。不过,重要的是这两种表现的共同之处,因为正是这一点,而不是使它们有所区别的因素,使它们有别于第一种道德形式。
  它是这样一种道德生活形式,某种特殊的价值被赋予个人或社会的自我意识:不仅规则或理想是反思的产物,而且规则或理想在情景中的应用,也是一种反思性活动。通常,先要抽象地确定规则或理想,也就是说,在这种形式中形成一种行为技能,也就是用文字,用生活规则或抽象的理想学说,把道德抱负表述出来。这项文字表达的任务无需以某种无所不包的道德为起点,然而它的目的不仅是建立可欲的行为目标,还得明明白白地建立它们,并且揭示出它们和其他目标的关系。其次,喜欢这种道德生活形式的人,对于自己捍卫这种明确的抱负抵制批判的能力,一定得很有把握。因为一旦公之于众,它们易于受到攻击。他的第三项任务才是把它们变为行动,把它们运用于当前的生活情景。因此,在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中,行动来自对规则或采用它的目的的判断,以及采用它的决心。生活情景从理想的角度被视为有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以这样的形式,它们才能够受到注意。这时会出现对当即行动的抵制,因为比行动更重要的,是获得正确的理想。把一种规则或理想运用于情景并非易事,理想和情景通常都需要解释,而生活规则(除非允许出现的情景大大减少,从而使生活也变得十分简单)总是不足,除非有某个精明的诡辩家或解经人给予协助。的确,道德理想或规则可以变得为人熟知,从而具有习惯或传统的行为思考方式的特点。的确,长期熟悉我们的理想,可使我们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体系更具体地表达它们,并娴熟地运用之。进一步说,道德理想可在某种人类性格中找到其表现,譬如慷慨大度的性格,于是行动变成了这种理想性格在情景中的运用。然而,这些说明只能使我们走完一半路程:它们可以消除对规则和理想本身的特定反思,却仍让我们面对解释情景的问题,以及把理想、权利或义务变成行为的任务。
  这种道德生活的形式,就像其他形式一样,取决于教育,然而又是取决于一种相当不同的教育。为了获得有关道德理想或生活规则的必要知识,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观察和行为实践。首先,我们需要进行智力训练,以检验和评价道德理想本身,在这种训练中,理想与它在具体行为中必然表现出的不完美被分离开。其次,我们需要接受理性地管理这些理想的技能训练。第三,我们需要把理想应用于具体情景的训练,需要转化的训练,以及选择适当手段以达到我们的教育灌输给我们的目的的训练。在一个社会里,这种教育可以被规定为强制性的,但即使如此,也完全是因为它并非不可避免。正如斯宾诺莎所言,从完美训练中获得的道德判断力,可以用靠记忆相信一种生活规则并不自觉地遵守它来代替。但是,这虽然是一些学生所能掌握的,却不能被视为这种道德教育的目的。这种教育要想达到它的目的,必须使我们比掌握一种道德技能走得更远。假如它没有培养出通过自觉选择决定行为方式的能力,以及对这种选择之理想基础的理解,则必须认为它没有达到目的。如果一个人不是哲学家或自我剖析的专家,他是不可能完全享受这种道德生活方式的:它的目的,是从共同培养出的每个人的反思能力中产生的道德行为。
  凡是接受这种道德生活的人,每时每刻都准确知道他在做什么以及为何要做,这样一种道德生活,能够避免蜕变为迷信,甚至能给予实践者以非凡的信念。它也有自身的危险,无论从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看都是如此。它的信念主要是一种涉及道德理想本身或道德规则的信念。对理想或规则的教育,必须成为这种道德教育中最成功的内容,而运用理想的技能,无论对教与学都更为困难。同如何思考道德理想上的确定性相伴随的,是在如何行动上与此不相上下的不确定性。不停地分析行为,倾向于不但破除道德习惯中的偏见,而且破坏道德习惯本身,过多的反思,也会损害道德的易理解性。
  进一步说,采取自觉追求道德理想这种形式的道德观,是这样一种道德观,它时刻号召实践这种道德观的人,通过参照完美的景象来确定他们的行为。假如引路者是一种道德规则,则情况未必全然如此,因为规则并不表现完美性,而是在它时刻要求的行为和对情景的完美道德反应之间形成一个中介,一个缓冲器。然而,当行动指南是一种道德理想时,我们是摆脱不了完美性的。社会被不断地要求径直追求美德,甚至可以说,这种形式的道德生活要求一种来世的道德观,鼓励参与者之间激烈的道德竞赛。道德偏执的人,不是被当作社会稳定不幸的受害者,反而被视为领袖和引路人。倾听着每一声吁求的不幸的社会,对于应当如何思考(认为事情绝不会长期如此)总是有十足的把握,其行为恰似发疯的动物一样惊惧和鲁莽。
  此外,理想的道德观几乎没有自我缓解的能力:它的稳定性来自它的强固性,来自它对变化的无动于衷。不错,它会对解释做出反应,但这种反应有着严格的限制。它有着抵抗变化的巨大能力,不过一旦抵抗失败,出现的就不是变化而是革命了——是破旧立新。此外,每一种道德理想都是一种潜在的迷狂,对道德理想的追求,是一种偶像崇拜,特定的对象会被奉为“神明”。这种潜在因素可以因为更深刻的反思,因为理性地把握给每种道德理想以位置和限度的整个体系,而受到一定抑制,然而这种把握是很难实现的。经常发生的是极端追求一种理想而排斥另一些理想甚至其他所有理想。实现正义的热情,会使我们忘记慈悲为怀;对公正的热望,使许多人成了铁石心肠。当然,追求中不会导致幻灭的理想是没有的,在这道路的尽头,悔恨在等着每一个人。所有受到赞扬的理想,都有其同样值得赞扬的对立面: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仁慈,自发性与精心安排,原则与环境,自我与他人,皆是这种道德生活形式总让我们面对的困境,它使我们的目光盯在抽象的极端上而不辨真相,不知其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可取的。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为接受者布置的任务,不但是把理想转变为适当的行为,还得负起令人迷狂的思想重担,要在行动成为可能之前,消除一切文字中的理想冲突。当然,在亲切和蔼的性格中,这些理想之间的冲突会得到调和(即理想不再表现为理想),然而这是不够的,还需要文字和理论上的调和。简言之,这是一种给个人带来危险、给社会带来灾难的道德生活形式。对于个人,它是一场赌博,假如受到未参与其中的社会的限制,它兴许能带来回报;而对于社会,这纯粹是一种蠢行。
  
  四
  
  对两种道德生活形式所做的这些简单介绍,大概证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别甚至是对立,同时也使我们更加怀疑它们有单独存在的能力。单独看,它们都难以让人相信能够成为可能的道德生活形式,这对个人和社会皆然。一方全是习惯,另一方全是反思。我们越是对它们做细致的考察就越是清楚,它们根本就不是道德生活形式,只是理想的极端。当我们回过头来思考它们结合在一起提供了什么样的道德生活形式时,我们也许会获得一种并非虚幻的信念:我们正在接近具体的可能性,甚至是历史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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