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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

作者:汪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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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的状况是:2004年7月26日爆发的工人抗议运动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审议改制协议及其对工人的安置。我们手头有一份340名工人签署的请求书,请求书的形成是在2005年春节前。这份请求书的请求事项包括:“一,恢复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企业的集体性质,追究侵犯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集体企业财产权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二,废止江苏通裕集团公司2004年8月31日职代会决议通过的《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违反国家法律及规章的部分(即《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包括《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协议书》中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不再领取和有条件领取的部分。)三,宣告根据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2004年8月31日职代会决议通过的《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部分(即《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协议书》的部分)作出的行为无效。四,追究侵权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2004年8月31日在册职工参加改革改制应享有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及时领取和不丧失身份置换金所有权的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从这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请求书中,我们可以得知:一,在2004年8月31日,亦即在罢工风潮被强行平息之后,集团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重组之后的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安置;二,这项安置方案事实上没有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从而也就成为此后工人上访的主要诉求。在这次大会上,纺织集团公司没有宣布和讨论有关收购方的资信调查报告,但强调这家房地产集团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大集团。有关改制的报告编造虚假的数据,以企业欠税等名目一次冲减企业资产2500万元,并误导职工代表说:不通过收购方案持股人就拿不到股金。在市政府的直接指导下,集团对会议及其参与者紧密控制,让中层干部穿插坐在代表中间,以形成压力。但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有关职工安置、工龄买断等问题的文件也未讨论通过。
  企业资产重组后,按照重组协议,原通裕在册职工与重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企业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处置办法。相关协议条款相当详细,这里只对引发工人不满和抗议的有关条款做一些说明:首先,《协议》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男55岁,女45岁或工龄满30年),不再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亦即不再领取由于改制而产生的身份置换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继续在工厂工作至退休者不能够得到由于工厂改制而应付给的身份置换金;其次,职工个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本人计算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工资的算法为:按企业重组前12个月(2003年7月—2004年6月)职工本人应发工资总额与2003年度职工本人年终奖金之和,除以12,即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并以该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本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第三,届满或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可以续签合同至退休年龄,技术骨干可以签订3—5年合同,而一般工人只能签1—3年期的合同。身份置换的真实含义是从国家保障的永久性工作到企业提供的合同性工作的转变,正由于存在这一转变,国家出台了身份置换补偿的相关政策。
  工人对于身份置换金问题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下述两点:一,数额。工厂开始向工人提出的身份置换金上限为每年600元,而在2004年7月26日罢工风潮期间,为了平息工人的怒气,副市长桑光裕说应该不少于1350元,这引起了工人对重组后的企业领导层的极大的不信任;事实上,正像许多国营或集体企业一样,通裕集团多年来对员工实行低工资待遇,将剩余的主要部分转入再生产,大部分职工的工资只有700元左右,骨干工资1000元左右。按此计算,工作满三十年,也只有三万元的补偿,无法提供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个补偿数额没有考虑到国有或集体企业用低工资将职工贡献转入再生产的历史实际,而仅仅计算工资本身,这已经构成了对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产权的损害。通裕集团起初提出600元的根据,是扬州市政府2001年发布的74号文件,其中规定:“改制企业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办法为:1—10年工龄段为500元/年,11—20年工龄段为600元/年,21—30年工龄段为700元/年,31年以上为800元/年,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也可经职工本人同意,拆算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由职工持有,并签订持股协议书……”(41)
  二,补偿办法。按照《协议》,如果职工与重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使事实上职工进行了身份置换,但不能领出身份置换金;领取身份置换金的条件是:“不愿进入重组企业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能协商一致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重组企业不再录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上述条款对于职工意味着:如果要领取身份置换金就必须进入失业状态。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将职工身份置换金扣除,理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其发放给职工,如果作为股份留在企业,必须是职工本人自愿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上述规定与此完全背道而驰。这项协议中还有一些附加条款,例如“1、如企业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按规定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意味着对于职工而言,身份置换金的前景并不明朗。
  通裕集团的补偿办法是根据扬州市政府2003年下发的88号文件,其中规定“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实行职工身份置换,按规定计提身份置换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计提的身份置换准备金以等价资产折算量化到人,由改制后的企业以相应的资产依法保全……”(42)但这份文件当时针对的是濒临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与通裕的情况有所不同。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或债权。”(43)事实上,扬州市政府的74号文件在涉及身份置换金的资金来源时也规定:“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改制前企业或从企业改制预提的职工安置费中支付。”(44)
  身份置换金涉及工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成为工人上访并与集团公司、资方及市政府进行反复交涉的主要议题。然而,收购方承诺:“在持有通裕集团85%股权后,将在半年内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扩大通裕集团主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提高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及档次。”“在今后3—5年内,将不断扩大对通裕集团的投入,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使通裕集团在2005年完成销售10个亿,2008年完成销售15个亿以上,并争取在扬州市政府的支持下,将通裕集团发展为上市企业。”(45)2004年8月31日,在通裕集团就改制问题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针对有些工人提出先获得身份置换金而后续办新的劳动合同的要求,总经理陈忠代表集团说:“即使企业破产了,职工的钱是清偿的第一顺序,是有保障的。但我坚信,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46)为什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广大工人仍然坚持他们立即兑现身份置换补偿金的要求呢?是不是工人们贪图一时的小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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