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生活器具,是专门为教育教学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向外租借,如因教学工作和教职员工生活急需而租借的,需遵守如下规定:
1、教职工因教学需要,急需借用教学仪器的,须经主管人员同意写出书面借条,确定归还期限,不得转借他人,延误归还时间。如逾期不还而造成其他责任的均由借用人全部承担。
2、教职员工和学生因工作和生活确需借用普通物品,必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并办理好借用手续,规定好归还时间,才能借出。凡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
3、凡向校外租出的教学设备,生产生活用具或其它物品,一律经主管领导批准,向主管人员办理租用手续,按双方协商规定交纳租金和押金,办理租用凭据,规定归还期限,方可租出。如租用人损坏或丢失的,一律照价赔偿。不按期归还的每天加倍收取租金。
4、凡单位或个人需要租用教室、会议室、接待室和体育馆、体育运动场地的,必须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向主管人员办理好租用手续,预交约定的租金和押金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各室和场地让给他人使用。违者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经济费用。
5、为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所需,学校微机、音响、彩电等贵重、应急物品一律不得向师生员工借出,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