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文革“清队”时的一桩假案

作者:姜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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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现行反革命分子,鉴于清队中主动交代,予以从宽处理,不戴帽子,开除公职,给一定生活费,送原籍劳动。”不久后,方淑云回了湖南老家。
  
  是非终久自分明
  
  1969年6月2日和1972年10月23日,刘瑞元、方淑贤先后推翻了原交代的全部问题,方淑云亦于1972年12月正式向组织写出翻案材料。其主要翻案理由是:一、屈从于当时的审查压力。二、屈从于办案人在谈话中的指点。三、出于对政策的不理解。(可能性)
  为此,方淑云所在单位从1972年12月起进行了长达3年的复查定案工作。就原定案由与方淑云及同案人申诉中的主要矛盾,即是在“政策感召下,主动交代”的,还是屈服于压力为了过关进行编造的;在调查取证中,是“经反复核实”,3人不约而同,还是在办案人指点下互相证实的;是否具备作案思想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复查。
  有关方淑云的复查结论报告5000余字,详细记述了根据中央(1972)45号文件精神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复查定案工作的指示,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查的经过,并多次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调查取证。复查结果表明:“方淑云申诉所说的经复查证实的种种压力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方出于对政策的不理解、害怕批斗、暂求过关、胡乱交代假材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交代材料大部分来源于其妹1966年10月28日的信中”,是其妹整理群众大字报中所提到的。特别是在两次交代的“29条言论中,有19条来自此信。原定案的16条中,有11条来自此信,其余5条中有两条与当时的客观环境矛盾比较大……可见原定案证据是不扎实的”。方淑云随军7年时间,“没有发现有三反言论”。在其去大连时,方淑贤和刘瑞元的矛盾已经很深,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不计后果、共同散布大量“三反言论”。因此3人并不具备共同作案的思想基础。
  1975年4月27日,方淑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乎反决定:“方淑云的问题,是在一些客观压力下,由于她对党的政策不理解,为了暂求过关,编造了假材料;加之办案中缺乏经验,轻信了她的口供,在调查取证中指点了一些问题,客观上起了引供诱供作用,所取证据不可靠。这个案子实属‘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假案。应予平反。”
  有关单位撤销了原定方淑云“为现行反革命分子,不戴帽子,开除公职,给一定生活费,送原籍劳动”的决定,补发了作退职处理后的工资。
  然而,她的爱人老成已重新组建家庭,并且生育了子女,破镜不能重圆,成为终生憾事。
  那一年,文革还没有结束。人们还不能把“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权利,人们也无从知晓自己应该享有什么样的人身权利,客观环境也不能为每一个受难者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应有的保护。因此方淑云在申诉信中,只能反复地为自己辩白:“错误思想、言论是有的,但反动言语,有意的攻击,是没有的”;只能深深地加以自责:“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了玩笑,给革命工作带来了莫大的损失”;“我绝无半点埋怨组织上的心情,因为这一切是我自己造成的后果”。
  而那些“缺乏经验,轻信了她的口供”的办案人呢,是否有过起码的自责和忏悔?但愿此文能够提醒一下他们那个不怎么光彩的过去。
  责任编辑 齐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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