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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3期

论人的精神

作者:S.拉达克里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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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在本质上就是体验最终“实在”,或是与最终“实在”的真正结合。宗教不是一种主观现象,它不是单纯培养内在的生命,而是领悟某种与个人相对立的东西。“实在”并不是某种论证的结论,而是具有某种被体验事物的确实性。我们不能用证明一把椅子或一张桌子存在的方式来证明神的实在性,因为神不像自然界其它事物那样。神是一种既不同于认识主体,又不同于被认识客体的精神。一切关于神存在的证明都失败了,就是因为它们都把神看作是一种客观实在。精神是生命,不是物;是活动力,不是固定性;是某种在本质上完全真实的,但又不能与任何主观或客观事物进行比较的事物。神显现于精神生活或精神体验之中。神就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它不是通过推理而建立起来的。
  虽然宗教经验在某些方面与精神活动的其它表现,诸如研究科学的才华,艺术的创造和道德上的侠义等有类似之处,但是它不可能与上述任何一种表现相同一。精神是在宗教中熟悉自身的,精神生活能够满足我们存在的每一个方面。我们在精神生活中所获得的静寂并不是单纯感情上的满足。在这种静寂中心思可以被神的光辉所照亮,那些难解的理智问题可以找到答案。意志也抛弃了它的优柔寡断,而变得与神的意志相一致。精神的天性达到了人所能占有的最高点,并且永远与那种表现为生命的创造性原则相结合,永远与神的意志,从容的沉静和内在的平和相同一,而不被任何感情所干扰,不为任何虐待所沮丧。
  仅仅因为有一些不了解宗教经验的人,我们尚不能说宗教经验是不真实的或不可能的。我们的有限经验并不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对许多人来说,美只是一个词,音乐只是一种声音;但这不意味着在艺术家的经验中没有实在。另外,从一切天才都是特别的这种意义上看,宗教经验也是特别的。然而,这并不是说宗教经验不能被那些忍苦耐劳的人所验证。尽管我们大多数人不能表达精神的声音,但是这种声音仍然可以在我们的灵魂深处找到共鸣。
  具有宗教经验的人并不追求精神存在的证据,而是直接感觉到的确存在着某种已被感受到的东西;但是对于没有宗教经验的人来说,则必须提供精神存在的证据。一种信仰的理由是必须讲清楚的。虽然证明神存在的各种有名的论证可能在逻辑上都是不明确的,但是它们也说明了自然主义解释的不充分性。自然界并不是它自己存在的理由。自然界的任何部分都不包含对自身的说明。在我们称为“自然”的各种事件的行列中出现了许多比较高级的性质,正如布朗宁(Browning)所说,通过这些性质“我们用三种声音所构成的不是第四种声音,而是一颗恒星”。当冷却的地球可以维持生命的时候,生命便产生于非生命。物理化学对生命的解释以及对心思的人格产生的说明显然是不充分的。高级的性质不能由低级性质推演而来。科学能够精确地说明高级性质所产生的那种环境,但却不能解释这些性质为什么会产生。
  在希腊的思想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神看作完全具有自我完善性而不受世界变化的干扰。柏拉图利用善的观念在善的最高点上建立起一个理想的等级。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神是一种不运动的运动者,一种自我思维的,自我围绕的,只通过自身完善的感召力而起作用的思想。希伯来人的神却属于另一种类型。这种神是有人格的,活动于历史之中,并且关心我们这个世界的变化和命运。它是一种与我们保持联系的存在。基督教代表着希伯来和希腊这两种传统的综合,不过它并没有成功地把两者调和在一起。
  印度教徒早就意识到这个基本问题,远在奥义书时代我们就力图把“绝对”的不变化的完善原则与神掌管这个变化世界的观念调和在一起。(5)
  劳兹(Lotse)在其《微观宇宙》的一个有名的段落中否定了有关反对神的人格性的观点。这种观点断言,区分自我与非我对于人格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神圣的自我是无限,所以它没有对立面,也不可能是有人格的。劳兹是这样回答这一难题的:自我与非我的对比是我们所了解的人格的一种不变的伴随物,而不是人格的根本性质。这种对比是人格的特征,而不是神性的特征。但是,如果神的存在是一种积极的活动,那么只有当这种活动受到自身所创造的条件的反对和限制时,它才会有意义。不管自我与非我的对比对人或神的品格是否必要,人的生活离开与环境的联系是不可能存在的。神如果没有它的活动环境,它就不可能有人格。倘若神是有人格的,它便不可能成为“绝对”——从世界的每一种可能的意义上看不包含任何东西的“绝对”。
  “绝对”不仅超越它的有限表现,而且超越它的那些采取单个形式或有限数量形式的无限表现。“绝对”在其表现的序列或表现的等级中超越一切有限的界线。内在性和超然性的问题与“绝对”是无关的。因为内在性包含着一种“绝对”就内含于其中的不同的存在。但是,“绝对”代表着全部存在,根本没有什么东西与它不同。世界只是“绝对”的一种可能性的实现,从这种意义上看“绝对”存在于世界之中;然而“绝对”又远远地超出这种正在实现过程中的可能性。
  就“绝对”本身来说,创造世界的活动对它没有任何影响。创造并不能使“绝对”增加或减少什么。“绝对”存在的一切原因都可以在其自身中找到。变化的世界并不能干扰“绝对”的完善性。“即使太阳和宇宙不存在了,每一种存在物仍然存在于你之中。”(伊米莱·布朗蒂语)我们不能认为世界是从“绝对”的本性中推论出来的,就像斯宾诺莎让我们相信从前提中可以推论出演绎法的结论那样。“绝对”作为世界的基础,只是就“绝对”的一种可能性是世界的逻辑基础的这种意义而言的。如果没有“绝对”的这种可能性,世界也不会存在。
  
  结论
  
  真正的宗教产生于精神,而不是产生于人的血肉、法规、风俗、种族和民族。精神生活明显地存在于摆脱了这些事物的存在中,并且渗透到真正的存在之中。各种神学体系和行为法规都是为着无数没有宗教第一手经验的,需要被指导走某种宗教道路的人们而精心制作出来的。当有一些人尚没有达到与神的实在直接结合的精神水平而依赖他人经验的时候,某种具有权威性的宗教的存在就被认为是正当的。
  教义和法规并不是宗教真理的绝对表现。它们所表现的只是人们精神发展的特殊阶段。已经揭示出来的东西根据接受这些教义和法规的人们的修改以及他们精神发展的水平又被歪曲或被同化了。具有直觉能力的先知者了解各种各样的神学教义和法规。他们只是想把难以表达的事物表达出来,把神的乐曲转化为人的语言。面对着不可言说的天国,除了艺术家的自制和严肃的禅静,什么也不起作用。我们所采纳的教义和所佩戴的标记大部分是偶然的。我们一直处于我们成长的圈子里,因为我们感到这里比在任何其它地方更习惯。宗教为了表现和传播自身而采用的教义和仪式仅仅是导致摆脱所有这些教义和仪式的灵魂上升的工具。把神圣性赋予民族传统就等于把不真实性赋予精神生活。使无限的精神服从于有限的形式最终将使精神受到束缚。
  理性主义承认达到一个有关神圣知识的完整体系是可能的。它认为历史过程中的外在形式是绝对合理的。理性主义的宗教要求我们立誓忠于严格的定义和陈腐的教条。它赞成坚定的信仰就像精确的数学一样。 它不相信黑白之间还有任何中间色,真假之间还有细微的朦胧色彩。理性主义的宗教渴望使一切个人的意志服从于集团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的结合,所以它只坚持某个集团特有的习惯和义务,而忽视人性的要求。它宣称,它所肯定的东西就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除此别无他物。各种神学体系都蒙上一种绝对不变的神圣色彩,这将导致精神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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