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7期
重新认识死亡
作者:王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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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亡?
刚过完年谈论这个话题,总觉得有点……那个,中国人不习惯这样。
可真的就有人在这个时候把这个话题摆在了桌面上,而且称:这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3月4日,一些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伦理学专家以及众多的记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的会议室里相聚。把他们从人民大会堂的会议厅里、从手术台旁、从法院引到这个会议室的原因,是5个月前在北京发生的死者眼球丢失案。
此案尚未了结,而专家们的眼光已经投向了更远方。
讨论的由来---眼球丢失案
眼球丢失案案发不久,本报首先披露了此事:
"在北京某出版社工作的一位女干部近日去世。10月 19日,举行遗体告别前,她的家属惊异地发现,死者眼球被人换走了。据可靠消息,她的眼球是在她去世以后,被她生前所住的北京某大综合医院一医生摘走的。"
上面说的某大综合医院是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在3月4日的会议上,有关人士向与会者介绍了案情:
人民医院的高大夫,在接收一个化学性烧伤,角膜穿孔的急诊病人之后,认定必须马上做角膜移植。准备工作做完了之后,大夫发现保存的角膜不能用了。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他没有想得更多,他就到太平间看一看,看到一具比较新鲜的尸体,就把角膜取了。当时,医院里的备用眼球没有了,去其他医院取也来不及。虽然取了死者的眼球,也没有征求死者家属的同意,但绝不是以毁坏尸体为目的的,他很快就把义眼安上了,从外表看,死者与生前没有什么差别。角膜给两个病人做了移植,使两个病人恢复了视力。死者家属并没有觉察,是在后来整容时发现的。死者家属报案,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并且以毁坏尸体罪立案。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50万元赔偿费。在同事们眼里,高是个好大夫。他是医学博士,业务娴熟,包揽了人民医院的所有角膜移植手术。《健康报》记者金宽向我讲述了他的采访经历:我去医院找高大夫,想采访他。他正在给病人看门诊,门口的病人很多。他马上还有手术要做。他很平静,说:"我在手术前根本不认识患者,我之所以要急着为他移植角膜,就是因为如果再不马上手术,他的眼睛就没有任何希望了。手术前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取出自己保存的一个角膜,发现已经不能用了,而医院里再没有其他的角膜,我非常着急。情急之下,我想到太平间里可能会有适用的。于是我马上行动,没想到一下子真找到了,当时我的感觉就是高兴,非常高兴。手术能做了,病人有救了,其他什么也没想。第二天手术顺利。我没有想法律伦理,没有想后果,在有关部门找我之前,我心情很平静。后来找我了解情况时,我实话实说,作为医生,我问心无愧。事后想想,没有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是不对的,但是如果去征求意见,结果会有两个患者的复明吗?"那位化学烧伤的患者叫韩国仁,是河北唐山丰润县的农民,今年41岁。1997年,韩在化工厂打工时,因为阀门破裂,氨水烧伤了他的双眼,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右眼完全失明。因为公伤,每月厂里给他200元钱的补助,以维持一家人的生存。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多次进京求治,但是都是因为没有角膜不能手术。氨水每时每刻都在腐蚀他的眼睛。角膜已经出现小穿孔,再不手术,他的眼睛将变成一个黑洞。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他来到了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没有想到,仅一天,医生就为他安排了手术。我见到他时,他的右眼仍有些红,但他说,视力一天天恢复了,看东西也越来越清楚了。他一再表示,真不知道该怎样感谢医生,不知道自己的眼睛给医生惹了这么大的麻烦,真不知道该怎样向死者的亲属表示深深的谢意,因为他只是一个没有钱的农民。看得出来,记者金宽对那位年轻的高大夫怀着很深的同情和敬意。
法律专家说---医生错在哪里?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
此案是我们国家50年来的第一例,引起了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
到会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于敏宣读了他与民法专家梁慧星就此问题的一个书面发言。
发言开宗明义,首先认定:当事医生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高伟丰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 1997年10月,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法条的相关解释说:"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尊严或者损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于说:"在本案中,当事医生在摘取角膜的同时,即对尸体的取出部位进行了及时修复,达到在正常条件下亲属用肉眼并没有发现死者有什么变化的程度。其行为客观上既未侵害任何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亦不存在’盗窃侮辱死者尸体的故意’。因而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当事医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于接着说:"对尸体的处理,有主物与无主物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因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中出现的无人认领的尸体,国家有关部门负有依法妥善处理的责任。但是对于因病死亡存放于医院的死亡患者的尸体,医院有依法妥善保管和及时移交死者亲属处理的义务。遇有问题,医院应主动与死者亲属协商解决。在本案中,当事医生在尚未取得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取了尸体的组织(眼球),侵害了亲属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并且,尸体是亲属对死者追怀亲情、寄托哀思的对象,对于死者的亲属来说,尸体是牵系其感情的、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物’。因此,侵权方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死者亲属的损害(包括由此产生的悲伤、愤怒等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能妥善保管尸体,是有过失的。供职于医院的医生的医疗活动,是一种职务行为。医生为救治病人而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擅自摘取了尸体组织的行为,属职务侵权行为。医院应当对……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最近公安机关已经作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这个决定还没有正式公布。但是,在1年之内,死者家属依然可以随时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界人士翻遍我国以往的案例,试图找出相关审判依据。
于说:在眼球丢失案中,如果不及时救助,病人就会永远失明,本案有受益人。而且医生也没有其他不当行为。所以可以考虑"紧急避险"的规定,阻却其违法性。